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诉法视野下刑事和解制度的检察实践与思考
合集下载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Vo1 . 6 21
0 9
新 刑 诉 法 视 野 下 刑 事 和 解 制 度 的 检 察 实 践 与 思 考
杨文 静 ( 山东省 滕 州市 人 民检 察院 山东 滕 州 2 7 7 5 0 0 )
中 图分 类号 : D 9
文献 标 识码 : A
文章 编 号 : 1 6 7 3 — 5 8 1 1 ( 2 0 1 3 ) 0 3 — 0 0 3 2 — 0 机 关 开 展刑 事 和 解 若 干建 议 l J _ . 稿 建 法 学 2 0 1 0 ( 3 ) . [ 2 ] 蔡博 . 刑事 和解 : 问题 、 原 因及 对 策 l J 1 . 法 制 与社 会 , 2 0 1 1 ( 3 ) . [ 3 1 陈丽平 . 刑 事 和解 是不 是 ‘ 花钱 买平安 ’ l N 1 . 法制 日报2 O l 1 _ 0 9 - 2 8 . [ 4 1 宋英 辉 . 刑 事和 解适 用 现状 评析 与 发展 预 测『 J ] . 人 民检 察。 2 0 1 0 ( 5 ) . [ 5 1 赵胜珍 . 论检 察机关 在刑事 和解 中的作用『 N 1 . 铜仁 学 院学报
摘要 : 在 构 建社 会 主 义和 谐 社会 的背 景下 , 中央 和地 方 司法机 关把 刑事 和 解作 为 实施 宽严 相 济刑 事政 策的 重要 举措 . 通 过规 范性 文件 、 内部 工作 制度 等形 式探 索开展 了刑 事和 解工作 , 取得 了积极 效果 , 并得 到立 法肯 定首 次写进 新刑 事诉讼 法 但 实践 中存在 的 问 题 给检 察机 关适 用刑 事和 解程序提 出了挑战 。检 察机 关要提 升执 法理 念 , 正视 刑 事和 解 中面临的 司法 资源不足 、 和 解协议 执行 不力 、 刑 事 和解监 督缺 位 等 问题 , 从 观 念 转 变入 手 , 加 大 队伍 、 机 制 等 建设 力度 , 积 极优 化 刑 事和 解 的效 果 , 实现 新刑 诉 法的 立法 初衷 . . 关键词 : 刑 事和 解 争议 刑事 特 别程 序 刑 事和 解 制 度 的 实 践基 础 及 其 现 实意 义 从严 格 意 义上 讲 , 我 国司 法 实 践 中 探 索 的 “ 刑 事 和解 ” . 实 际 上 是 双 方 当 事 人 就 民事 赔偿 等 达成 协 议 后 .办 案 机 关 根 据 具 体 案 件 情 况 对 被 追诉 人作 的从 宽 处理 与 单 纯 达 成 民 事 和 解 协 议不同的是 . 双 方 当事 人 在 对 民事 部 分 达 成 和 解 的 同时 . 还 表 达 其 对 案 件 刑 事 部 分 的处 理 意 见 ,包 括 对 案 件 刑 事 部 分 悔 罪 、 认 错、 谅解 、 希望 办 案 机 关 如何 作 出 处理 等意 思 表 示 。实 践 表 明 . 刑 事 和 解 充 分 体 现 出 对 当 事人 的 尊 重 . 在此基础上双方达成谅解 . 可 以增 加 被 害 人 的 满 意 度 和 安 伞 感 :有 利 于恢 复 因 犯 罪 而 受 损 害 的丰 十 会关系 . 化 解 当事 人 之 间 的矛 盾 : 减 少 因 审 前 羁 押 和 适 用 短 期 自 由刑 导致 的交 义 感染 . 有 利 于加 害 人 复 归社 会 l l I 关于刑事和解 . 在实践 中, 最 重 要 的 是 应 当 把 握 是 否 符 合 法 律 关于案件范 围 、 适用条件 的规定 . 犯罪嫌疑人 、 被 告 人 是 否 真 诚 悔罪 、 被害人是否谅解及 是否愿意和解 , 协 议 内容 是 否 合 法 . 适 用 和解 是 否 有 利 于 化 解 矛 盾 、 修 复关 系 . 是 否 有 利 于 促 进 社 会 和 谐 新刑 事诉 讼 法 及 其 解 释 增 设 当事 人 和 解 的公 诉 案 件 诉 讼 程序 , 弥 补 了原 刑 事 诉 讼 法 律 规 定 的不 足 , 对于 规范和指 导 、 统 司法 实践 具 有 积 极 意 义 二、 检 察机 关 适 用 刑 事和 解 实 践 中存 在 的 问题 新 刑事 诉 讼 法 及 其 解 释 明确 刑 事 和 解 的适 用 条 件 、案 件 范 围 和 公 检 法 机关 刑 事 和解 协 议 的主 持 地 位 . 赋 予 了检 察 机 关 “ 可 以 向人 民法 院 提 出从 宽处 罚 的建 议 ” 的权力 . 使 刑 事 和解 协 议 可 能 产 生 的 法 律后 果 一 目了然 但 结 合 司 法 实 践 . 检 察 机 关 存刑 事 和 解 程 序 中仍 存 在 一 些 问题 不 容 忽 视 。 f 一1 刑事 和 解 给 传统 的 司法 理 念带 来 冲击 传 统 刑 事 司 法 理 念认 为 . 犯 罪 是 个 人 与 国家 的 冲 突 . 所 侵 犯 的是 社 会利 益 , 而 不 是个 人 利 益 ; 刑 罚作 为 公权 的组 成部 分 . 对 犯 罪 嫌 疑人 的 追诉 只 能 南 国家进 行1 2 ] 另外. 改 革 开 放 以来 的法 治 建 设 在 全社 会 树 立起 公平 正 义 理念 .催 生 了社 会 公 众 的 维权 意识 . 向来 厌 讼 的 老百 姓 愿 意 拿起 法 律 武 器 维 护 自身 的合 法利 益 f 二1 刑 事 和解 案 件 的 监督 问题 刑 事 和 解 是 加 害 人 与 受 害 人 双 方 仅 就 民事 赔 偿 部 分 自愿 达 成协议 . 但 加 害 人 行 为 的性 质 仍 然 是 刑 事 犯 罪 同 时 . 刑 事 和 解 制 度 赋 予 了检 察 机 关 向 法 院 提 出 “ 从宽处罚 的建议” 权. 个别 司 法 人员 可 能 利 用这 种 权 力 以 案谋 私 f 三1 刑 事 和 解加 剧 了检 察 机关 司法 资 源 紧缺 状 况 在 案件 进 入 审 查 起 诉 阶段 后 .刑 事 和解 案件 作 为公 诉 案件 的 一部 分 . 现在 都 是 由同 一个 公 诉部 门 办理 承 办人 在 办 理 刑 事 和解案件的同时 . 占用 了办 案 人 员 办 理 其 他 案 件 的 时 间 . 相 对 于 刑 事 和 解 案 件来 说 .非 刑 事 和解 案 件 的证 据 要 求 更 为严 格 因 而. 同一 部 门人 员 办 理 刑 事 和 解 案 件 . 不 利 于 集 中 精力 办理 疑 难 复杂案件 , 不 利 于 提 高 办 案 质 量 。在 办 案 中 , 一方面 . 对 于 符 合 刑事和解的案件 , 一 方 或 者 双 方 提 出 刑 事 和 解 的 申请 . 公诉 部 门 的 办 案 人 员 接 受 申请 后 即组 织 调 解 . 由于 调 解 的 难 易 程 度 、 犯 罪 嫌 疑 人 方 经 济 条 件 的 限制 . 往往很难一次调解成功 . 再 加 上 办 案 期 限 的 限 制 .就 会 发 生刑 事 和解 在 审查 起 诉 阶段 不 能 达 成 的 状 态 。另 一 方 面 , 因 为刑 事 和 解 案 件 与 其 他 公 诉 案 件 相 比 . 办 案 人 员 听取 意 见 .进 行 和 解 .达 成 协 议 往 往 要 花 费 更 多 的 时 间 和 精 力 同 时 . 由于 当前 刑 事 和 解 主要 只适 用 于 可能 判 处 三 年 以下 有 期 徒 刑 的轻 微 刑 事 犯 罪 .这 些 案 件 都 集 中在 基 层 人 民检 察 院办 理 。通 常这 些 犯 罪 事 实 清楚 . 证据 确 实 、 充分 . 犯 罪 嫌 疑 人认 罪 的 轻微刑事案件 . 审 查起 诉 并 提 起公 诉 的时 间 一般 只需 要 7天 其
一
、
一
中大 量 案 件 还 可 以适 用 简 易 程 序 . 占用 的 工 作 时 间 就 史 . 可能 只需 要 1 — 3天 的 时 间就 可 以走 完 案 件 在 审 查 起 诉 环 节 的 全 部 流 程 。然 而 , 如果作为刑事和解的案件来办理 . 则 需 要 近 一 个 月 甚 至更 长 的时 问f I 。 三、 检察 机 关 完 善 刑事 和 解 制 度 基本 路径 结 合 新 刑 事 诉 讼 法 的规 定 和 当前 刑事 和解 试 点 工 作 中的 问 题, 笔者针对制约检察环节中适用刑事和解制度的因素 . 提 出 如 下针 对 性 措 施 。 f 一1 转 变 传 统 刑事 一 】 法理念 . 完 善 对 被害 人 的 刑 事 用法 教 珊 刑 事 和 解 作 为 一种 全 新 的 司法模 式 . 兼 顾 了被 害 人 和犯 罪 嫌 疑 人 双方 利 益 . 有 利 于 化解 矛盾 纠 纷 因此 . 要 转 变 报应 刑 法 和 赎 罪 刑法 的观 念 , 树 立 正确 的刑 事 司 法 理念 , 树市r 止 确 的刑 罚观 . 消 除 刑事 和解 制 度 在 司法 环 节 适 用 中 的 观念 性 制 约 因 素 f 二) 完 善 刑 事 和解 的法 律 监 督 . 规 范 刑 事 和解 程 序 赋 予 检察 机 关 对 刑 事和 解 程 序 的法 律 监 督 权 . 从 和 解 程 序 的 启动 、 和解 并 达 成 协议 、 和解 协 议 的 履行 、 检察 机 关 对 案 件 作 出 处 理 以及 后 续帮 教 等 , 都 纳 人 到 检 察监 督 的 范 同 : 是 审查 案 件 刑 事 和解 不 宜 扩 大 范 围 . 仪适 用 于 因民 间 纠 纷 引 起 的事 实 清 楚 、 证 据 确 实 充 分 的轻 微 刑 事 案 件 . 这是 和新 刑 诉法 的 法 精 神 相 一 致 。检 察 机 关 首 先 要 对 刑 事 和 解 案 件 的 性 质进行监督 . 严 格 控制 适 用 二 是 查 实 和 解 协 议 的 自愿 性 、 真实性 、 合 法 性 检 察 机 关 可 以先 约 见 或单 独 会 见 双 方 当事 人 . 了解 和 解 的 相关 情 况 、对 于 和 解 中 出现 的要 挟 、 利诱 或被 胁 迫 : 违反法律 、 违 背 公 共利 益 和 公 序 良俗 的行 为 : 双方有弄虚作假等情况 . 检 察 机 关 应 当 宣 布 和 解 无 效. 终 止刑 事和 解 程  ̄ , 1 6 1 是 对 刑 事 和解 案 件 做 好跟 踪 、 检查 和 回访 工 作 特别 是 检 察 机关 作 山不 起诉 的刑 事 和 解 案件 , 应将 被 不 起 诉 的人 纳入 社 区 矫正范围之内, 并加大礼区矫正监督力度 . 鼓 励 各 地 探 索 完 善 社 区 矫 正 的 途径 与方 法 : ‘ 对彳 F 本地无固定住所的犯罪嫌疑人 、 被 告人 , 可 以委 托 有 关 单 位 监 管 、 帮教 , 或 者 南 当地 企 业 安 排 就业 、 帮 教 和 监督 积 极 预 防 和减 少 重新 犯 罪 f i1 强 化 检 察 队伍 建 没 . 提 高 刑 事 和解 的执 行 力 随 着 社会 转 型期 各 类 矛 盾 凸 显 , 刷事案件高发 . 加 剧 r紧 缺 的 司 法 资源 。刑 事 和解 程 序 又 增 加 了检 察 人 员 的 T作 量 . 影 响了 办案的质量和效果。笔者建议 , 要加大对检察人 员的培训力度 . 组 织 学 习 刑 事 和 解 法 律 法 规 和 政 策 .进 一 步 引 导 干 警 增 强 深 人 推 进 社 会 矛盾 化 解 的大 局 意 识 要 强 化刑 事 和 解 的 执 行 能 力 . 严 格按照刑事和解的使用条件 、 范 围 和程 序 . 避 免 因刑 事 和解 不 当 而 产 生 负 面 的社 会 影 响 . 降 低 刑 事 和解 的价 值
0 9
新 刑 诉 法 视 野 下 刑 事 和 解 制 度 的 检 察 实 践 与 思 考
杨文 静 ( 山东省 滕 州市 人 民检 察院 山东 滕 州 2 7 7 5 0 0 )
中 图分 类号 : D 9
文献 标 识码 : A
文章 编 号 : 1 6 7 3 — 5 8 1 1 ( 2 0 1 3 ) 0 3 — 0 0 3 2 — 0 机 关 开 展刑 事 和 解 若 干建 议 l J _ . 稿 建 法 学 2 0 1 0 ( 3 ) . [ 2 ] 蔡博 . 刑事 和解 : 问题 、 原 因及 对 策 l J 1 . 法 制 与社 会 , 2 0 1 1 ( 3 ) . [ 3 1 陈丽平 . 刑 事 和解 是不 是 ‘ 花钱 买平安 ’ l N 1 . 法制 日报2 O l 1 _ 0 9 - 2 8 . [ 4 1 宋英 辉 . 刑 事和 解适 用 现状 评析 与 发展 预 测『 J ] . 人 民检 察。 2 0 1 0 ( 5 ) . [ 5 1 赵胜珍 . 论检 察机关 在刑事 和解 中的作用『 N 1 . 铜仁 学 院学报
摘要 : 在 构 建社 会 主 义和 谐 社会 的背 景下 , 中央 和地 方 司法机 关把 刑事 和 解作 为 实施 宽严 相 济刑 事政 策的 重要 举措 . 通 过规 范性 文件 、 内部 工作 制度 等形 式探 索开展 了刑 事和 解工作 , 取得 了积极 效果 , 并得 到立 法肯 定首 次写进 新刑 事诉讼 法 但 实践 中存在 的 问 题 给检 察机 关适 用刑 事和 解程序提 出了挑战 。检 察机 关要提 升执 法理 念 , 正视 刑 事和 解 中面临的 司法 资源不足 、 和 解协议 执行 不力 、 刑 事 和解监 督缺 位 等 问题 , 从 观 念 转 变入 手 , 加 大 队伍 、 机 制 等 建设 力度 , 积 极优 化 刑 事和 解 的效 果 , 实现 新刑 诉 法的 立法 初衷 . . 关键词 : 刑 事和 解 争议 刑事 特 别程 序 刑 事和 解 制 度 的 实 践基 础 及 其 现 实意 义 从严 格 意 义上 讲 , 我 国司 法 实 践 中 探 索 的 “ 刑 事 和解 ” . 实 际 上 是 双 方 当 事 人 就 民事 赔偿 等 达成 协 议 后 .办 案 机 关 根 据 具 体 案 件 情 况 对 被 追诉 人作 的从 宽 处理 与 单 纯 达 成 民 事 和 解 协 议不同的是 . 双 方 当事 人 在 对 民事 部 分 达 成 和 解 的 同时 . 还 表 达 其 对 案 件 刑 事 部 分 的处 理 意 见 ,包 括 对 案 件 刑 事 部 分 悔 罪 、 认 错、 谅解 、 希望 办 案 机 关 如何 作 出 处理 等意 思 表 示 。实 践 表 明 . 刑 事 和 解 充 分 体 现 出 对 当 事人 的 尊 重 . 在此基础上双方达成谅解 . 可 以增 加 被 害 人 的 满 意 度 和 安 伞 感 :有 利 于恢 复 因 犯 罪 而 受 损 害 的丰 十 会关系 . 化 解 当事 人 之 间 的矛 盾 : 减 少 因 审 前 羁 押 和 适 用 短 期 自 由刑 导致 的交 义 感染 . 有 利 于加 害 人 复 归社 会 l l I 关于刑事和解 . 在实践 中, 最 重 要 的 是 应 当 把 握 是 否 符 合 法 律 关于案件范 围 、 适用条件 的规定 . 犯罪嫌疑人 、 被 告 人 是 否 真 诚 悔罪 、 被害人是否谅解及 是否愿意和解 , 协 议 内容 是 否 合 法 . 适 用 和解 是 否 有 利 于 化 解 矛 盾 、 修 复关 系 . 是 否 有 利 于 促 进 社 会 和 谐 新刑 事诉 讼 法 及 其 解 释 增 设 当事 人 和 解 的公 诉 案 件 诉 讼 程序 , 弥 补 了原 刑 事 诉 讼 法 律 规 定 的不 足 , 对于 规范和指 导 、 统 司法 实践 具 有 积 极 意 义 二、 检 察机 关 适 用 刑 事和 解 实 践 中存 在 的 问题 新 刑事 诉 讼 法 及 其 解 释 明确 刑 事 和 解 的适 用 条 件 、案 件 范 围 和 公 检 法 机关 刑 事 和解 协 议 的主 持 地 位 . 赋 予 了检 察 机 关 “ 可 以 向人 民法 院 提 出从 宽处 罚 的建 议 ” 的权力 . 使 刑 事 和解 协 议 可 能 产 生 的 法 律后 果 一 目了然 但 结 合 司 法 实 践 . 检 察 机 关 存刑 事 和 解 程 序 中仍 存 在 一 些 问题 不 容 忽 视 。 f 一1 刑事 和 解 给 传统 的 司法 理 念带 来 冲击 传 统 刑 事 司 法 理 念认 为 . 犯 罪 是 个 人 与 国家 的 冲 突 . 所 侵 犯 的是 社 会利 益 , 而 不 是个 人 利 益 ; 刑 罚作 为 公权 的组 成部 分 . 对 犯 罪 嫌 疑人 的 追诉 只 能 南 国家进 行1 2 ] 另外. 改 革 开 放 以来 的法 治 建 设 在 全社 会 树 立起 公平 正 义 理念 .催 生 了社 会 公 众 的 维权 意识 . 向来 厌 讼 的 老百 姓 愿 意 拿起 法 律 武 器 维 护 自身 的合 法利 益 f 二1 刑 事 和解 案 件 的 监督 问题 刑 事 和 解 是 加 害 人 与 受 害 人 双 方 仅 就 民事 赔 偿 部 分 自愿 达 成协议 . 但 加 害 人 行 为 的性 质 仍 然 是 刑 事 犯 罪 同 时 . 刑 事 和 解 制 度 赋 予 了检 察 机 关 向 法 院 提 出 “ 从宽处罚 的建议” 权. 个别 司 法 人员 可 能 利 用这 种 权 力 以 案谋 私 f 三1 刑 事 和 解加 剧 了检 察 机关 司法 资 源 紧缺 状 况 在 案件 进 入 审 查 起 诉 阶段 后 .刑 事 和解 案件 作 为公 诉 案件 的 一部 分 . 现在 都 是 由同 一个 公 诉部 门 办理 承 办人 在 办 理 刑 事 和解案件的同时 . 占用 了办 案 人 员 办 理 其 他 案 件 的 时 间 . 相 对 于 刑 事 和 解 案 件来 说 .非 刑 事 和解 案 件 的证 据 要 求 更 为严 格 因 而. 同一 部 门人 员 办 理 刑 事 和 解 案 件 . 不 利 于 集 中 精力 办理 疑 难 复杂案件 , 不 利 于 提 高 办 案 质 量 。在 办 案 中 , 一方面 . 对 于 符 合 刑事和解的案件 , 一 方 或 者 双 方 提 出 刑 事 和 解 的 申请 . 公诉 部 门 的 办 案 人 员 接 受 申请 后 即组 织 调 解 . 由于 调 解 的 难 易 程 度 、 犯 罪 嫌 疑 人 方 经 济 条 件 的 限制 . 往往很难一次调解成功 . 再 加 上 办 案 期 限 的 限 制 .就 会 发 生刑 事 和解 在 审查 起 诉 阶段 不 能 达 成 的 状 态 。另 一 方 面 , 因 为刑 事 和 解 案 件 与 其 他 公 诉 案 件 相 比 . 办 案 人 员 听取 意 见 .进 行 和 解 .达 成 协 议 往 往 要 花 费 更 多 的 时 间 和 精 力 同 时 . 由于 当前 刑 事 和 解 主要 只适 用 于 可能 判 处 三 年 以下 有 期 徒 刑 的轻 微 刑 事 犯 罪 .这 些 案 件 都 集 中在 基 层 人 民检 察 院办 理 。通 常这 些 犯 罪 事 实 清楚 . 证据 确 实 、 充分 . 犯 罪 嫌 疑 人认 罪 的 轻微刑事案件 . 审 查起 诉 并 提 起公 诉 的时 间 一般 只需 要 7天 其
一
、
一
中大 量 案 件 还 可 以适 用 简 易 程 序 . 占用 的 工 作 时 间 就 史 . 可能 只需 要 1 — 3天 的 时 间就 可 以走 完 案 件 在 审 查 起 诉 环 节 的 全 部 流 程 。然 而 , 如果作为刑事和解的案件来办理 . 则 需 要 近 一 个 月 甚 至更 长 的时 问f I 。 三、 检察 机 关 完 善 刑事 和 解 制 度 基本 路径 结 合 新 刑 事 诉 讼 法 的规 定 和 当前 刑事 和解 试 点 工 作 中的 问 题, 笔者针对制约检察环节中适用刑事和解制度的因素 . 提 出 如 下针 对 性 措 施 。 f 一1 转 变 传 统 刑事 一 】 法理念 . 完 善 对 被害 人 的 刑 事 用法 教 珊 刑 事 和 解 作 为 一种 全 新 的 司法模 式 . 兼 顾 了被 害 人 和犯 罪 嫌 疑 人 双方 利 益 . 有 利 于 化解 矛盾 纠 纷 因此 . 要 转 变 报应 刑 法 和 赎 罪 刑法 的观 念 , 树 立 正确 的刑 事 司 法 理念 , 树市r 止 确 的刑 罚观 . 消 除 刑事 和解 制 度 在 司法 环 节 适 用 中 的 观念 性 制 约 因 素 f 二) 完 善 刑 事 和解 的法 律 监 督 . 规 范 刑 事 和解 程 序 赋 予 检察 机 关 对 刑 事和 解 程 序 的法 律 监 督 权 . 从 和 解 程 序 的 启动 、 和解 并 达 成 协议 、 和解 协 议 的 履行 、 检察 机 关 对 案 件 作 出 处 理 以及 后 续帮 教 等 , 都 纳 人 到 检 察监 督 的 范 同 : 是 审查 案 件 刑 事 和解 不 宜 扩 大 范 围 . 仪适 用 于 因民 间 纠 纷 引 起 的事 实 清 楚 、 证 据 确 实 充 分 的轻 微 刑 事 案 件 . 这是 和新 刑 诉法 的 法 精 神 相 一 致 。检 察 机 关 首 先 要 对 刑 事 和 解 案 件 的 性 质进行监督 . 严 格 控制 适 用 二 是 查 实 和 解 协 议 的 自愿 性 、 真实性 、 合 法 性 检 察 机 关 可 以先 约 见 或单 独 会 见 双 方 当事 人 . 了解 和 解 的 相关 情 况 、对 于 和 解 中 出现 的要 挟 、 利诱 或被 胁 迫 : 违反法律 、 违 背 公 共利 益 和 公 序 良俗 的行 为 : 双方有弄虚作假等情况 . 检 察 机 关 应 当 宣 布 和 解 无 效. 终 止刑 事和 解 程  ̄ , 1 6 1 是 对 刑 事 和解 案 件 做 好跟 踪 、 检查 和 回访 工 作 特别 是 检 察 机关 作 山不 起诉 的刑 事 和 解 案件 , 应将 被 不 起 诉 的人 纳入 社 区 矫正范围之内, 并加大礼区矫正监督力度 . 鼓 励 各 地 探 索 完 善 社 区 矫 正 的 途径 与方 法 : ‘ 对彳 F 本地无固定住所的犯罪嫌疑人 、 被 告人 , 可 以委 托 有 关 单 位 监 管 、 帮教 , 或 者 南 当地 企 业 安 排 就业 、 帮 教 和 监督 积 极 预 防 和减 少 重新 犯 罪 f i1 强 化 检 察 队伍 建 没 . 提 高 刑 事 和解 的执 行 力 随 着 社会 转 型期 各 类 矛 盾 凸 显 , 刷事案件高发 . 加 剧 r紧 缺 的 司 法 资源 。刑 事 和解 程 序 又 增 加 了检 察 人 员 的 T作 量 . 影 响了 办案的质量和效果。笔者建议 , 要加大对检察人 员的培训力度 . 组 织 学 习 刑 事 和 解 法 律 法 规 和 政 策 .进 一 步 引 导 干 警 增 强 深 人 推 进 社 会 矛盾 化 解 的大 局 意 识 要 强 化刑 事 和 解 的 执 行 能 力 . 严 格按照刑事和解的使用条件 、 范 围 和程 序 . 避 免 因刑 事 和解 不 当 而 产 生 负 面 的社 会 影 响 . 降 低 刑 事 和解 的价 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