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保险公司客户身份识别有关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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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保险公司客户身份识别有关问题的批复

内部编号:(YUUT-TBBY-MMUT-URRUY-UOOY-DBUYI-0128)

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

People’s Bank of China

Anti-Money Laundering Bureau

局函[2007]7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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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保险公司客户身份识别有关问题的批复

沈阳分行反洗钱处:

你处《关于〈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相关问题的请示》(沈银反洗钱字[2007]17号,以下简称《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请示》所称“保障金”如为投保人交付给保险公司的款项,应视为《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所称的“保险费”;如为保险公司给投保人的赔偿限额,则不是该条所称的“保险费”。

按《请示》所描述的情形,即使“保障金”可视为“保险费”,但由于单份保单的保费金额没有达到第十二条规定的最低限额,并不能强制性要求保险公司在与客户签订《请示》所列的保险合同时执行第十二条的规定。

二、客户本人将保险费以现金形式存入银行的,不能视为保险公司直接以现金收取保费。

三、按照《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委托金融机构和其他第三方代为签订保险合同的,仍然要承担《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客户身份识别责任。

反洗钱局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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