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加强爱婴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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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加强爱婴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牧业管理
【发文字号】京卫老妇幼字[2013]4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卫生局
【发布日期】2013.04.12
【实施日期】2013.04.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加强爱婴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京卫老妇幼字【2013】4号)
各区县卫生局,北京妇幼保健院:
为实现北京市“十二五”妇女与儿童发展目标,持续保护、促进和支持母乳喂养,倡导科学合理添加辅食,维护妇女儿童生存健康基本权益,以原卫生部在本市开展爱婴医院评估预实验为基础,积极响应世界卫生组织倡导创建爱婴社区的号召,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将加强爱婴服务管理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全面规范助产机构爱婴服务管理
已取得爱婴医院称号以及具有二级及以上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机构,按全市统一要求进行爱婴医院复核。
(一)复核原则
1.坚持以医疗机构自评估为主,外部评估为辅的原则。
注重发挥医疗机构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加强自律,不断改进工作,强化助产机构爱婴服务意识,提高爱婴医院服务质量。
2.坚持公平、公开、有效、适度的原则。
爱婴医院复核标准与复核结果要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3.坚持动态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明确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在爱婴服务管理及爱婴医院复核工作中的职责,建立爱婴服务管理的长效机制。
(二)复核标准
按照《爱婴医院自评估标准(试行)》(见附件1)和《爱婴医院外部评估标准(试行)》(见附件2),得分均为 80分及以上为合格。
(三)复核分工
1.市卫生局负责本市爱婴医院复核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实施,进行督导检查,及时研究和解决发现的问题;负责组建专家队伍,开展师资培训,进行抽查。
2.区县卫生局负责本区县爱婴医院复核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实施,制定评估工作计划,开展宣传和动员;组建专家队伍,开展全覆盖培训,对提出申请的医疗机构进行逐一复核。
(四)复核安排
1.医疗机构自评估(2013年4月-6月)
参核医疗机构根据《爱婴医院自评估标准》和相关要求,查找问题,改进工作,加强爱婴医院内涵建设,认真组织开展机构内自评估。
自评估合格后向辖区卫生局提交自评估报告和外部评估申请。
2.区县级复核(2013年7月-9月)
爱婴医院外部评估与助产机构验收同步进行。
区县卫生局在6月30日前将辖区本年度助产机构验收日程安排报市卫生局老年与妇幼卫生处,并在接到医疗机构评估申请3个月内,依据《爱婴医院外部评估标准》,对提出申请的医疗机构逐一进行复核。
对复核过程中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单位,取消其参加本周期爱婴医院复核的资格。
3.市级复核(2013年10-11月)
区县级复核结束后,市卫生局进行爱婴医院抽样复核,抽样比例不低于本市申报爱婴医院总数的20%。
市级抽样复核合格率达到100%,视同该区县报送的爱婴医院全部合格。
抽样评估不合格的区县应进行整改,并申请下一周期的复核。
市卫生局在复核结束后30天内,将对复核结果进行为期一周的社会公示后,报送卫生部备案。
(五)动态管理
1.爱婴医院称号有效期为三年,之后每三年由区县卫生局进行复核,市卫生局进行抽样复核,抽样复核合格者保留爱婴医院称号;不合格者,取消爱婴医院称号。
复核结果向社会公示并报卫生部备案。
2.区县卫生局应加强对爱婴医院的监督管理,对严重违反爱婴医院标准的医疗机构,应限期整改。
整改不合格者,由市卫生局审定后取消其爱婴医院称号,向社会公示并报卫生部备案。
二、积极推进爱婴社区试点建设工作
为巩固和发展爱婴医院成果,本市将在卫生部指导下,参与世界卫生组织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基金项目,以持续改善婴幼儿喂养和营养,促进儿童健康成长为目标,适时启动爱婴社区试点建设工作。
提高基层医疗机构妇幼保健人员母乳喂养、辅食添加及咨询指导等爱婴服务知识与技能水平,逐步形成爱婴服务“在医院、下社区、进家庭”的连续管理和综合促进的新模式。
(一)试点申报
各区县卫生局按照《爱婴社区标准(试行)》,根据辖区实际情况,选择妇幼卫生工作基础较好,有一定工作积极性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作为试点单位,并于2013年5月31日前将试点单位名单电子版及加盖卫生局公章的纸质版报北京市卫生局老年与妇幼卫生处。
(二)试点确定
2013年6月、7月,市卫生局组织专家根据各区县申报情况,统筹确定试点区县及试点单位。
(三)试点运行
2013年8月,市卫生局制定爱婴社区试点工作方案。
组建专家队伍,组织开展培训。
各区县卫生局按照工作方案组织开展爱婴社区试点工作。
2014年底前,总结爱婴社区试点区县工作经验,全市推广爱婴社区建设工作。
附件:1.爱婴医院自评估标准(试行)
2.爱婴医院外部评估标准(试行)
3.爱婴社区标准(试行)
4.爱婴社区试点单位申报表
北京市卫生局
2013年4月12日
附件1
爱婴医院自评估标准(试行)
评估日期:
单位名称:
参与评估的人员:评估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