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雇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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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雇主责任

摘要:主责任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雇主对雇员受到伤害的赔偿责任,二是雇主对雇员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雇主责任为各国民法所普遍承认,但在我国还没有相应的详尽的法律规定,而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九条以及第十一条作了相应的司法解释,用以处理司法实务中出现的问题。本文阐述了雇主责任的内容,产生原因,构成及我国相关立法等几个方面的问题。本文第一部分着重介绍了雇主责任的涵义,本文第二部分分析了雇主对雇员的赔偿责任和雇主转承责任的构成及其归责原则。本文第三部分阐述了我国雇主责任的司法实践。

关键词:雇主;雇佣关系;职务行为;归责原则

浅析雇主责任

雇主责任是指在雇佣关系中,由于雇员在从事职务行为中自身受到伤害或遭受第三人致害,雇主对雇员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以及雇员的职务行为致第三人损害时,雇主对第三人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雇主责任的出现是由雇主和雇员之间的关系决定的。雇员作为替雇主工作的人,为雇主赚取利益,与雇主关系密切,又是雇佣关系中经济地位较低的一方,为了保障侵权法律关系中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出现了由经济地位较高的雇主承担赔偿责任的雇主责任。雇主责任早已被西方各国民法所认可。随着我国雇佣关系的不断出现,有关雇主责任的案件也不断地出现在我们面前,然而我国至今并没有关于雇主责任的专门立法。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的第九条以及第十一条对雇主责任作出司法解释,以处理实践中的司法案例。本文旨在通过讨论雇主责任的有关含义范围,构成要件以及归责原则,以理清雇主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具体应用的思路。

雇主对雇员的赔偿责任

1、雇主对雇员赔偿责任的含义

雇主对雇员的赔偿责任的含义包含两个方面,一是雇主对雇员在从事雇佣工作中遭受损害的赔偿责任,是指雇员基于雇佣关系,从事雇主交予的工作时受到人身损害,雇主对此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二是雇主对雇员遭受第三人侵害的赔偿责任是指雇员基于雇佣关系,从事雇佣活动时遭到第三人侵害,雇主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2、雇主对雇员赔偿责任的理论基础

雇主对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是由于雇员按照雇主的指示,以自己技能为雇主提供劳务,雇主对雇员有保护义务。因为雇主提供的工作环境、工作条件、工具存在危险或瑕疵,以及雇员自身操作原因,雇佣活动是危险的来源,只有雇主能在某种程度上控制防范此种风险,规定雇主的

赔偿责任有利于促进雇主的劳动保险和劳动保护意识避免导致雇员受到伤害。雇主需对雇员遭受第三人侵害承担赔偿责任则是由于:第一,雇员完成工作系为雇主创造经济利益,雇主是受益人,雇主利用他人劳动力扩大了自己的活动范围,为其增大了获得利益的可能性,故他应为扩张的范围内发生的损害承担责任。这符合“利之所在,损之所归”的传统报偿理论;第二,同雇主对雇员在从事雇佣工作中遭受损害的赔偿责任原因相同,雇员在工作中享有劳动保护的权利,雇主对雇员的雇佣活动负有安全注意和劳动保护的职责义务,对于雇员在其雇佣活动中遭受第三人侵害的,雇主应承担未尽安全注意和劳动保护的责任;第三,雇员在遭受第三人不法侵害后,虽依据侵权法律的相关规定,可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但在第三人没有偿付能力或向雇主求偿能得到更好赔偿的情况下,雇员向雇主求偿更有利于保护雇员的利益。

一、雇主转承责任

1、雇主转承责任的含义

雇主转承责任是指雇员基于雇佣关系执行雇主交付的工作,违法的给他人造成损害时,应由雇主负担的赔偿责任。雇主转承责任即狭义的雇主责任。也有的学者将雇主转承责任称为“雇主替代责任”或“雇主代理责任”。“代理”一词,在代理法律关系中已有明确的含义。雇主对雇员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是基于雇主与雇员之间的雇佣关系依法所应承担的责任,而不是基于代理法律关系。“代理”一词不但不能鲜明的表达出这种责任的特点,反而会与代理法律关系中的“代理”相混淆,使他人产生误解。而“雇主转承责任”、“雇主替代责任”两词则避免了上述缺陷。它表明正是由于雇主与雇员之间的特殊关系,使得在一般场合应由侵权行为人自行承担的责任,在雇佣关系这种特殊的法律关系中,转移至雇主身上,由雇主承担。因此,笔者认为,在谈到雇主对雇员的职务侵权行所应承担的责任时,以使用“雇主转承责任”或“雇主替代责任”为宜。

2、雇主转承责任的理论基础

雇主的转承责任即雇主对雇员致第三人损害的赔偿责任建立在以公共利益论为底边,以道德义务论、权利义务一致论为两边的三角形理论基础之上。

道德义务论指雇佣关系要求在雇佣活动中雇主对其雇员行为要进行监督和控制,这是雇主所负的道德义务。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雇主通过选任产

生雇员,在此过程中存在着监督与被监督、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雇主在选任符合自己需要的雇员时,不仅要为自己挑选出符合自己经济利益的雇员,而且必须就其选任行为对社会的安全负有注意义务。另一方面,雇佣关系形成后,在雇佣活动范围内,雇主有权利也有义务来监督和控制其雇员的行为。这同样是出于对社会、对第三人的安全负有注意义务。

权利义务一致论则是指雇主在享有控制和支配雇员职务活动的权力及雇佣劳动所带来的利益的同时,要承担雇员由于职务活动所产生的义务。即雇主享有利用雇员获利的权利, 就应当承担赔偿雇员因职务行为造成第三人损害的义务。

而公共利益论认为雇主责任是通过限制雇主的个人利益而保障了公共利益。公共利益是社会保障的基础,公共利益确保了社会所有民众的利益。为保障公众利益,有时会通过对个人利益形成限制的方式来进行。在雇佣关系中,雇主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从不定数量的劳动者中挑选自己需要的雇员,并对雇员加以控制和监督,这种基于他人意志所造成的人数不封闭性使得雇员相对于雇主方成为公共利益的主体,而雇主成为个人利益的主体。雇主责任的设置就是限制雇主的个人利益,来确保公共利益即雇员的安全。

公共利益论,道德义务论和权利义务一致论为雇主责任的理论基础构成了稳固的铁三角,促进雇主责任理论的不断发展。

二、雇主责任的构成要件

雇主责任的构成要件是司法实践中确认雇主责任存在的根据,包括:一雇佣关系的存在是雇主责任的基础性构成要件;二雇员的执行职务行为是雇主责任的实质性构成要件。

(一)雇佣关系的存在

雇主责任的基础性构成要件是存在雇佣关系,也就是说雇主责任中必须存在根据雇佣关系为雇主工作的受雇人即雇员。在存在雇佣关系的基础上才能继续讨论雇主是否应负责任。

1、雇佣关系的认定标准

对于如何判断雇佣关系是否存在或雇佣关系范围大小,各国立法及民法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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