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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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考情分析:
学习本章,要求考生掌握我国婚姻家庭法中有关救济措施与法律责任的规定,熟悉各类违反婚姻家庭法行为的法律对策;学习中应联系其他法律中相关规定。多以选择、名词解释、简答的形式出现。考生应注意好掌握,如:【09、1单选】、【08、1单选、多选、名词解释】、【07、10简答】、【06、10单选、多选】、【05、10单选、多选、名词解释】、【04、10多选】、【02、10简答】。
串讲内容:
1、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救助措施 (名词解释、选择,考察频率一般)
救助措施(狭义),是指有关组织对妨害婚姻家庭行为的受害人提供的援助.
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行为的受害人,可以向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提出请求,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所谓劝阻,包括两层含义:
一是劝说行为人停止侵害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二是对于劝说无效的情形可以采取适当的手段阻止行为人的侵害行为,及时解救受害人。
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行为的受害人也可以向所在单位求助,其所在单位应当进行劝阻、调解。
2、违反婚姻家庭法行为的行政责任(单选,考察频率一般)
对于那些违反《婚姻法》,但情节较轻,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此处仅讨论两种情况:
(1)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家庭成员
现行《婚姻法》第 43条第2款明确规定,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请求,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对家庭暴力过于主动干预,也可能会影响家庭的稳定。但是,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地依法制止。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的规定,殴打家庭成员造成轻微伤害的,或者虐待家庭成员而受虐待人要求处理的,可以处以行为人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2)侵害公民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根据《义务教育法》第 5条的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按规定送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城市由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机构,农村由乡级人民政府,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仍拒不送其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就学的,可视具体情况处以罚款,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使其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就学。
3、违反婚姻家庭法行为的民事责任及相关民事裁判的执行
(1)妨害婚姻家庭的民事责任
①侵害受扶养权的责任
对遗弃家庭成员的,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给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受害人生活极为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在作出判决之前,裁定先予执行 (先行给付)以保障受害人正常的生活需要。
②离婚时的损害赔偿(单选、多选、简答,考查频率较高)
离婚时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发生根据:《婚姻法》第 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对于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可作如下分析:
第一,一方有特定的违法行为(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
第二,离婚是由上述违法行为所导致的。
第三,离婚出于有上述违法行为一方的过错,无过错的另一方为赔偿请求权人。对于无过错一语,不应作机械的、绝对化的理解。另一方在或长或短的婚姻生活中可能也有某些过错,只要不是导致离婚的主要原因,仍可视为无过错方。
无过错方因离婚而蒙受损害,包括财产上的损害和精神上的损害。在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已经有了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2001年12月25日的司法解释,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无过错方作为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无过错方作为被告在一审时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1年内另行起诉。
③离婚时妨害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应当承担的责任
离婚过程中,妨害公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如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等行为较为常见,为了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婚姻法》第 47条规定了此类问题的法律对策。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这一规定,对于违法行为人而言是一种惩罚,是其对另一方当事人承担的一种特殊的赔偿责任。
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在处理此类纠纷中,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
第一,一方隐藏和转移共同财产的,另一方可以请求分割该共同财产;
第二,一方变卖共同财产的,如果受让人是善意取得人,该买卖行为有效,另一方仅能请求分割价金而不能请求分割实物;
第三,一方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另一方仅能请求损害赔偿;
第四,一方伪造债务的,应将伪造的债务数额计入共同财产加以分割。
(2)婚姻家庭案件裁判的强制执行
①强制执行措施
强制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种: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物或者票证;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等等。上述强制措施可以单独采用其中一种,也可以同时采用数种。
②探望子女裁判的强制执行
探望权纠纷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婚姻家庭案件,在执行上有不同于一般婚姻家庭案件执行的特点:
第一,执行标的为行为。
第二,执行的长期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