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法律制度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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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
关于《永徽律疏》,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永徽律疏》又称《唐律疏议》,是唐太宗 在位时制定的 B.《永徽律疏》首次确立了“十恶”即“重罪 十条”制度 C.《永徽律疏》对主要的法律原则和制度做了 精确的解释,而且尽可能以儒家经典为根据 D.《永徽律疏》是对《贞观律》的解释,在中 国立法史上的地位不如《贞观律》
二、立法概况
武德律——高祖时期 贞观律——太宗时期 永徽律疏——高宗时期 开元律疏——玄宗时期 唐六典——玄宗时期

1、武德律——高祖时期
高祖武德年间以《开皇律》为 基础,增加53条新格制成《武 德律》。
2、贞观律——太宗时期
贞观十一年颁行,十二篇,五百条。 创设加役流刑,以为减死之罚 改革“兄弟分居,连坐俱死” 房强兄弟谋反案 确立比附类推原则

《唐律疏议》的立法成就
• 唐律12篇,502条,是古代中国在成文法典制定上 的集大成作品。文字上的言简意赅,既反映了此 时期中国在法律概念和条文之间逻辑组织能力的 高水平,也体现出古代文言文作为一种法律语言 自身的特性。 • 此外,律典从本质上还是属于刑法,官方及民间 对法律排斥的心态也是需要考虑的因素。而自两 汉开始的儒家注律活动,恰好能够让律典披上一 件儒家的外衣。
• 名例律(1-6,共六卷):“名者,五刑之罪名;例者, 五刑之体例” • 卫禁律(7-8,共两卷):“卫者,言警卫之法;禁者, 以关禁为名”。即关于宫廷警卫和边防、关卡、城镇的 保卫规定。 • 职制律(9-11,共三卷):“言职事法制”。即关于官 吏责任、机构设置、行政程序、公文递送等法律规定。 • 户婚律(12-14,共三卷):关于户籍、土地、赋役和 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北齐称婚户律,隋朝改为户婚律
• 诈伪律(25,共一卷):前者伪造,后者诈骗,前者为侵 害国家、皇权的特殊主体的伪造犯罪,后者为身份欺骗和 行为欺骗。 • 杂律(26-27,共二卷):“拾遗补缺,错综成文,班杂 不同”。主要包括市场管理、债权债务、犯奸、赌博、纵 火轻微的侵害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的犯罪。 • 捕亡律(28,共一卷):关于缉捕和处罚逃亡兵丁、罪犯 和奴婢的法律。 • 断狱律(29-30,共二卷):“是关于审讯、判决、执行和 监狱管理方面的法律
二、《大业律》
《大业律》是隋炀帝于大业三年修成颁行
的,共十八篇,五百条。 《大业律》与《开皇律》相比:
篇目增加 刑罚有所减轻 删除十恶条目

第二节 唐代立法概况
立法思想 立法概况 法律形式

一、立法思想:“礼法并用”

法律宽简,稳定、划一 宽严适中,简约易明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法律不避权贵,黜陟不分亲疏 戴胄 高甑生
5、区分公罪和私罪
• 《开皇律》规定,犯私罪者,五品以上,一官当 徒二年;九品以上,一官当徒一年。犯公罪者, 每官当徒多一年
《开皇律》的地位 • 《开皇律》在中国法制史上占有重要的地 位,具有承前启后的作用,它总结了魏晋 以来的立法经验,兼收南北朝各政权法律 之精华,使封建法典趋于定型,对唐律的 制订具有直接的影响。 • 《开皇律》对隋初的经济发展、政权的巩 固、社会秩序的安定都起了重要的作用。
2、封建五刑法定化
《开皇律》刑罚制度法定为死、流、徒、杖、笞五 种。 死刑为绞、斩两等。 流刑分一千里、一千五百里、二千里三等。 徒刑分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五 等。 杖刑从杖六十到杖一百; 笞刑从笞十到笞五十,各分五等。
3、确立“十恶”的罪名
《开皇律》吸收《北齐律》“重罪十条”,正式形成
• 厩库律(15,共一卷):“厩者,鸠聚也,马牛之所聚; 库者,舍也,兵甲财帛之所藏”。主要涵盖官方的马牛饲 养管理和官方仓库的保护 • 擅兴律(16,共一卷):“大事在于军戎,设法须为重 防”。前者指禁止擅自调兵遣将和兴兵备防;后者指禁止 擅自行造工程、差遣丁夫。汉律为兴篇,曹魏加擅字 • 贼盗律(17-20,共四卷):政治犯罪和严重的人身伤害、 盗窃等犯罪 • 斗讼律(21-24,共四卷):“首论斗殴之科,此言告讼 之事”。关于斗殴和告诉的法律
4、开元律疏——玄宗时期
玄宗开元年间,下令修定《永徽律 疏》,删掉不合时宜的条款与称谓, 颁行天下,时称《开元律疏》。
5、唐六典
玄宗时期制定。它以“以官统典”为原 则,将内容分为治职、教职、礼职、政职、 刑职、事职,共30卷,是我国第一部较 系统的行政法典
单选
关于中国古代社会几部法典的结构体例,下列哪一 选项是错误的? A.《法经》中相当于近代刑法典总则部分的 “具法”被置于六篇中的最后一篇 B.《魏律》对秦汉旧律有较大改革,如将“具 律”改为“刑名”,并将其置于律首 C.《晋律》将刑名与法例律合为“名例律”一 篇,并将法典篇章数定为二十篇 D.《永徽律疏》将疏议分附于律文之后颁行, 分为十二篇三十卷
学习重点:



隋朝的立法概况 唐代法律的指导思想 唐代的立法概况 唐律的内容、主要特点和历史地位
第一节 隋代法制概况
一、开皇律
1、篇章体例定型化
《开皇律》总结以往立法成果,以《北齐律》 为基础,规定了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 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共 12篇体例,使刑律篇章体例走向定型化
了“十恶”制度。 所谓“十恶”是:一曰敬,七曰不 孝,八曰不睦,九曰不义,十曰内乱。
4、完善了官僚贵族的特权制度
《开皇律》进一步发展了封建特权法,除规定 八议、官当制度外,对九品以上官吏犯罪,还有 “上请”、“例减”、“听赎”等项规定,使封 建特权法进一步系统化。
唐太宗
3、永徽律疏——高宗时期
高宗永徽二年令臣下对《贞观律》作慎 重修改,颁布《永徽律》。永徽三年,长 孙无忌等大臣历时一年,完成“律文”的 疏议工作,永徽四年颁行天下,称为《永 徽律疏》,即现在所称之《唐律疏议》。

《唐律疏议》的篇章体例
12篇,502条。 12篇分别为:名例;卫禁;职制;户婚; 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 捕亡;断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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