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知识产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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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国政府一贯重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工作,尽管中国于2001年才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但中国海关早在1994年9月就已经开始对知识产权实施边境保护,国务院在1995年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建立了符合《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规则的边境保护制度。目前中国海关已经建立起一套包括报关单证审核、进出口货物查验、对侵权货物的扣留和调查、对违法进出口人进行处罚和对侵权货物进行处置等环节在内的完整的知识产权执法制度,培养了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知识产权执法队伍。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特征、问题、对策

正文

一、中国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具有以下特征:

(一)健全、完善的法律法规。根据中国有关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法律法规,中国海关保护的知识产权包括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和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中国海关不但要向其他国家海关一样,对进口的侵权货物采取边境措施,而且对出口侵权货物也要采取边境措施。由此可见,无论是在受海关保护的知识产权范围还是海关应当扣留的侵权货物范围方面,中国都超过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协议》的最低标准。尽管如此,为了将中国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工作推向更高的水平,解决海关执法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中国国务院于2003年对《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条例》已经于2004年3月开始实施。和修订前相比,新的《条例》加强了海关主动查处侵权案件方面的权力、减少了权利人寻求海关保护的障碍和经济负担。海关总署为保证《条例》的有效实施,还制定了有关的实施办法。新《条例》的出台,对促进海关知识产权执法活动将产生积极的作用。

(二)强有力的执法。为抑制进出口环节日益猖獗的侵权盗版活动,海关总署要求各口岸海关要将查处进出口假冒和盗版产品作为海关执法工作的重点。全国海关在保证不影响合法贸易通关便利的前提下,采取了各种措施,努力提高查获侵权货物的效率。自1994年9月我国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以来,全国海关共查获进出口侵权货物案件4000余起,案值6亿多元人民币。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海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自2001年以来,全国海关查获的侵权案件数量以30%的速度递增。海关在进出口环节实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有力地维护了国内外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海关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取得的成绩,也受到了国际社会的充分肯定。世界海关组织认为中国海关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特别是在出口环节的执法,值得其他国家海关效仿。今年11月,世界海关组织将与海关总署合作,在上海举办大型的知识产权边境保护论坛,表明了中国海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关注和认可。

(三)大力开展关务公开工作,提高海关工作的透明度。知识产权执法工作需要来自社会的支持和配合,我国海关无论在具体执法活动还是在完善制度建设过程中,都始终注意做到“关务公开”,提高行政行为的透明度。例如:

1、利用互联网,为社会提供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法律法规和信息查询服务,解答寻求海关保护的有关问题,引导企业积极寻求海关对其知识产权实施保护;

2、海关总署和全国各口岸海关每年数十次邀请国内外企业对海关执法人员进行培训,以提高现场执法人员鉴别侵权货物的能力。尽管法规要求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承担发现侵权货物进出境的主要义务,但是由于海关积极采取了对进出口侵权货物的监控和查验措施,目前90%以上的侵权案件都是由海关发现并予以主动查处的;

3、在制定政策和修改法规规章过程中,广泛征求企业意见,提高海关立法的透明度。在2003年修订《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过程中,海关总署主动邀请有关企业代表召开研讨会,了解他们在寻求海关保护中的困难,征求他们的修改意见。海关总署的举措,得到了企业的好评,增强了他们与海关共同保护知识产权的信心。

4、加强对进出口企业的知识产权法律宣传工作。针对目前国内企业缺乏知识产权法律知识和意识的现状,海关总署和各级海关通过各种方式积极开展保护知识产权的宣传活动,介绍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有关知识,提高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和寻求保护的能力,增进知识产权保护中海关和企业的沟通与合作。

二、今后执法工作的重点

中国海关作为国家进出境的监督管理机关,将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坚决打击进出口环节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今后的工作将以以下领域为重点:

(一)根据国家对外贸易的整体形势,积极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重点打击进出口假冒知名商标的违法行为;

(二)进一步探讨利用科技手段提高查获进出口侵权货物效率的可行性;

(三)在双边行政互助协议框架内,加强和境外海关之间在侵权货物情报交换和执法技术交流方面的合作。

(四)与有关主管部门配合,加强对我国外贸和出口加工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工作,使更多的国内企业自觉守法经营,做到海关执法和宣传引导工作并举。

当前国际贸易中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情况还十分严重,保护知识产权的工作任重道远。中国海关将与国内的其他知识产权执法机关以及外国海关加强执法合作,共同遏制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的发展及存在的问题

从1995年7月国务院首次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到2004年5月25日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法律制度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不完善到逐步完善的过程。

我国知识产权边境保护法律制度由于起步晚,和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差距,也不能完全符合现实发展的需要。这些不足主要体现在:

1.海关保护程序不够简便

相对于欧盟、美国等国家和地区,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起步晚,执法经验不足。可以通过和他们的比较中得到我国海关管理的相关启示。欧美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程序较我国的相对简便。保护的申请方面看,权利人只要递交一次申请,海关就可以给予较长期间的保护,而且这种期限还可续展直至知识产权本身失效;海关在主动保护程序方面具有较大的主动权,不必每一次扣留都需要权利人的再次申请。所以我们要致力于将海关保护程序向简便的方向发展,让权力人能够更方便地保障自己的权利。

2.权利人负担偏重及权利义务不平衡

我国现行《海关条例》则建立了严格的担保制度,这一制度对于防止知识产权人滥用权利无疑具有其合理和积极的意义,所以我们目前还不能完全照搬欧美,放弃提供担保的做法。但是,在实践中,提供担保对于权利人来说毕竟是一种负担,尤其是当权利人在较短时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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