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和养老领域开放改革三年行动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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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和养老领域开放改革三年行动计划
为贯彻落实《全面推进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工作方案》(国函〔2019〕16号),在新的起点上全面推进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工作,推进医疗和养老领域改革开放发展,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推进社会办医准入制度改革
1.实施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措施,将审批权限下放至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探索建立“区级受理、市级审批”制度,推进网上办理、窗口前移,推动小型国际专科医疗机构发展。(完成时限:2019年8月底前,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局)
2.制定优化社会办医疗机构跨部门审批方案,简化、优化、规范审批流程。(完成时限:2019年9月底前,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局、市规划自然委、市生态环境局、市民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市场监管局)
3.探索在本市开展诊所备案制试点,研究制定诊所备案制管理办法。(完成时限:2020年9月底前,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4.社会办医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实行告知承诺制,取消床位规模要求。(完成时限:2019年12月底前,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二、推进涉外医疗、养老准入制度扩大开放
5.实施设立中外合资合作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试点,鼓励境外申请人在北京市设立中外合资合作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引进国际先进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管理理念、管理制度和服务模式。(完成时限:2019年4月底前,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
6.实施外国医师多点执业注册,支持外国医师在本市多个医疗机构执业。(完成时限:2019年5月底前,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7.放宽外商捐资举办养老机构的社会服务机构准入。试点开展外商以捐资的形式设立社会服务机构,开办养老机构,并做好试点政策的宣传贯彻工作。(完成时限:2019年12月底前,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8.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做好养老服务机构备案工作。(完成时限:持续推进,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三、推进国际化医疗服务试点
9.确定一批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重点在国际人才集中的地区和“三城一区”开展国际化医院试点。(完成时限:2019年6月底前,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昌平区政府、海淀区政府、怀柔区政府、朝阳区政府、顺义区政府)
10.围绕高水平人才引进、国际商业保险合作、药品进口、
医保支付等方面,制定国际化医院试点配套支持政策,推动体制机制探索创新。(完成时限:2020年12月底前,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人才工作局、市金融监管局、北京银保监局、市药监局、市医保局)
四、推进医疗服务创新
11.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在东城区、朝阳区探索具有北京特点的“互联网+护理服务”制度、服务规范以及运行机制。(完成时限:2019年6月底前,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12.开展医疗服务和执业信息化监管试点,建立医疗服务和执业监管平台,将互联网医院平台纳入监管平台,保障互联网诊疗服务质量。(完成时限:2020年12月底前,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13.鼓励在京医疗机构根据自身的技术能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干细胞临床前沿医疗技术研究项目。(完成时限:2019年12月底前,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科委)
五、促进医药服务和产业协同开放
14.积极发展中医药服务贸易,以中医养生保健等为重点,培育康复、健身、养生与休闲旅游融合发展新业态。(完成时限:2019年12月底前,责任单位:市中医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文化和旅游局)
15.推动医疗机构治未病服务项目在纳入收费项目和确定收费标准等方面先行先试。(完成时限:2019年12月底前,责任
单位:市中医局、市医保局)
16.开展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允许北京市医疗器械注册人委托京津冀地区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生产医疗器械,助推“注册+生产”跨区域产业链发展。(完成时限:2019年12月底前,责任单位:市药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京津冀协同办))
六、加大养老医疗领域土地资源供给
17.制定养老服务专项规划。深入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组织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中长期发展规划,明确各区、各街道乡镇各类养老服务设施的空间布局、功能结构、数量规模,推进地区平衡和结构合理。(完成时限:2019年12月底前,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规划自然委)
18.制订养老医疗规划用地正负面清单指引,理清城市疏解和更新后的厂房、锅炉房、国企物业、腾退空间等土地和房屋资源开办养老医疗服务的调规、供地、建设、产权、转让等核心政策节点。(完成时限:2020年12月底前,责任单位:市规划自然委、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
19.研究利用国企自有土地和房屋开办养老机构的支持政策,鼓励国有企业参与养老机构建设。(完成时限:2020年12月底前,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规划自然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国资委)
20.试点建立集体土地流转、占用集体土地、现状变更性质等细化政策。(完成时限:2020年12月底前,责任单位:市规
划自然委、市民政局)
21.研究政府保障就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土地供给政策或措施,凡属于就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按照基层基本公共服务属性由政府划拨土地,且土地保持养老性质属性永久不变,土地权归属政府保持不变,以解决就近养老设施用地的来源问题。(完成时限:2021年12月底前,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各区政府)
七、完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22.继续完善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培训政策体系,加大对农村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支持,推进养老服务人员专业化。(完成时限:2020年12月底前,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
23.建立区域养老服务联合体,以街道(乡镇)为单位,明确街道(乡镇)养老照料中心、公办养老机构、社会办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各自功能定位及相互关系,强化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的城乡统筹和区域统筹,最大限度实现老年人就近养老。(完成时限:2021年12月底前,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各区政府)
24.细化落实《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监管办法(试行)》,依据机构改革后的各部门职能,明确各部门职责和联席会议协商机制,建立养老服务机构综合监管制度。(完成时限:2019年12月底前,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规划自然委、市生态环境局、市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