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女大学生就业歧视的原因与对策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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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女大学生就业歧视的原因与对策的论文
[论文关键词】女大学生;就业歧视;就业市场;对策
[论文摘要】就业市场不完善,就业法律法规不健全,生育保险制度不健全,就业指’导工作薄弱等,是女大学生就业歧视的主要原因。政府完善就业市场。健全法律法规,健全生育保险制度;高校根据市场需求调整专业与课程设置,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加强就业指导工作;女大学生转变求职观念,挖掘自身优势,积极参与市场竞争,树立创业意识,实现自我就业等,是消除对女大学生的就业歧视,提高女大学生的就业率的重要措施。
随着高等教育招生规模的不断扩大,大学毕业生逐年增多(2006年达到413万人),大学生就业难度不断增加。而女大学生的就业问题更为突出。有关调查表明,在应届毕业生求职应聘中,有超过半数的招聘单位(甚至包括一些国家政府部门、银行、高校、医院、报社及国有大中型企业)在招聘条件中提出了只要男生的要求,这就使同样具备应聘资格的女生失去了竞争机会。有的单位虽然招收女生,但又加上了身材、面貌等非职业条件,女大学生仅仅是因为性别原因,而被拒绝在工作岗位之外,或被迫就低应聘。针对这种情况,如何改革女大学生就业管理,消除女大学生就业歧视,使女大学生尽快为用人单位所接收,已成为我们研究的新课题。
一、女大学生就业歧视的原因
(一)女大学生就业市场不完善
劳动经济学的观点是:如果具有相同生产率特征的劳动力仅仅是因为他们所属人口群体不同而受到不同对待,就可以说当前存在劳动力市场歧视。假设工资是劳动力的生产率特征和每一种生产率特征可以要求的价格这两个变量的函数,那么当雇主为既定的生产率特征所支付的价格,依据劳动力性别的不同而表现出系统性差别时,劳动力市场的性别歧视就产生了。目前,我国大学生就业中就存在着性别歧视,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显现的性别歧视,即女生一次性就业率低于男生,或女生就业数量少于男生。女生就业时劳动力市场没有向她们提供数量平等的就业机会和与能力相符的劳动岗位,致使一定比例的女大学生找不到工作。用人单位在录用名额中明确规定了男生多于女生的比例,甚至言明男生优先,这种性别歧视现象较为普遍。二是潜在的性别歧视,即女生获取工作机会时在岗位、工资待遇等方面做出让步或牺牲,也就是说女生的就业质量低于男生。
福建女性发展研究中心在对厦门大学本科毕业生进行的就业调查中发现,签约时雇佣单位拟付工资低于3000元的,占全部女生的78.8%,高出男生11.3个百分点;拟付工资在2000元以下的,占全部女生的64.8%,超出男生14个百分点。控制其他变量不变,签约单位对男生的拟付工资平均要高出女生11%。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的调查显示。被调查的75家企业当中,有42家表示,在工薪相同的情况下,愿意招收男大学毕业生,只有3家表示愿招女大学毕业生。此外,目前我国大学生的就业市场还不够健全,市场体系还不够完善,市场信息还不够畅通,市场交易还不够规范,人力资本价格机制还没有形成等等,造成大学生在就业市场上的交易成本较高,交易成功率较低,最终导致大学生尤其是女大学生就业难。
(二)女大学生就业法律法规不健全
女性是人类自身再生产的载体,在人类的繁衍、文明的延续方面做出了特殊的贡献,是人类社会得以延续和发展的重要基石。保护女性的劳动就业权利,消除就业中的性别歧视是国际组织对国际社会的要求。根据这一要求,我国在保护妇女劳动就业权利方面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以保护女性就业权利的实现。在大学生就业方面,近年来我国一直致力于就业制度改革,毕业生就业法律法规建设取得了重大进展,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就业机制正在形成。但从总体上看,由于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的保障措施和设置最有效的保
障机构,立法的内容仅停留在一般的原则性内容上,因而无法确切保障女生的就业平等权。我国在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法律法规建设上,对高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规范不全,缺乏有效的监督,法规的内容计划体制色彩浓厚,与市场经济体制不相适应等等,堵塞了就业渠道,影响了大学生特别是女大学生就业。
(三)女性生育保险制度不健全
我国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试点并推行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是针对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用工制度而出台的保护妇女就业的政策,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妇女的权益。但由于以下原因:生育保险制度在执行上缺乏应有的刚性;各地生育基金的统筹方案不规范,法律监督不力;人们在观念上不重视,企业参加生育保险不积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企业女职工生育的费用一般与实际支出差距较大,超出部分还要由参保企业承担,增加了妇女就业企业的负担和劳动力成本,给妇女就业带来了不利的影响。所以《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从推行到目前实践效果并不理想,许多省市还没有完全实行。同时由于女性退休早,在经期、孕期、生育期和哺乳期对工作产生一定影响,平时因子女和家务拖累等不能全身心地投入工作,一生中实际在企业的劳动时间比男性少工作5—8年;女性的寿命长,平均比男性多领几年退休金等因素直接影响了女性就业企业的效益和竞争力。因而,作为市场主体的用人单位,从其自身的经济效益考虑不愿意录用女生,致使女大学生就业难。
(四)女大学生就业指导工作薄弱
一是就业指导形式单一,有些学校的就业指导就是搞几次讲座,内容局限于信息发布、政策宣讲和执行、提供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的条件和机会、技巧培训、协议办理等服务性工作;有些高校虽然也开设了就业指导课,但没有把就业指导当成一门学科来研究,指导作用不突出。二是就业指导教师水平参差不齐,专业的、高素质的就业指导教师太少,缺乏指导的知识和经验,不善于根据学生的个性、兴趣、特长和能力来指导,致使大学生就业指导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能比较突出,服务职能欠缺,与大学生的需求反差明显。三是就业指导工作的季节性,不少高校的就业指导主要在大学的最后一年甚至最后一个学期,在其他年级很少进行就业指导。
二、消除女大学生就业歧视的对策思路
女大学生在就业中所面临的一些突出问题,已经引起党和政府领导的关注和重视,全国人大副委员长、全国妇联主席顾秀莲呼吁社会各界重视女大学生的分配问题,同时在《中国妇女发展纲要》上提出消除就业性别歧视,实现男女平等就业,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贯彻落实党和政府关于就业工作的精神,消除女大学生就业歧视,改进女大学生就业管理,可从以下几个方面人手加以解决:
(一)政府方面:完善就业市场,健全法规和制度
1.完善就业市场,为女大学生就业创造空间。完善就业市场和就业服务是促进女大学生就业的重要环节。应举办形式各异、规模不同的就业洽谈会,收集招聘信息并组织供需交流;建立和完善全国各高校、各专业的毕业生数量、就业率、毕业后收入等指标的定期发布制度;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开设专门的窗口,开展有针对性的指导、培训、服务和招聘活动。对初次进入劳动力市场的女大学生进行失业登记后,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开展咨询指导服务,推荐女大学生;完成国家宏观调控指标,推动双方签订协议;反馈社会需求和女大学生就业情况。取消进入非公有制单位的指标限制、跨省市的指标限制和时间限制;有条件的地区,由地方政府确定,在现有渠道中为女大学生提供创业的小额贷款和担保;对于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以及到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就业的女大学生,有关部门和学校要尽可能提供便利条件和服务,按照有关规定,在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劳动争议处理等方面维护其合法权益,从而使女大学生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最佳配置,在国家的宏观调控下,控制人才的合理流向。并以此作为女大学生就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