事业单位改革后,这些单位和人员不再参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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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改革后,这些单位和人员不再参公!

参公单位有三种类型,分别是:

1、党委群团参公单位;

2、行政执法类参公单位;

3、行政类事业单位参公。

这三类参公单位,分别有不同的改革趋势。

1、党委群团: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和新一轮党政机构改革完成之后,体制内的机构规范为行政部门是公务员,使用行政编制。党委群

团组织,和行政部门一样,机关全部使用行政编制,不再像以前一样,因为编制限制,一些群团机关使用事业编制,是参公事业单位。党委

群团的参公,和政府部门的公务员没有什么区别,都是使用行政编制,身份和流动没有什么限制。

2、行政类事业单位:行政事业类单位中,完全或者主要承担行

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被过渡为参公事业单位。但在机构改革之后,事

业单位只承担公益服务职能,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将其行政权

力剥离出来,全部划归机关承担。这类事业单位不再承担行政职能,

所以也不再保留参公事业单位属性。

3、行政执法类事业单位:随着行政执法综合改革,承担行政执

法职能的事业单位整合后,体现综合行政执法功能。因为行政执法类

职能,主要由县区承担,而县区的行政编制总量控制,行政编制短缺,改革后的行政执法类事业单位,依然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而不是成

为行政机关。根据辽宁省的改革实践,行政执法类事业单位不再参公,以前参公人员暂时保留参公身份。

从以上三类参公单位改革实际来看,参公单位今后只能是使用行

政编制,也就是只有党委群团才能参公。今后,行政类事业单位和行

政执法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除行政执法单位外,不再承担行

政职能,也不再参公。原来的参公人员,暂时保留身份,今后能不能

参公,如何恢复专业技术人员与参公身份之间的转换,都有待相对应

的方案出台后,才能确定。

人,理应成为改革的主体而不是客体。任何改革都不应忽视人这

个要因素。无论从稳定还是事业还是情感角度,都应保障在改革中各

方的合法权益。

编随事转,人随事走。改革中,原先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有这

两部分人员要“动”。

一是部分相关人员随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而过渡为公务员。如

何量化业务量、如何争取行政编制包括按比例置换行政编制名额是交

通运输部门面临的大问题。

二是执法人员随行政执法职能划转到新组建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人员编制性质是关键,这与各地交通运输综合行政

执法机构的性质相关。广东省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使用行政执法专

项编制,其他的基本属于事业单位编制,具体也有参公事业单位、全

额拨款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等的不同。这些都仅仅现状。将

来的目标,应该是行政执法类公务员。

眼下,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编制数的核定也是个问题,这需要主管

部门据理力争。

编制性质、数量确定后,改革还会面临如何调配人员的问题。一

般来说这种“动”是好事,所以要通过公平公正择优的方式“动”。

在“两不突破”的前提下推动改革是艰难的。在批准各地组建城

市管理局的时候,国办就曾印发《关于继续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63号),要求“集中行使行政处

罚权的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必须是公务员”。各地都有实际情况,其

他条线可能更需要行政编制。

好在这次改革明确不能将在编人员“简单推向社会”,保底没有问题。对改革的推动也稳妥务实,一再要求条件成熟的先改,条件暂不具备的不急于求成,先行试点,梯次推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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