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刑事案件管辖权异议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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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刑事案件管辖权异议条件是什
么
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本案的当事人。
通常情况是被告提出异议,因为起诉是由原告提起的,表明原告已经对管辖人民法院作了选择。
被告应诉,作为当事人的另一方,有权对管辖提出自己的意见。
当事人依法提出该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的主张。
刑事案件管辖权异议条件
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本案的当事人。
通常情况是被告提出异议,因为起诉是由原告提起的,表明原告已经对管辖人民法院作了选择。
被告应诉,作为当事人的另一方,有权对管辖提出自己的意见。
管辖权异议,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依法提出该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的主张。
通常情况下,农民律师代理被告当事人应诉时应考虑管辖权异议问题。
提起管辖权异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本案的当事人。
通常情况是被告提出异议,因为起诉是由原告提起的,表明原告已经对管辖人民法院作了选择。
被告应诉,作为当事人的另一方,有权对管辖提出自己的意见。
(2) 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必须是在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但尚未进行实体审理。
案件尚未受理,即无异议问题,已经进入实体审理,即被告已经应诉,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因此,对管辖权的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3) 管辖权异议只能对第一审人民法院提出,对于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提出管辖权异议。
(4) 管辖权异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刑事案件被告人可否提出管辖权异议
笔者最近办理一件刑事自诉案件,部,故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现被告人对指定管辖提出异议,而现行法律无被告人对刑事案件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规定。
据此,有意见认为被告人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但对采取何种方式答复被告人又有不同见解,有人主张参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驳回,人主张用书面或口头决定答复。
请问这种情况应如何处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
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据此,指定管辖是上级人民法院的一项职权,也是保证案件公正、及时处理的重要措施。
下级人民法院接受指定管辖以后,应当依法对案件进行审查,对于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结合来信中反映的情况分析,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对指定管辖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审判时,就案件来源宣布上级人民法院有关该案件指定本院管辖的指定,讲明法律依据。
如被告人有异议,在宣告判决时,可告知被告人就不服案件管辖问题依法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通常情况是被告提出异议,因为起诉是由原告提起的,表明原告已经对管辖人民法院作了选择。
被告应诉,作为当事人的另一方,有权对管辖提出自己的意见。
对于提出刑事案件管辖权异议的条件,法院是没有干涉的权利的,并且当事人必须作为提出异议的主体,这种案件的状态需要是人民法院已经受理过的案件,但是却没有对其进行实质性的审理,那么就相当于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