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开放教育试点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试论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姓名董梁

学号 *********

学校新乡广播电视大学

指导教师

写作时间

一、隐私权的概念及沿革史 (3)

(一)隐私权的概念 (3)

(二)隐私权的沿革史 (4)

二、对我国隐私权保护的现状的分析 (5)

(一)隐私权保护的方式 (5)

(二)隐私权保护的现状及缺陷 (6)

三、对完善我国隐私权保护体系的思考 (7)

(一)应将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加以保护 (7)

(二)规范隐私权保护的内容与范围 (8)

(三)规范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关系 (9)

(四)有关立法方面的建议 (10)

参考文献 (12)

如果说生命权、所有权等民事权利是一条笔直而光亮的线,在它的一边,黑的就是黑的,白的就是白的,那么隐私权在法律的概念里则更像一个角度,一个视角,从不同的位置望过去,会产生不同的结果。由于社会生活的复杂多样、科学技术日新月异,人们对于隐私的保护要求也越来越高,隐私的范围和内容也在随之发生变化,这就要求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也应进一步扩张和完善。世界各国对公民隐私权保护都有相关的立法,然而,我国民事法律发展较慢,对人格权的研究更为落后。由于民事法律中没有条款保护隐私权,侵害隐私权的行为非常普遍,审判实践中,侵害隐私权的案件呈上升趋势,为顺应世界民事发展的趋势和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的需要,近年来注重了对民事法律研究,但是,由于法律的滞后,隐私权保护问题更加突出。我国现行法律对公民隐私权保护缺乏力度,对隐私权的保护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只是使隐私权初见于成文法律,问题在于是间接保护,而不是直接保护,往往让受害人处于尴尬的境地,故用法律手段直接保护公民隐私权就成为理论界和实践中不容忽视的问题。

关键词:公民隐私权特征保护立法保护

试论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一、隐私权的概念及沿革史

(一)隐私权的概念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

1.一般认为,隐私权是一种具体的人格权,基本内容包括以下几项:

(1)隐私隐瞒权。又称保密权,指自己对自己的隐私有不向任何他人告知的权利。

(2)隐私利用权。公民对自己的隐私,不但享有消极隐瞒不用的权利,还同时享有利用的权利,这种利用权是指公民对自己个人资讯进行积极利用,以满足自己精神、物质等方面需要的权利,这种利用可以是自己利用,也可以是允许他人利用。

(3)隐私维护权。是指权利主体对于自己的隐私所享有维护其不可侵犯,并在受到非法侵犯时可以寻求司法保护的权利。

(4)隐私支配权。是指公民对于自己的隐私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支配。

2、隐私权具有以下特征:

(1)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隐私权是自然人个人的私的权利,并不包括法人,尤其是企业法人,企业法人享有的商业秘密不具有隐私权所特有的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本质属性。

(2)隐私权的客体包括私人活动、个人信息和个人领域。

(3)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受公共利益的限制。隐私权的保护并非毫无限制。应当受到公共利益的限制,当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依公共利益的要求进行调整。

3、根据我国国情及国外有关资料,下列行为可归入侵犯隐私权范畴:

(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

(3)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

(4)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

(6)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

(7)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

(8)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

(9)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

(10)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

(二)隐私权的沿革史

最早法律意义上的隐私权是1890年,著名学者沃伦(Warren)和布伦迪斯(Brandeis)在《哈佛法律评论》上发表了一篇题为《论隐私权》(The Right to Privacy)的文章。该文章对美国隐私法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随后美国就隐私权问题进行了大量研究,上世纪三、四十年代,美国法院出现隐私权的判例。1940年sidis诉F.R出版公司案等,法官对隐私权认可,被美国法学理论界称为法学影响法院审判的一个杰出案例。后来出现了专门的联邦隐私法,各州也出现了类似的法规。六十年代后,著名的法学家威廉普罗塞在他的《美国侵权行为法(第二次重述)》中把隐私权分为四部分,即与私人生活有关的、与安宁生活有关的、与形象有关的、与姓名有关的。英国对隐私权的研究不发达,隐私立法很零碎。英国现阶段正在为隐私权的保护系统化和专门化进行工作。在大陆法系国家中,德国的大多数法学家认为,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第1部分对“私权”的列举是详尽的,名誉权和个人秘密权将得到法律条款的保护。法学家和法官拒绝这些特殊的“人身权利”作为应受民法典第823条保护的绝对权利。二战后,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德国联邦法院于1954年通过“公民的一般人格权,保护隐私和名誉”的司法解释。法国为加强隐私权保护,于1970年7月11日在第70—643号法律中,增补了《民法典》第9条,规定了隐私权保护,即“任何人有权使其个人生活不受侵犯”。1978年通过保护个人数据的法律,类似情形还有瑞士等国。我国近邻日本,其民法没有隐私权的具体规定,但二战后修改民法典,确立“个人尊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