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讲 合同法国际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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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的、神智健全的、清醒的成年人(年满 18周岁)的自然人具有完全的缔约能力(full capacity),可以订立任何类型的合同。其他 一些自然人只有有限的行为能力(limited capacity),如未成年人(children),精神缺陷 者(mentally unsound)和醉酒者(drunks)。
4. Capacity to contract(缔约能力)
(a) 已经履行的涉及生活必需品的合同 所谓生活必需品,是指适合于未成年人的生活
条件,并适合于其在销售和交付时的实际需要 的商品或服务。(Goods are necessaries only if they are suitable (i) to the condition in life of the child; and (ii) to his/her actual requirements at the time of sale and delivery.)如果商品或服务具有使用价值,而 不仅仅是奢侈品,那么它们都属于生活必需品。
3. Consideration(对价)
双诺合同(Bilateral Contracts)中存在相互允 诺(mutual promises),一方允诺的对价是另 一方的允诺(具体表现形式为作为、不作为或 者支付金钱)。
单诺合同(Unilateral Contracts)中只存在一 方当事人的允诺,该允许的对价是另一方当事 人的特定作为。
3. Consideration(对价)
B.分类 (1)executory consideration(待履行对价) 又称未来的对价(future consideration),是
指在双诺合同成立时,为换取一方允诺人的允 诺而由另一方允诺人作出的允诺,由于该允诺 尚未完成,故称为待履行对价。如乙同意支付 5000欧元的允诺。
4. Capacity to contract(缔约能力)
A.未成年人所订立合同的效力 未成年人所订立合同的按照效力可以分为有效合同
(valid)和可撤销合同(voidable)两种。 (1)有效合同 未成年人所订立的有效合同分为两种:为自己或家人
订立的已经履行的涉及生活必需品的合同(executed contracts for necessaries for the child and his/her family),以及使未成年人受益的服务合同 (beneficial contracts of service)。
4. Capacity to contract(缔约能力)
(b) 使未成年人受益的服务合同 如雇佣(employment)、学徒(apprenticeship)
和培训(traineeship)合同。如果类此合同的内 容总体上不利于未成年人,则不能生效。
4. Capacity to contract(缔约能力)
4. Capacity to contract(缔约能力)
B. 精神缺陷者和醉酒者所订立合同的效力 精神缺陷者和醉酒者所订立合同效力也可分为
两类:有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 (1)有效合同 精神缺陷者和醉酒者所订立的已经履行的涉及
生活必需品的合同有效。
4. Capacity to contract(缔约能力)
4. Capacity to contract(缔约能力)
如果某件商品对于未成人而言是生活必需品, 但是并没有交付或者服务尚未提供,则未成年 人有权拒绝承认和付款。(The obligation to pay arises only once the goods and services have been delivered or supplied, prior to which contracts can be repudiated.)
Lecture Five Contract Law
(II)
主讲人:
3. Consideration(对价)
A. 含义 对价是指,一方的作为、不作为(refraining from
(stopping) doing an act) 或相应的允诺,是交换另 一方的允诺所应支付的代价(the price paid for a promise given by another party)。 从允诺人(promisor)的角度讲,对价是其已经履行或 将要履行某种允诺所获得的利益;从受允诺人 (promisee)角度讲,对价是其获得允诺人的允诺而遭 受的某种损失,是对允诺人的一种回报。
3. Consideration(对价)
(3)对价必须是能够履行的。 (4)对价必须是合法的。
3. Consideration(对价)
(5)对价必须来自受允诺人 对价必须由受允诺人提供,而不能由受允诺人之外的
其他人提供。这是合同相对性原则(Doctrine of privity of contract)的体现。例如,甲以书面方式向 乙发出一项要约,表示愿意以10万元的价格将汽车卖 给乙,乙的朋友丙看到此项要约后,通知甲愿以10万 元的价格购买该汽车,丙的允诺不构成甲的允诺的对 价。 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是指合同仅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 生法律效力,并不及于第三人,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 享有和负担合同权利和义务。
(2)可撤销合同 精神缺陷者和醉酒者所订立的其他合同为可撤销合同,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精神缺陷者或醉酒者有权撤销该合 同,但其必须证明以下两项事实:第一,其在订立合 同之时神智不健全或者正在醉酒;第二,对方当事人 这道其神智不健全或者正在醉酒。
(The mentally unsound or drunks can avoid contracts if they can prove they were mentally unsound or drunk when the contract was made and the other party knew this.)
3. Consideration(对价)
例如,甲对乙说:“如果你能出5000欧元, 我就把这辆车卖给你”。乙回答说:“没有问 题。我们成交了”。在此例中,乙同意支付 5000欧元的允诺是甲的同意出售其汽车的允 诺的对价。
如果乙没有做出回答,而是开给甲一张5000 欧元的支票,或者当时支付了5000欧元的现 金,该5000欧元构成甲的允诺的对价。
如某甲妻子被绑架,于是登报声明,对救回其妻子者, 愿支付赏金100万。某乙为奉命办理此案的警官,将 某甲妻子救回。在此情形下,某乙无权请求法院强制 某甲支付100万赏金,因为某乙完成的行为是其所负 有的公共义务,不构成充分对价。
4. Capacity to contract(缔约能力)
自然人的缔约能力,又称合同主体资格,是自 然人与他人签订有效合同的能力。
(2)可撤销合同
未成年人订立的除上述有效合同之外的其他合同,为 可撤销合同(voidable contract)。
所谓可撤销合同是指,该合同可以由未成年的一方当 事人撤销(repudiated)。具体来说,一方面,如果未 成年人不打算履行该合同,他可以通知另一方当事人 合同已经无效;或者不发任何通知,只是消极第不履 行合同。如果另一方当事人以违约为由对未成年人提 起诉讼,未成年人可以自己尚未成年(具有有限的缔 约能力)作为抗辩理由。另一方面,如果未成年人不 主张撤销合同,合同有效;另一方当事人就要受到合 同约束,必须履行该合同。
3. Consideration(对价)
(7)履行既存合同义务的行为(Performance of an existing contractual obligation)不构成有效对价。
(8)履行公共义务(Performance of a public duty)或 法定义务的行为不构成有效对价。
3. Consideration(对价)
(2)executed consideration(已履行对价) 又称当前的对价(present consideration),
是指在单诺合同成立时,为换取允诺人的允诺 而由受允诺人做出的特定行为或不作出特定行 为,由于该作为或不作为已经完成,故称为已 履行对价。如开给甲一张5000欧元的支票, 或者当时支付了5000欧元的现金的行为。
3. Consideration(对价)
D. 对价的构成条件 (1)对价必须具有为法律所承认的某种经济价值,但
无需与允诺完全等价。 只有当法律承认,一种作为、不作为或者允诺具有某
种经济价值时,才能构成对价。 但是法律并不要求对价与允诺的价值一定相等,即使
对价的价值与允诺的价值相差悬殊,也不能构成否认 允诺已有对价的理由。如A允诺以每年1英镑的价格出 租一所房子是有效的允诺(Thomas v. Thomas)。
3. Consideration(对价)
C. 对价的作用 在法律上,对价的作用在于,它使允诺对允诺人产生
约束力。即有对价的允诺才是有约束力的。更确切地 说,它使允诺发生可以强制执行的效力;如果允诺人 不履行其允诺,受允诺人可以通过起诉,借助法院的 强制力,迫使允诺人履行其允诺。 反之,不具有对价的允诺,是无效的,无法产生合同, 是不可强制执行的。如无偿允诺(gratuitous promises),要想使之成为有强制执行性的合同,必 须作成契据形式(dee(对价)
(2)对价必须发生于允诺作出的同时或者之后 对价只能是当前的对价或者未来的对价,而不
能发生在允诺作出之前,即“过去的对 价”(past consideration)不构成英美合同法 中的有效的对价。例如,乙在甲没有提出请求 的情况下主动为甲提供了某种服务,从而使甲 获得了利益;甲出于感激,允诺向乙支付一定 的报酬。在这种情况下,该允诺不能通过诉讼 得到法院的强制执行。
3. Consideration(对价)
(6)对价不能过于模糊。 如White v Bluett案中,父亲允诺如果儿子
“不去烦他”(not to bore his father),就将 支付特定数额金钱给儿子。法院判决指出:儿 子的允诺由于太模糊而不构成父亲允诺的对价, 因此父亲支付特定数额金钱给儿子的允诺不能 被强制执行。
4. Capacity to contract(缔约能力)
(a) 已经履行的涉及生活必需品的合同 所谓生活必需品,是指适合于未成年人的生活
条件,并适合于其在销售和交付时的实际需要 的商品或服务。(Goods are necessaries only if they are suitable (i) to the condition in life of the child; and (ii) to his/her actual requirements at the time of sale and delivery.)如果商品或服务具有使用价值,而 不仅仅是奢侈品,那么它们都属于生活必需品。
3. Consideration(对价)
双诺合同(Bilateral Contracts)中存在相互允 诺(mutual promises),一方允诺的对价是另 一方的允诺(具体表现形式为作为、不作为或 者支付金钱)。
单诺合同(Unilateral Contracts)中只存在一 方当事人的允诺,该允许的对价是另一方当事 人的特定作为。
3. Consideration(对价)
B.分类 (1)executory consideration(待履行对价) 又称未来的对价(future consideration),是
指在双诺合同成立时,为换取一方允诺人的允 诺而由另一方允诺人作出的允诺,由于该允诺 尚未完成,故称为待履行对价。如乙同意支付 5000欧元的允诺。
4. Capacity to contract(缔约能力)
A.未成年人所订立合同的效力 未成年人所订立合同的按照效力可以分为有效合同
(valid)和可撤销合同(voidable)两种。 (1)有效合同 未成年人所订立的有效合同分为两种:为自己或家人
订立的已经履行的涉及生活必需品的合同(executed contracts for necessaries for the child and his/her family),以及使未成年人受益的服务合同 (beneficial contracts of service)。
4. Capacity to contract(缔约能力)
(b) 使未成年人受益的服务合同 如雇佣(employment)、学徒(apprenticeship)
和培训(traineeship)合同。如果类此合同的内 容总体上不利于未成年人,则不能生效。
4. Capacity to contract(缔约能力)
4. Capacity to contract(缔约能力)
B. 精神缺陷者和醉酒者所订立合同的效力 精神缺陷者和醉酒者所订立合同效力也可分为
两类:有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 (1)有效合同 精神缺陷者和醉酒者所订立的已经履行的涉及
生活必需品的合同有效。
4. Capacity to contract(缔约能力)
4. Capacity to contract(缔约能力)
如果某件商品对于未成人而言是生活必需品, 但是并没有交付或者服务尚未提供,则未成年 人有权拒绝承认和付款。(The obligation to pay arises only once the goods and services have been delivered or supplied, prior to which contracts can be repudiated.)
Lecture Five Contract Law
(II)
主讲人:
3. Consideration(对价)
A. 含义 对价是指,一方的作为、不作为(refraining from
(stopping) doing an act) 或相应的允诺,是交换另 一方的允诺所应支付的代价(the price paid for a promise given by another party)。 从允诺人(promisor)的角度讲,对价是其已经履行或 将要履行某种允诺所获得的利益;从受允诺人 (promisee)角度讲,对价是其获得允诺人的允诺而遭 受的某种损失,是对允诺人的一种回报。
3. Consideration(对价)
(3)对价必须是能够履行的。 (4)对价必须是合法的。
3. Consideration(对价)
(5)对价必须来自受允诺人 对价必须由受允诺人提供,而不能由受允诺人之外的
其他人提供。这是合同相对性原则(Doctrine of privity of contract)的体现。例如,甲以书面方式向 乙发出一项要约,表示愿意以10万元的价格将汽车卖 给乙,乙的朋友丙看到此项要约后,通知甲愿以10万 元的价格购买该汽车,丙的允诺不构成甲的允诺的对 价。 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是指合同仅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 生法律效力,并不及于第三人,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 享有和负担合同权利和义务。
(2)可撤销合同 精神缺陷者和醉酒者所订立的其他合同为可撤销合同,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精神缺陷者或醉酒者有权撤销该合 同,但其必须证明以下两项事实:第一,其在订立合 同之时神智不健全或者正在醉酒;第二,对方当事人 这道其神智不健全或者正在醉酒。
(The mentally unsound or drunks can avoid contracts if they can prove they were mentally unsound or drunk when the contract was made and the other party knew this.)
3. Consideration(对价)
例如,甲对乙说:“如果你能出5000欧元, 我就把这辆车卖给你”。乙回答说:“没有问 题。我们成交了”。在此例中,乙同意支付 5000欧元的允诺是甲的同意出售其汽车的允 诺的对价。
如果乙没有做出回答,而是开给甲一张5000 欧元的支票,或者当时支付了5000欧元的现 金,该5000欧元构成甲的允诺的对价。
如某甲妻子被绑架,于是登报声明,对救回其妻子者, 愿支付赏金100万。某乙为奉命办理此案的警官,将 某甲妻子救回。在此情形下,某乙无权请求法院强制 某甲支付100万赏金,因为某乙完成的行为是其所负 有的公共义务,不构成充分对价。
4. Capacity to contract(缔约能力)
自然人的缔约能力,又称合同主体资格,是自 然人与他人签订有效合同的能力。
(2)可撤销合同
未成年人订立的除上述有效合同之外的其他合同,为 可撤销合同(voidable contract)。
所谓可撤销合同是指,该合同可以由未成年的一方当 事人撤销(repudiated)。具体来说,一方面,如果未 成年人不打算履行该合同,他可以通知另一方当事人 合同已经无效;或者不发任何通知,只是消极第不履 行合同。如果另一方当事人以违约为由对未成年人提 起诉讼,未成年人可以自己尚未成年(具有有限的缔 约能力)作为抗辩理由。另一方面,如果未成年人不 主张撤销合同,合同有效;另一方当事人就要受到合 同约束,必须履行该合同。
3. Consideration(对价)
(7)履行既存合同义务的行为(Performance of an existing contractual obligation)不构成有效对价。
(8)履行公共义务(Performance of a public duty)或 法定义务的行为不构成有效对价。
3. Consideration(对价)
(2)executed consideration(已履行对价) 又称当前的对价(present consideration),
是指在单诺合同成立时,为换取允诺人的允诺 而由受允诺人做出的特定行为或不作出特定行 为,由于该作为或不作为已经完成,故称为已 履行对价。如开给甲一张5000欧元的支票, 或者当时支付了5000欧元的现金的行为。
3. Consideration(对价)
D. 对价的构成条件 (1)对价必须具有为法律所承认的某种经济价值,但
无需与允诺完全等价。 只有当法律承认,一种作为、不作为或者允诺具有某
种经济价值时,才能构成对价。 但是法律并不要求对价与允诺的价值一定相等,即使
对价的价值与允诺的价值相差悬殊,也不能构成否认 允诺已有对价的理由。如A允诺以每年1英镑的价格出 租一所房子是有效的允诺(Thomas v. Thomas)。
3. Consideration(对价)
C. 对价的作用 在法律上,对价的作用在于,它使允诺对允诺人产生
约束力。即有对价的允诺才是有约束力的。更确切地 说,它使允诺发生可以强制执行的效力;如果允诺人 不履行其允诺,受允诺人可以通过起诉,借助法院的 强制力,迫使允诺人履行其允诺。 反之,不具有对价的允诺,是无效的,无法产生合同, 是不可强制执行的。如无偿允诺(gratuitous promises),要想使之成为有强制执行性的合同,必 须作成契据形式(dee(对价)
(2)对价必须发生于允诺作出的同时或者之后 对价只能是当前的对价或者未来的对价,而不
能发生在允诺作出之前,即“过去的对 价”(past consideration)不构成英美合同法 中的有效的对价。例如,乙在甲没有提出请求 的情况下主动为甲提供了某种服务,从而使甲 获得了利益;甲出于感激,允诺向乙支付一定 的报酬。在这种情况下,该允诺不能通过诉讼 得到法院的强制执行。
3. Consideration(对价)
(6)对价不能过于模糊。 如White v Bluett案中,父亲允诺如果儿子
“不去烦他”(not to bore his father),就将 支付特定数额金钱给儿子。法院判决指出:儿 子的允诺由于太模糊而不构成父亲允诺的对价, 因此父亲支付特定数额金钱给儿子的允诺不能 被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