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海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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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海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海南省征地青

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

更新日期:2009-09-08 10:39:52 浏览次数: 890

三亚市人民政府

关于转发海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

三府〔2009〕104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现将《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琼府[2009]4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三亚市征用土地补偿和安置办法的通知》(三府[2004]33号)和《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征收土地补偿奖励办法和调整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三府[2008]123号)补偿标准,按照以下规定贯彻执行。

一、根据《海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我市区域共分为5个片区,其中:第一片区为河东区、河西区、田独镇、羊栏片区,其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每亩86034元;第二片区为海棠湾镇,其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每亩90402元;第三片区为天涯片区、崖城片区,其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每亩83798元;第四片区为保港片区、梅山片区,其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每亩74784元;第五片区为雅亮片区、育才片区、高峰片区,其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每亩54288元。在每个片区内涉及项目征地的,省政府规定标准与市政府规定标准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插花地按《海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跨片区的项目涉及征地的,按《海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

二、根据《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原则,农作物分为3个档次,一是常见短期农作物补偿标准,二是中长期经济作物补偿标准,三是常见林木补偿标准。3个档次补偿标准与市政府的规定标准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

三、《通知》颁布实施前已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的项目征地,其征地补偿仍按双方约定的补偿标准执行,《通知》颁布实施前已依法办理用地报批但尚未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的项目征地,按市政府批准的补偿方案进行补偿。自2009年5月9日《通知》颁布实施之日起,各类新建项目经依法批准征收土地的,必须按照《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同时《通知》颁布实施前涉及征地遗留问题的补偿不执行《通知》有关规定。

二OO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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