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费出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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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同志为项目负责人申报的山东省高等学校科研计划项目如果获准立项,其研究经费(大写)元整,由我单位负责资助。

特此证明。

潍坊学院

2015年3月13日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2012年6月6日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2015年6月26日第一次会员大会临时会议第一次修订;2016年12月3日第二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第二次修订,2017年1月1日实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投资基金业务活动,维护投资人及会员的合法权益,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加强会员自律管理,促进基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会员及其从业人员。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成为会员。基金服务机构等其他机构可以加入协会成为会员;按照规定在协会登记的基金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入协会成为会员。 第三条会员及从业人员从事基金业务,应当具备从事基金业务的专业能力和资格,遵守法律法规,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坚持投资人利益至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协会按照《基金法》、协会《章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会员及其从业人员实施自律管理,制定和实施行业自律规则、行业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监督、检查会员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对违反法律法规、《章程》、本办法和相关自律规则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条协会的会员管理活动按照《基金法》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接受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协会和会员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在会员管理活动中坚持党的领导,为党的组织活动提供充分保障,发挥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 第二章会员类型与权利 第七条协会会员包括普通会员、联席会员、观察会员和特别会员。 第八条普通会员包括下列机构: (一)从事公开募集基金业务的基金管理人(以下简称公募基金管理人),包括基金管理公司及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从事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其他机构; (二)基金托管人,包括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三)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从事非公开募集基金业务的基金管理人(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管理人); (四)受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各类金融机构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章程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英文名称为Asset Management Association of China,缩写为AMAC。 第二条本团体是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设立的,由证券投资基金行业相关机构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从事非营利性活动。 第三条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主要宗旨是:提供行业服务,促进行业交流和创新,提升行业执业素质,提高行业竞争力;发挥行业与政府间桥梁与纽带作用,维护行业合法权益,促进公众对行业的理解,提升行业声誉;履行行业自律管理,促进会员合规经营,维持行业的正当经营秩序;促进会员忠实履行受托义务和社会责任,推动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第四条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以下简称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团体的住所设在中国北京市。 第二章职责范围 第六条本团体的职责范围包括: (一)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向监管机构、政府部门及其他相关机构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

(二)为会员提供服务,组织投资者教育,开展行业研究、行业宣传、会员交流、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行业创新发展; (三)制定和实施行业自律规则,监督、检查会员执业行为,维护行业秩序,调解会员之间、会员与投资者之间的业务纠纷,推动行业诚信建设、树立合规经营理念,对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团体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四)受监管机构委托制定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对从业人员实施资格考试和资格管理,组织业务培训; (五)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授权开展相关工作。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团体会员由单位会员构成。 第八条本团体会员分普通会员、联席会员、特别会员。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加入本团体,成为普通会员。 基金服务机构可以加入本团体,成为联席会员。 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指数公司、地方基金业协会及其他资产管理相关机构加入本团体,成为特别会员。 本条所指的基金管理人包括: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经协会登记的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团体,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章程; (二)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从事基金相关业务; (三)本团体要求的其他条件。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总体目标基金从业人员应遵循《证券投资基金法》、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基金行业协会出台的各类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职业道德,并掌握基本业务规范。为提升基金从业人员合规合法意识,提高职业道德与执业规范水平,特设《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科目。 能力等级能力等级是对考生专业知识掌握程度的最低要 求,分为三个级别:一)掌握:考生须在考试和实际工 作中理解并熟练运用的内容。二)理解:考生须对该考 点的概念、理念、原则、意义、应用范围等有清晰的认识。三)了解:作为泛读内容,考生对其有一个基础的认识。 、考试内容与能力要求考生应当根据本科目考试内容与能力等级的要求,在工作中掌握或运用下列相关的法律法规、 职业道德标准和业务规范,坚守职业价值观、遵循职业道德、 坚持职业态度。对应教材章名节名编号 学习目标(掌握/理解/了解) 1.金融、资产管理与投资 基金1. 金融市场与资产管理行业 1.1.a 理解金 融资产的概念、金融与居民理财的关系、金融市场的分类和 构成要素 1.1.b 理解资产管理的特征与资产管理 行业的功能及理解我国资产管理行业的现状 2.投资基 金1.2.a 掌握投资基金的定义和主要类别 2.

证券投资基金概述 1.证券投资基金的概念和特点 2.1.a 了解证券投资基金在各地不同的名称和概念 2.1.b 掌握证券投资基金的基本特点 2.1.c 理 解证券投资基金与其他金融工具的比较 2.证券投资基 金的运作与参与主体 2.2.a 了解基金行业的运作环 节包括:募集和市场营销、投资管理、托管、登记、估值和 会计核算、信息披露 2.2.b 理解基金行业的主要参 与者及其功能和运作关系 3.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形式和运作方式 2.3.a 理解公司型基金和契约型基金的 区别,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的区别 4.证券投资基金的起源与发展 2.4.a 了解证券投资基金的起源、发 展历程、发展趋势与特点 5.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的发展历程2.5.a 了解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六个阶 段以及每个阶段的特点和标志产品 6.证券投资基金业 在金融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 2.6.a 理解基金对中小 投资者的作用、对金融结构和经济的作用、对证券市场的作 3.证券投资基金的类型 1.证券投资基金分类概述3.1.a 掌握基金的不同分类标准和基本分类 2-5. 基金的基本类别:股票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和混合基金 3.2-5.a 掌握基本基金类型及其特点 6-9.特殊的证券投资基金类别:保本基金,ETF, QDII, 分级 基金3.6-9a

1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对会员、在基金业协会登记机构、产品备案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实施纪律处分,促进投资基金业可持续健康发展,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基金业协会对会员、在基金业协会登记机构、产品备案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涉嫌违反基金业协会章程和自律规则(以下简称涉嫌违规)案件的立案、调查、审理、复核,以及对违反自律规则的会员、在基金业协会登记机构、产品备案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实施纪律处分。 第三条基金业协会对涉嫌违规的会员、在基金业协会登记机构、产品备案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实施纪律处分,采取查审分离原则。 基金业协会自律管理工作部门负责对会员、在基金业协会登记机构、产品备案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涉嫌违规案件的立案及调查。 基金业协会设立自律监察专业委员会,负责对会员、在基金业协会登记机构、产品备案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涉嫌违规的重大疑难案件的审理及复核。 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需及时处理的案件,会员、在基金业协会登记机构、产品备案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可能受到本办法第五条第(一)至(三),第六条(一)至(三)项规定的纪律处分的,由会长办公会

依据相关自律规则直接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会员、在基金业协会登记机构、产品备案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基金业协会的自律管理工作,案件办理过程中,当事人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二章纪律处分类型 第五条本办法规定的可以对会员、在基金业协会登记机构、产品备案机构实施的纪律处分包括: (一)谈话提醒; (二)书面警示; (三)要求限期改正; (四)缴纳违约金; (五)行业内谴责; (六)加入黑名单; (七)公开谴责; (八)暂停受理或办理相关业务; (九)要求其他会员暂停与其的业务; (十)暂停会员部分权利; (十一)暂停会员资格; (十二)撤销管理人登记; (十三)取消会员资格; (十四)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纪律处分形式。 第六条本办法规定的可以对会员、在基金业协会登记机构、产品备案机构从业人员实施的纪律处分包括: (一)谈话提醒;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对会员、在基金业协会登记机构、产品备案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实施纪律处分,促进投资基金业可持续健康发展,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基金业协会对会员、在基金业协会登记机构、产品备案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涉嫌违反基金业协会章程和自律规则(以下简称涉嫌违规)案件的立案、调查、审理、复核,以及对违反自律规则的会员、在基金业协会登记机构、产品备案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实施纪律处分。 第三条 基金业协会对涉嫌违规的会员、在基金业协会登记机构、产品备案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实施纪律处分,采取查审分离原则。 基金业协会自律管理工作部门负责对会员、在基金业协会登记机构、产品备案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涉嫌违规案件的立案及调查。 基金业协会设立自律监察专业委员会,负责对会员、在基金业协会登记机构、产品备案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涉嫌违规的重大疑难案件的审理及复核。 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需及时处理的案件,会员、在基金业协会登记机构、产品备案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可能受到本办法第五条第(一)至(三),第六条(一)至(三)项规定的纪律处分的,由会长办公会依据相关自律规则直接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

会员、在基金业协会登记机构、产品备案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基金业协会的自律管理工作,案件办理过程中,当事人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二章纪律处分类型 第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可以对会员、在基金业协会登记机构、产品备案机构实施的纪律处分包括: (一)谈话提醒; (二)书面警示; (三)要求限期改正; (四)缴纳违约金; (五)行业内谴责; (六)加入黑名单; (七)公开谴责; (八)暂停受理或办理相关业务; (九)要求其他会员暂停与其的业务; (十)暂停会员部分权利; (十一)暂停会员资格; (十二)撤销管理人登记; (十三)取消会员资格; (十四)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纪律处分形式。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登记注册程序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会员登记注册程序 第一条为规范会员登记注册工作,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称协会)会员登记注册包括:入会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协会会员管理部门负责办理会员登记注册事宜。 第三条符合《章程》第三章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机构可申请加入协会。申请入会的机构应向协会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应载明申请机构的名称、法定住所等(式样见附件1),并承诺拥护协会《章程》; (二)按协会要求填写的《会员登记表》(格式文本见附件2);

(三)经营业务许可证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或其他法定资格文件; (四)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四条协会会员管理部门收到入会申请材料后,对有关事项进行初核,初核符合入会条件的,经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向其发送《关于领取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证的通知》;初核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备的,通知申请机构补充材料;初核不符合入会条件的,向申请机构说明不予登记的原因。 第五条申请机构收到《关于领取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证书的通知》,在20个工作日内缴纳入会费后可到协会领取会员证书。领取会员证书时,需携带《关于领取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证书的通知》、单位介绍信、入会费付款凭证。 第六条会员单位发生下列变更事项,应自发生该情形之日起30个工作日登录协会会员信息管理系统变更相关信息:(一)会员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及撤销的;

(二)会员单位名称变更的; (三)会员单位营业范围变更的; (四)会员单位注册地址变更的; (五)会员单位注册资本变更的; (六)会员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的; (七)会员单位会员代表变更的; (八)会员单位办公地址变更的; (九)会员单位联络员变更的; (十)会员单位通讯方式变更的。 第七条会员单位发生第六条第一、三、五、六项变更事项的,在变更会员信息管理系统相关信息的同时应函告协会并提交以下变更文件: (一)公函形式的变更说明,明确需要变更的事项; (二)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三)中国证监会颁发的相关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加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投诉处理办法》(试行)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投诉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投资基金业投诉处理工作,促进证券投资基金业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基金业协会处理投资者、机构、其他组织或个人(以下统称投诉人)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来访等形式,向基金业协会就投资基金自律管理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工作。 第三条基金业协会建立投诉处理监督工作制度,指派专人负责投诉处理事务。 第四条基金业协会与证监会相关部门建立协调沟通机制,共同促进行业健康、合规发展。 第五条基金业协会受理的投诉处理事项包括: (一)举报会员、从业人员或相关当事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举报会员或者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的行为; (三)举报基金业协会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失职、渎职行为; (四)其他涉及投资基金业务的投诉事项。

第二章投诉事项的接待 第六条基金业协会向社会公布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投诉接待时间和地点等相关事项以方便投诉人进行投诉。 第七条投诉人采用来访形式投诉的,基金业协会工作人员指导其填写《投诉人来访登记表》,记载投诉人姓名(名称)、单位、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及投诉内容。 第八条采用来访形式的投诉人应该提供书面材料,提供书面材料确有困难,可以口头形式提出投诉事项。 第九条对于口头提出的投诉事项,基金业协会工作人员应当认真、耐心听取其陈述,准确记录其姓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和请求、事实、理由,并由投诉人签字确认。 第十条投诉人通过电话形式投诉的,协会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填写《电话记录表》,记录投诉人的姓名(名称)、单位、联系电话和请求、事实、理由。 第十一条投诉人通过书信、传真、电子邮件投诉的,基金业协会指定专人拆封、阅读、编号、登记。 第三章投诉事项的受理 第十二条对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投诉事项,接待人员应当当场予以书面答复;不能当场予以答复的,应当后五个工作日内就是否受理给予投诉人书面答复,并经内部工作程序转交有关部门办理。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一)投诉事项不属于基金业协会自律管理范围的; (二)依法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的;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投资基金纠纷调解规则(试行)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投资基金纠纷调解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调解投资基金业务纠纷,促进证券投资基金业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经纠纷各方当事人同意,基金业协会通过说服、疏导、调和等方式,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投资基金业务纠纷的活动。 第三条 基金业协会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不因调解而影响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第四条 基金业协会调解专业委员会负责研究、处理与行业纠纷调解工作相关的专业问题。 第五条 基金业协会调解工作部门具体组织实施调解工作,负责处理调解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六条 投资基金纠纷调解工作经费由基金业协会及其他来源提供,对投资者不收取费用。基金业协会根据需要可设立调解专项基金。 第七条 基金业协会调解投资基金业务纠纷案件的受理范围包括: (一)基金业协会会员与投资者之间的投资基金业务纠纷;

(二)基金业协会会员之间的投资基金业务纠纷; (三)基金业协会会员与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发生的投资基金业务纠纷。 第八条 调解申请可由当事人单方或共同向调解工作部门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调解申请书,其中应写明: 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名称(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等; 2、调解请求; 3、争议事项; 4、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5、其它应当写明的事项; (二)身份证明文件; (三)如聘请代理人参与调解程序,应提交书面授权委托书; (四)当事人愿意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证明材料,可以申明该部分文件或证明材料仅供调解员参阅。 第九条 对于会员提出的调解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调解受理范围; (二)调解申请无具体相对人、无具体争议事项; (三)当事人明确拒绝调解或未同意调解; (四)纠纷已经法院、仲裁机构或其他机构受理,或已有生效判决、仲裁裁决或

资金证明格式

资金证明格式资金证明格式 资金证明参考格式 东城区编办: (此处填写申请设立登记事业单位名称)为(此处填写主管部门名称)所属事业单位,经费形式(此处填写“全额拨款”或“差额拨款”),现申请办理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其开办资金(此处填写金额 )万元,由(此处填写主管部门名称)拨款投入。(此处填写申请设立登记事业单位名称)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后,(此处填写主管部门名称)将监督其(财务自行管理、单独开户的事业单位此处填写“设置独立帐号”,财务由主管部门代理的事业单位此处填写“设置独立的会计账目”),保障其资金独立,并保证其财产的经营管理权和独立支配权。 特此证明 主管部门财务部门公章 年月日 个人经济收入证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兹证明_________为本单位职工,已连续在我单位工作______年,学历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毕业,目前其在我单位担任____________职业。近一年内该职工在我单位平均月收入(税后)为___________元,(大写: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该职工身体状况____(良好、差)。 本单位谨此承诺上述证明是正确、真实的,如因上述证明与事实不符导致贵行经济损失,本单位保证承担赔偿等一切法律责任。 特此证明。 单位公章 年月日 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哪个银行都可以开,最好是四大国有银行(中农工建)。 开资金证明的前提是存款冻结至少3个月,事后想要解除资金冻结,必须向银行归还资金证明(开了几份资金证明就必须归还几份)。 如果只是因为过签证的话,完全可以将资金冻结时间缩短一点(签证不会收你的资金证明),签证一过就可向银行归还资金证明,要求解除冻结,方便以后出国使用。 但是如果因为国外院校的申请要求递交资金证明(这个资金证明是不归还的),就没办法提前解除冻结,只能等到期再取钱了。 资金冻结大致原理就像定期存款一样。原理上讲,假如你开了3个月的资金证明,想在未到期内解除冻结是不被允许的。如果银行认识有熟人的话,应该可以通融,只要你归还全部所开资金证明。但是如果没有全部归还资金证明,是绝对不允许在未到期内解除冻结的。 追问如果说,向美国大学递交申请的时候需要提供资金证明,签证的时候也要提供资金证明。这两个资金证明的钱是否能重叠使用。例如,我总共有5万,学校要提供1万,签证要求5万,我怎么开证明才能满足需要。 答:资金证明免费开,如果这样可以开两份存款证明,但一分存款证明证明仅能有3笔钱,比如早上存一笔,下午存一笔,网上存一笔,这是三笔钱,虽然都开在同样账户上。要是提前取才要提交证明。过了时效,自动解除。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2019年1月1日实施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2019年1月1 日实施 12月9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下称《会员管理办法》),整体来说,《会员管理办法》体现出 协会更加全面整顿的思路,新的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从内容上看,《会员管理办法》对会员类型与权利、会员会籍申请条件、会员会籍管理、从业准则与执业规范等细则做出详细解释说明。 当前,基金行业发展表现出全新格局,参与主体也表现多元化发 展趋势,证监会主席刘士余日前公开表示,资产管理行业实现了跨越 式发展,当前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管理的资产规模突破50万亿元,与2012年底相比增长6倍。“新的会员管理办法的下发将进一步促动 基金行业规范化发展”市场分析人士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投资基金业务活动,维护投资人及会员的合法 权益,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下简称 法律法规),增强会员自律管理,促动基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及《中国证券投 资基金业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会员及其从业人员。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理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入中国证 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成为会员。基金服务机构等其他机 构能够加入协会成为会员;按照规定在协会登记的基金服务机构,理应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入协会成为会员。 第三条会员及从业人员从事基金业务,理应具备从事基金业务 的专业水平和资格,遵守法律法规,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坚持投资人利益至上,不得损害 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协会按照《基金法》、协会《章程》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对会员及其从业人员实施自律管理,制定和实施行业自律规则、 行业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监督、检查会员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对违反法律法规、《章程》、本办法和相关自律规则的,按照规定给 予纪律处分。 第五条协会的会员管理活动按照《基金法》和《社会团体登记 管理条例》的规定,接受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社会团体登记管 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协会和会员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章程的规定,在会员管 理活动中坚持党的领导,为党的组织活动提供充分保障,发挥党组织 的领导核心作用。 第二章会员类型与权利 第七条协会会员包括普通会员、联席会员、观察会员和特别会员。 第八条普通会员包括下列机构: (一)从事公开募集基金业务的基金管理人(以下简称公募基金管 理人),包括基金管理公司及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从事公募 基金管理业务的其他机构; (二)基金托管人,包括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 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三)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从事非公开募集基金业务的基金 管理人(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管理人);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分类注释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专家系列作品之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 分类注释 出品人:平淡从容田

一、分类说明 自2015年起,基金业协会陆续推出系列《私募基金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各期解答均是围绕当时私募基金登记或备案关注的热点问题而设计,很好地解决了困挠私募基金管理人或从业人员的诸多问题。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系列问题也暴露出不少的缺陷,从整体上来看,由于整个解答缺少一个鲜明主线,也没有所谓的提纲可做参考,因此,每当遇到一个细节的问题时都要花费不少的时间去查证,而下一次可能还会要做同样的无用功。有鉴于此,本分类注释从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两大角度出发,按照不同的维度把整个系列问答进行了分类整理,同时也针对最新的登记或备案现状进行了注释说明。这种方法,是我本人的一种研究习惯,一方面可以帮助自己更好地理清解答的脉落,使学习更有效率;另一方面,我的脑容量确实有限,有一个可分类查阅的说明,再遇到同样问题的时候只需要像查字典一样翻查即可,大大减轻了记忆的负担。 二、释义 基金业协会: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解答一: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一)》 解答N: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N)》(N为二--十四) 解答十五: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五)》

三、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分类 1.管理人登记 1)登记主体 注释:根据最新的管理人登记审核标准,只要是与民间借贷、小额理财、众筹等业务相关联的机构,很难获得协会登记批准。

2)注册资本 注释:按基金业协会备案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注册资本最低1000万,实缴资本不得低于注册资本25%(又说30%),须至少保证私募管理人6个月持续经营所需资本。 3)外资私募机构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不收取任何费用

中公财经培训网:https://www.360docs.net/doc/dc10623273.html,/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不收取任何费用 24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通知指出,近期发现部分违法中介机构和个人罔顾职业操守和法律底线,打着“登记备案包通过”“有协会内部关系催办”“保壳服务”“专业移除异常公示”等幌子,诱导和欺骗相关申请机构以获取高额中介费或服务费,赚取不法利益。对此,协会声明,协会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自律规则的规定,公平、公正、有序开展登记备案工作,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工作不收取任何费用,并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协会表示,申请机构应当在确有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业务发展需要和展业能力时,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合理安排后续产品备案。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因6个月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被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不是自律处罚性措施。相关机构若仍有真实业务需要,可按要求重新申请登记,协会将有序办理相关申请。 协会强调,拟备案的私募基金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真实的募集投资行为。合格投资者应以自有资金出资,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出资。针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的重大事项变更申请,协会将比照新申请机构登记要求和程序办理,并相应核查存续产品的合规性及信息披露情况。 协会还表示,私募基金服务机构应当审慎选择私募基金管理人开展业务,对外提供服务业务时勤勉尽责、合规守法,不应从事上述非法牟利活动。一经发现,协会将视情节轻重对服务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采取相关自律管理措施;情节严重的,将取消服务机构备案资格。对于尚未在协会完成登记的私募基金服务申请机构或其他机构,一经查实开展上述非法牟利活动,协会将拒绝其登记为私募基金服务机构。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检查规则》(试行)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自律检查规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的自律检查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投资基金业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基金业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基金业协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自律规则对会员、在基金业协会登记机构、产品备案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投资基金相关执业情况,以及私募基金登记备案情况进行自律检查。 第三条自律检查可以采用非现场检查形式,也可采用现场检查形式。基金业协会根据自律管理需要,以及收到的投诉、举报等情况,确定检查对象和选择适当的检查方式。 第四条自律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注册、登记、备案信息报送情况; (二)检查对象的风险控制和合规管理机制; (三)检查对象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的情况。基金业协会自律管理工作部门负责实施自律检查工作,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专业人员参与自律检查。外聘人员应当遵守基金业协会对检查人员的管理规定。 第五条基金业协会与证监会相关部门建立协作沟通机制,促进行业健康、合规发展。

第二章现场检查 第六条基金业协会建立年度现场检查计划,公布年度现场检查重点,有关实施方案应当立项并经会长办公会批准。 第七条基金业协会鼓励检查对象对照年度检查重点开展自查并向基金业协会报送自查结果。对于自查认真且自查结果良好的检查对象,基金业协会可以免除对其的自律检查。 第八条进行现场检查须组成检查工作组(以下简称检查组),由两名以上具备相应专业知识、业务经验的检查人员组成。 第九条检查组进入检查现场五个工作日前,除特殊情况外,应向拟检查对象送达现场检查通知书,通知书内容可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需要提供的文件资料、需要配合的人员等。 第十条检查人员进入检查现场时应出示合法有效证件及现场检查通知书,向检查对象告知现场检查的目的、内容、方式以及检查对象的权利和义务,听取检查对象的情况介绍,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现场检查方案。 第十一条检查组可以采取以下检查方法进行现场检查: (一)询问有关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做出说明; (二)查阅有关制度、文件、凭证、账户信息等检查对象的资料或有关工作人员的相关个人资料; (三)检查有关业务、财务、监控等信息管理系统、办公自动化系统、计算机软件和电子设备; (四)对有关谈话、询问进行录音、录像,对获取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复印、照相,对获取的数据资料进行复制。 (五)其他必要的检查方法。 第十二条检查对象应当根据检查组的要求,积极配合做好检查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一)至(十一)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一)至(十一)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一) 一、外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是否纳入登记备案范围? 答复:境内注册设立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向基金业协会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境外注册设立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暂不纳入登记范围。 二、自然人是否能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答复: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担任。自然人不能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三、实缴资本未到位的机构能否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答复: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具备适当资本,以能够支持其基本运营。 四、私募基金是否可以承诺保底保收益? 答复:私募基金不得违规承诺保底保收益。基金业协会正在制定私募基金相关业务规范。 五、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是否必须履行登记手续?如不登记有何后果?答复: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履行登记手续。否则,不得从事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活动。基金业协会与中国证监会已建立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信息共享和定期报告机制。已设立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在4月30日以前履行申请登记手续。对于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业协会将提供各项服务。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二) 一、合格投资者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答:目前证监会正在制定合格投资者认定标准。在证监会有关规定出台之前,协会建议私募基金管理人向符合以下条件的投资者募集资金:(1)个人投资者的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机构投资者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2)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3)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二、没有管理过基金的机构可否在协会登记?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投资基金纠纷调解规则》(试行)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投资 基金纠纷调解规则(试行) 第一条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调解投资基金业务纠纷,促进证券投资基金业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经纠纷各方当事人同意,基金业协会通过说服、疏导、调和等方式,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投资基金业务纠纷的活动。 第三条基金业协会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不因调解而影响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第四条基金业协会调解专业委员会负责研究、处理与行业纠纷调解工作相关的专业问题。 第五条基金业协会调解工作部门具体组织实施调解工作,负责处理调解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六条投资基金纠纷调解工作经费由基金业协会及其他来源提供,对投资者不收取费用。 基金业协会根据需要可设立调解专项基金。 第七条基金业协会调解投资基金业务纠纷案件的受理范围包括:(一)基金业协会会员与投资者之间的投资基金业务纠纷; (二)基金业协会会员之间的投资基金业务纠纷; (三)基金业协会会员与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发生的投资基金业务纠纷。

第八条调解申请可由当事人单方或共同向调解工作部门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调解申请书,其中应写明: 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名称(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等; 2、调解请求; 3、争议事项; 4、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5、其它应当写明的事项; (二)身份证明文件; (三)如聘请代理人参与调解程序,应提交书面授权委托书; (四)当事人愿意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证明材料,可以申明该部分文件或证明材料仅供调解员参阅。 第九条对于会员提出的调解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受理:(一)不属于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调解受理范围; (二)调解申请无具体相对人、无具体争议事项; (三)当事人明确拒绝调解或未同意调解; (四)纠纷已经法院、仲裁机构或其他机构受理,或已有生效判决、仲裁裁决或其他处理结果。 第十条各方当事人同意将争议提交基金业协会进行调解,且符合受理条件,基金业协会于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载明不予受理理由。 第十一条基金业协会聘任金融、法律、经济等相关方面的专业人士及学者担任调解员。 第十二条当事人可从基金业协会提供的备选调解员名册中选择调解员。备选调解员名册包括调解员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职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费收缴办法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会费收缴办法 (2012年6月6日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2015年6月26日第一次会员大会临时会议第一次修订;2016年12月3日第二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第二次修订,2017年1月1日实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履行自律和服务职责,规范协会会费收缴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以及国家关于社会团体会费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协会根据法律法规、《章程》和本办法的规定开展会费收缴工作,会费依法用于履行法律法规授权以及章程规定的职责,进行行业自律,协调行业关系,提供行业服务,促进行业发展。会费不得在会员中进行分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条协会会员应当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会费。缴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是行使会员权利的前提。 第四条会费分为入会费和年会费。入会费在申请成为协会会员时缴纳。成为协会会员后每年缴纳年会费,缴纳入会费的当年不用缴纳年会费。 第五条会费收支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预算和决算由会长办公会编制,由理事会批准,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会费标准 第六条普通会员、联席会员和特别会员入会费为2万元,观察会员入会费为1万元。 第七条普通会员年会费不低于2万元,不高于60万元,按下列缴纳标准分别计算,合并缴纳: (一)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期货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按照上年度营业收入的2‰缴纳; (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担任公募基金管理人的机构,或者经核准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按照上年度基金管理业务收入的2‰缴纳; (三)基金托管人按照上年度基金托管业务收入的2‰缴纳;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财产主要投资为买卖股票、债券、期货和期权的,按照上年度基金管理业务收入的2‰缴纳; (五)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财产主要投资为股权等低流动性资产的,按照上年度备案的实缴基金规模缴纳:3亿元(含)至20亿元的,年会费为2万元;20亿元(含)至100亿元的,年会费为10万元;100亿元(含)至300亿元的,年会费为30万元;300亿元(含)以上的,年会费为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的通知 【法规类别】证券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发布日期】2017.02.13 【实施日期】2017.02.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 第4号》的通知 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房地产调控工作的指示精神,进一步落实《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有关要求,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研究制定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以下简称《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及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实施。 自发布之日起,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新设立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应当符合《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要求;存续产品不得新增与《备案管理规范第4

号》不符的投资项目;存续产品已投项目存在《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第一、二、三条禁止情形的,相关投资项目到期后不得续期。 私募基金管理人开展私募投资基金业务,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的,参照《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执行。 协会将进一步加强对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核查和自律管理力度,密切监测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运作情况,及时跟踪了解行业机构展业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通过不定期发布或调整备案管理规范的形式,明确相关要求,提示合规风险,维护行业秩序,共同促进私募资产管理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各机构在执行本通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协会报告(联系邮箱

资金证明格式

资金证明格式 资金证明格式资金证明格式 资金证明参考格式 东城区编办: (此处填写申请设立登记事业单位名称)为(此处填写主管部门名称)所属事业单位,经费形式(此处填写“全额拨款”或“差额拨款”),现申请办理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其开办资金(此处填写金额)万元,由(此处填写主管部门名称)拨款投入。(此处填写申请设立登记事业单位名称)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后,(此处填写主管部门名称)将监督其(财务自行管理、单独开户的事业单位此处填写“设置独立帐号”,财务由主管部门代理的事业单位此处填写“设置独立的会计账目”),保障其资金独立,并保证其财产的经营管理权和独立支配权。 特此证明 主管部门财务部门公章 年月日 个人经济收入证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兹证明_________为本单位职工,已连续在我单位工作______年,学历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毕业,目前其在我单位担任____________职业。近一年内该职工在我单位平均月收入(税后)为___________元,(大写: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该职工身体状况____(良

好、差)。 本单位谨此承诺上述证明是正确、真实的,如因上述证明与事实不符导致贵行经济损失,本单位保证承担赔偿等一切法律责任。 特此证明。 单位公章 年月日 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哪个银行都可以开,最好是四大国有银行(中农工建)。 开资金证明的前提是存款冻结至少3个月,事后想要解除资金冻结,必须向银行归还资金证明(开了几份资金证明就必须归还几份)。 如果只是因为过签证的话,完全可以将资金冻结时间缩短一点(签证不会收你的资金证明),签证一过就可向银行归还资金证明,要求解除冻结,方便以后出国使用。 但是如果因为国外院校的申请要求递交资金证明(这个资金证明是不归还的),就没办法提前解除冻结,只能等到期再取钱了。 资金冻结大致原理就像定期存款一样。原理上讲,假如你开了3个月的资金证明,想在未到期内解除冻结是不被允许的。转载自百分网unjs,请保留此标记如果银行认识有熟人的话,应该可以通融,只要你归还全部所开资金证明。但是如果没有全部归还资金证明,是绝对

支出证明单

支出证明单 支出证明单中的支出科目一般单位都不用填写,它和记帐凭证会计科目有些重复,一般是在大单位,分部门核算时,供各个部门自己设置支出科目时填写的。会计只需在记帐凭证上填写总帐科目和明细科目,就可以了。 CK-KJ/BD--02 支出证明单1 支出事由 金额 (小写) (大写) 单据 报销种类 批准人部门经理系统总监 财务总监总经理 经办人:日期:出纳员:日期: CK-KJ/BD--02 支出证明单2 年月日 项目支出事由金额单据 合计 (大写) (小写)¥ 支票部门经理系统总监 现金财务总监总经理 经办人出纳员领款人

注:本单一式两联,一联部门留存,二联交财务报帐 支出证明单据只表示收款人收到了相应的款项,它不能替代发票,故在接受劳务,购买货物时,一定要坚持取得相应的税务发票入账为宜.。 支出证明单属于收款、付款 - 财务管理 - 哈佛管理表格全集等相关类别,是现金或银行付款时使用(现金较少)也可以给外部人员付款时使用,但也要附上原始凭证。 支出证明单中的支出科目一般单位都不用填写,它和记帐凭证会计科目有些重复,一般是在大单位,分部门核算时,供各个部门自己设置支出科目时填写的。会计只需在记帐凭证上填写总帐科目和明细科目,就可以了。 CK-KJ/BD--02 支出证明单1 支出事由 金额 (小写) (大写) 单据 报销种类 批准人部门经理系统总监 财务总监总经理 经办人:日期:出纳员:日期: CK-KJ/BD--02 支出证明单2

年月日 项目支出事由金额单据 合计 (大写) (小写)¥ 支票部门经理系统总监 现金财务总监总经理 经办人出纳员领款人 注:本单一式两联,一联部门留存,二联交财务报帐 支出证明单据只表示收款人收到了相应的款项,它不能替代发票,故在接受劳务,购买货物时,一定要坚持取得相应的税务发票入账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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