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新西兰保险市场运营情况考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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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新西兰保险市场运营情况考察报告

2008年2月,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代表团赴澳大利亚、新西兰考察当地的保险市场情况。考察团分别访问了澳大利亚和新西兰保险与金融学会的悉尼办公室、奥克兰办公室,听取当地保险业专家关于两国保险市场情况的报告,对两国保险业政策法规、监管体系、发展概况等方面的情况作了详细的调查。

一、澳大利亚保险业情况

基本情况

截至2007年底,澳大利亚共有34家寿险公司,其中28家为直接保险商,6家为再保险商,管理的资产达2566亿澳元。2007年,澳大利亚寿险业总保费收入达415亿澳元,其中银行控股的保险商占据37%的保费收入,外资保险商占29%。截至2007年底,澳大利亚共有131家私人非寿险公司,其中110家为直接保险商,保费收入280亿澳元;21家为再保险商,保费收入14亿澳元。此外,澳大利亚还有14家公众非寿险公司。

主要特点

1、市场集中度较高。澳洲市场的前四大保险集团所占市场份额则高达69.5%。2007年,前三大保险集团控制了约68%的寿险保费收入。

2.没有专门的保险监管机构。澳大利亚三家金融服务监管机构从不同方面对保险业实行监管。审慎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管银行、一般保

险和再保险公司、人寿保险、互助会和养老基金等,在制定规则和政策时,谋求安全、效率、竞争、竞争中立等各个目标的平衡。证券和投资委员会负责监管市场交易。竞争和消费者委员会负责监管对消费者的保护。

3.澳大利亚是世界上为数不多的全民医疗保险国家之一。澳大利亚的全民医疗保险制度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以政府为主导,覆盖全体国民的医疗照顾制度和药品照顾制度。二是政府直接给予部分补助,个人自愿参加的私人医疗保险制度。

4.重视发挥保险市场的自我调节功能。仅对强制性险种的手续费率做出规定,如雇员赔偿保险的手续费率为5%,汽车意外伤害保险的手续费率为10%,对其他险种的手续费率没有限制,完全由市场调节。市场竞争使各家保险公司的手续费率大体相当,如车险手续费率总体水平为15%左右。保险消费者有权了解手续费的高低,保险交易保持了较高的透明度。

5.保险中介在保险市场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目前,澳大利亚有保险经纪公司500多家。保险经纪公司不仅提供保险销售服务,而且具有开发保险产品、提供保费融资的功能。澳大利亚法律不禁止保险人投资保险经纪公司,但保险人向保险经纪公司的投资超过14.9%时,应向监管机关报告。不过目前在澳大利亚由保险人全资拥有的保险经纪公司很少,因为此类保险经纪人的身份很难得到其他保险公司认同。

6.行业组织代表保险业与政府机构协调政策。澳大利亚主要有四家保险行业组织:澳大利亚和新西兰保险与金融学会、澳大利亚保险

理事会、投资和金融服务协会、全国保险中介人协会。其中,澳大利亚保险理事会是澳大利亚最大的非寿险保险行业协会,共有58家会员,会员业务占整个行业业务总额90%以上。该理事会在维护会员利益和为政府分忧解难方面发挥了较大作用。在过去费率统一时,主要协调各家保险公司之间的利益。费率放开后,主要代表行业与政府部门协调有关政策。

二、新西兰保险业情况

基本情况

新西兰共有98家人寿险公司、84家健康险公司、350家一般保险公司和1020家养老金管理机构;7730人全职服务于保险行业,138.7万人参加了医疗健康保险。2006年,财产保险毛保费收入达30.11亿美元,净保费收入25.64亿美元。财产险市场以车险为主,占比达1/3。近年来,地震险和责任险所占份额也逐年提高。尽管政府通过让税的办法鼓励居民储蓄,但新西兰优越的社会福利制度使国民储蓄率一直低于国际水准,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也挤压了寿险保费的增长空间。2006年,寿险业务增长从2005年的4.5%减缓到3.6%。

主要特点

1.保险监管相对松散。新西兰保险业主要依靠行业自律和竞争机制进行调节。1990年开始采用行业自律机制,1995年进行了改革——取消了原有的申诉和审查程序,改由保险储蓄监督机构独立受理相关争议,同时还要求根据保险人的偿付能力对其进行分级,并向保险客户公开。承保火险和一般风险的保险公司必须登记并向客户公开其偿

付能力的等级,并向公共托管机构交存50万新元以上的担保金或经过核准的、具有同等价值的证券,作为保险客户获得赔偿的保证。此外,保险公司还必须遵守包括1986年《公平交易法》和1993年《消费者保证法》在内的一系列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规定。当前,新西兰正在酝酿一系列改革,拟通过立法形式,进一步加强对保险公司及其高管人员、保险经纪人的审慎监管,扩大保险覆盖面。

2.新西兰是世界上第一个对意外事故产生的人身伤害按照全面的无过失原则履行保险赔偿义务的国家。政府早在1974年就实施了“人身意外事故赔偿”计划,并于1998年和1999年对其进行了改革。政府指定意外事故赔偿局作为专门机构向伤者提供全面的赔偿和帮助。此种赔偿和帮助是不以追究当事人或任何第三方的责任为原则的。赔偿范围包括救助伤者离开事故现场的费用、伤者在医院获得治疗及身体恢复的费用、伤者由于受伤而影响工作以至于损失的部分工资、为帮助伤者重返工作岗位或恢复工作能力而进行训练的费用等。

3.新西兰政府对农村地区因灾害天气造成的损失所给予的经济救助越来越少。农林部负责应对恶劣天气等自然灾害,保险公司如新西兰保险公司则提前提醒农民是否投保还是自保。只要个人有能力投保就必须投保,否则,发生重大灾害时,政府只救助保险责任范围不覆盖的那些重大损失,既防止了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又能有效避免政府预算外支出的不经济和盲目性。这一政策源于对2004年Manawatu洪涝灾害的应对经验。

4.防范地震和其他地质灾害的体系比较完善。地震是新西兰最主

要的自然灾害,新西兰政府建立了由三部分构成的应对体系,即地震委员会、保险公司以及保险协会。地震委员会负责法定保险,范围包括地震、滑坡、火山喷发、水热活动和海啸,其保费来源于被保险人在向各保险公司购买火灾保险时缴入的巨灾准备金,当巨灾损失金额超过其支付能力时,政府负担剩余理赔支付。保险公司则负责超出法定保险责任部分的损失赔偿;保险协会负责灾后应急方案的制定及组织实施。上述三类机构分工明确,在救援、查勘、定损、理赔、重建等各个环节上团结协作,被誉为目前全球运作最成功的巨灾保险制度。

三、澳、新两国保险市场运营情况对我国的启示

巨灾保险

从澳、新两国应对洪水、地震等巨灾风险的经验来看,建立巨灾保险制度,一是要解决巨灾风险的可保性问题,这需要对巨灾风险的历史数据和统计数据精准把握,尽早开发出至少能估算巨灾风险造成损失的严重程度的模型。二是要研究巨灾保险的免赔额比例或损失限额比例,为巨灾保险标的设定合理的保费结构。三是要借助政府的适度参与,广泛地获取保险业务,分散风险;但政府也可能裁定一些巨大的、意想不到的惩罚性损失赔偿,极端情况下会给保险公司带来巨大压力,甚至破产,这一点要高度关注。四是巨灾风险的证券化是国际保险市场的发展趋势,也是保险公司开发保险衍生产品,利用资本市场更充分的流动性转移分散巨灾风险的有效机制,这对于保险公司开展综合经营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但目前,我国的资本市场不够完善,通过资本市场化解保险风险的成本比较高,巨灾风险证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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