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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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联邦法院在第二份判决中审议了被告未向原告交货是 否应承担责任的问题。法院认为,卖方原则上必须承 担其供应商未能交货的风险。为了避免这一风险,卖 方有必要通过适当的合同条款免除自己的责任。下级 法院认定,在本案中,从具体情况看,不能推定存在 这种约定,这一认定是合理的。
第三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第三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法院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销售合同适用了《销售公约 》,尽管买方发出的一份书面定购单中载有选择法律 条款,指定了加拿大法律。买方的定购单是在卖方向 买方提供了机械设备的口头“报价”(买方被指称同 日(口头)接受了该报价)的六周之后发出的。法院 判定,卖方的报价(其中大概没有包含选择法律条款 )可以构成《销售公约》第14 条下的销售发价,因 为报价“十分确定”,并表明“发价人在得到接受时 承受约束的意旨”。法院随后认定,买方指称的口头 接受如果确实提出过,依据第18 条是有效的。
第三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根据这些规定,如果当事人双方指定了特定的信息系 统来交流电子信件,收到电子信件的时间就是其进入 收件人信息系统的时间(见《电子交易法案》第 14(3)节,该节参照《电子商务示范法》第15(2)(a)㈠ 条)。如果当事人双方指定了接收送达文件的地址, 在2008年7 月17 日23:59:59 接收的电子邮件是在规 定时间内收到的,因此也是有效的。
非即时性(不在场)
不在场 机 机 即 时 交流 性 在场
通过网站订货,相关信息有 接收系统自动处理 非交互式的自动网站 交互式的自动网站 具有延迟接收功能的EDI 即时接收 EDI ,但处理程序 延后 即时接收 EDI ,同时进行处 理程序
第三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二)CISG的规定 案例 申请人根据《专利合作条约》提交了一份专利申请并 要求获得优先权。反对方对此在2008 年4 月17 日提 出了反对通知。按照《联邦法院规则》第5.4 条,反 对方应该在三个月内将其一份SGP 送达,因此,送 达SGP 的最后期限是2008 年7月17 日。事实表明, 反对方多次试图通过电子手段——电子邮件和传真— —将SGP 送达申请人要求送达的地址。
第三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2006 年3 月,申请人在德国科隆法院提出独立诉讼 申请,目的是取得专家对于下述问题的意见,即已交 付的汽车能否装上另一种座椅,申请人声称这是当事 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的。买方认为科隆法院是合适的法 院,因为完成交易的卖方分支机构设在科隆。卖方对 此事提出异议,辩称其总部设在荷兰,在科隆的机构 只是一家独立的商业机构。
第三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鉴于斯洛伐克买方未能及时支付货款的事实,依照 《销售公约》第78 条的规定,卖方有权对所欠货款 收取利息。由于《销售公约》没有明确规定具体利率, 因此,法院认为应参照《销售公约》第7(2)条。根据 第7(2)条的规定,《销售公约》中未决确规定的未尽 事宜应适用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依照适用法律予以 解决。在本案中,利率问题应根据法国法律予以解决。
第三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尽管法院判定《销售公约》适用于双方当事人的销售 合同,但法院认定,根据第4 条所述的《销售公约》 范围限制,《公约》不得优先于卖方对货物提出留置 权要求所依据的密歇根成文法。但是,法院最后指出, 它不能决定该成文法是否适用,且在没有进一步证据 的情况下不能确定卖方是否满足了有效留置权要求; 因此,它驳回了卖方立即追回货物的动议。
第三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接着,法院指出,如遇一般条款和条件有冲突,至少 是一般条款和条件中没有冲突的部分应视为达成一致 ,而其余部分适用“最后一击”理论,意指以最后发 出条款的当事方的一般条款和条件为准。因此,法院 认定选择法院协议有效,因为两个标准条款在这一点 上是类似的。出于同样原因,在此特殊案例中,即使 适用“最后一击理论”也将导致类似的结果。
第三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仲裁庭驳回了买方关于转售1 万公吨碱性生铁构成双 方当事人订立其他合同的基础的争辩,因为后一份合 同没有证据支持买方的立场,但仲裁庭认为,卖方无 权要求对转售造成的损失的赔偿。书面证据表明,买 卖双方仍在就这1 万公吨碱性生铁的价格进行谈判。 由于卖方没有出示证据来证明它在卖方第一次转售之 前已宣告原合同无效,根据《销售公约》第75 条, 卖方无权要求损害赔偿,因为卖方并不是在宣告原合 同无效之后与其他两家公司订立转售合同的。
案例 德国申请人向总部设在荷兰的被申请人购买了一辆大 客车。申请人2004 年11月的订单在背面印有德文版 一般条款和条件。此后不久,被申请人发出订单确认 函,其中提到以荷兰文写成的本公司的一般条款和条 件。当事双方的一般条款和条件都载有合同所发生争 议的选择法院条款,其中规定法院地为卖方的总部。

第三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1.
2.
问题: 就销售合同的订立问题,你认为应适用哪一法律 来解决? 你认为本案中的法院是法国法院还是斯洛伐克法 院?
第三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一、三种法律调整模式 1.国内冲突法模式 2.国际统一实体法模式 3.折中模式
第三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二、CISG法律调整模式特征 (一)适用范围方面的特征 1. 事实层面 2. 法律层面 (二)总则方面的特征 (三)排除和保留 1. 当事人排除 2. 缔约方保留
第三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1.
2.
问题: 你认为判定要约“十分确定”需要参考哪几个要 素? 你认为卖方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吗?
第三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一、一般性规定 (一) 当事人的合意 要约的构成要件 要约的效力问题 承诺的构成要件 百度文库 承诺的效力问题
第三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导读案例 美国境内的卖方同意向加拿大境内的买方销售机械设 备。卖方交了货,但买方未能支付部分货款。卖方对 买方提出违反合同诉讼,并提出依据美国国内(密歇 根)成文法立即追回货物的动议,卖方指称,该成文 法使其对销售给买方的机械设备获得了留置权。
第三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二、电子交易下的合同订立问题 (一)新的通讯方式
通讯方式 非即时性(不在场) 即 时 性 不在场 传统与现代通讯方式 CISG 涉 及 的 通 讯 方 现代通讯方式 式 信件、电报 电传 电子邮件 传真 网络电话、网上即时 聊天
在场
电话
第三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计算机自动管理程序 人 机 交流 即 时 不在场 性 在场 非即时性(不在场)
国际商法
主讲:胡晓红 教授
第三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学习目标 国际货物买卖是最为广泛和最为基础的国际商事活动 之一。通过阅读本章,读者应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 订立、履行、风险转移以及违约和救济等基本法律问 题有所掌握;通过阅读案例,读者应进一步了解具体 规则的适用以及解决疑难案件的分析思路。

第三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第三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因此,法院推理完全可以在没有法律选择条款的情况 下缔结合同,而依据第1(1)(a)条,《销售公约》可以 适用,因为当事人在不同的缔约国境内。法院指出, 即使买方的选择法律条款是该合同的一项条款,《销 售公约》仍然可以适用。“复查过《销售公约》第6 条的法院判定,双方当事人必须明确决定《销售公约 》不适用其协议”(引用美国的裁决)。法院宣称, 买方的选择法律条款没有“明确表明《销售公约》不 适用”,因为该条款所指定的加拿大法律包括《销售 公约》。
第三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相关来文是申请人律师服务器在2008 年7 月17 日 23:59:59 收到的一封邮件,而这个时间距离最后期 限还有1 秒。 专利专员代表审议了送达文件的接收问题,特别是按 照《电子交易法案》(1999 年),是否明确指定了 送达的电子地址,该法案的相关部分以1996 年《贸 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为基础。
第三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 导读案例 一家中国卖方和一家瑞士买方订立了5,000 公吨碱性 生铁和5,000 公吨铸造用生铁的买卖合同。合同规定 买方必须出具不可撤销信用证,以及将出具另一份关 于进口卖方10 万公吨铁矿石的信用证。该合同还规 定将按双方商定的价格交付1 万公吨碱性生铁,以及 按双方商定的价格交付1 万公吨碱性生铁或铸造用生 铁。碱性生铁和铸造用生铁将由合同指定的两家不同 的工厂供应。
第三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买方声称,卖方最终转售的1 万公吨碱性生铁事实上 是买卖双方订立的另一份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买方还 辩称,因为国内供应商不是原合同商定的供应商,所 以卖方不得要求由撤销1 万公吨碱性生铁订单导致的 损害赔偿。
第三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仲裁庭首先考虑是否订立了关于2 万公吨碱性生铁的 合同。它裁定,关于1 万公吨碱性生铁的第一次要约 是“十分确定”的(《销售公约》第14(1)条),并 且根据《销售公约》第23 条的规定视为“接受”。 但有关该要约的最终标的物是未明确的,因此关于1 万公吨碱性生铁或铸造用生铁的要约不是“十分确定 ”的。因此,没有要约,没有接受,也就不存在关于 余下1 万公吨碱性生铁的合同。
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调整模式 导读案例 法国卖方和斯洛伐克买方订立了一份口头协议,依照 这份协议,卖方有义务将协议货物交付买方,而买方 则有义务凭卖方出具的发票向卖方支付约定的货款。 而买方在卖方交货后却未能履行其在协议项下的付款 义务。
第三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法院参照《斯洛伐克国际私法与程序法法案》这一国 内法适用《销售公约》。斯洛伐克国内法第10 条规 定,在协议双方未选定适用法律的情况下,相关协议 应受旨在确保合同纠纷得到妥善解决的相关法律的管 辖。通常情况下,销售合同应受合同订立时卖方所在 国法律的管辖。为此,法院认定协议双方之间的法律 关系应受法兰西共和国(《销售公约》缔约国)法律 的管辖。此外,法院还援引《销售公约》第1(1)(a)条 认定,《销售公约》适用于注册地分别位于两个不同 缔约国的协议双方。
第三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法院驳回了申请人的申请,上诉法院支持下级法院的 裁定,认为德国法院没有国际管辖权。上诉法院指出, 《关于民商事管辖权及判决承认与执行的欧盟第 44/2001 号条例》(《布鲁塞尔条例I》)第23(1)条 所规定的选择法院协议须相互以书面形式订立的要求 也可以通过使用一般条款和条件来满足。法院认定由 于德国和荷兰都是《销售公约》的缔约国,而当事双 方没有排除该公约的适用,因此应当适用该公约。

第三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联邦法院在第一份判决中,按照《销售公约》第 1(1)(a)条,允许适用《销售公约》,驳回了下级法院 和上诉法院的判决,这两个法院判定双方当事人未订 立合同。原告所发的确认书虽事实上并不等同于《销 售公约》第14 条所指的接受被告的相应发价,但构 成了还价,被告随后的行动(例如按购买确认书转交 所要求的文件)以决定性的行为认可了还价(《销售 公约》第19 条)
第三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二)合意内容的确定性 1. 合同成立的确定性 2. 合同内容的确定性
第三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案例 瑞士公司X 股份公司通知德国公司Y 有限公司,一家 意大利公司出售大约70 吨三乙烯四胺。随后,Y 公 司向X 公司发送了购买确认书,欲购60 吨。但X 公 司未能获得该产品。Y 公司因已先期将货物转售,因 此有义务另购货物补上。Y公司向X 公司开出账单, 要求其支付差价。但X 公司拒绝支付,声称其与Y 公 司并未有效订立合同。因此,Y 公司向具有管辖权的 地区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被告胜诉,之后上诉法院 也作了同样的判决。
第三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根据卖方的指称,买方仅履行了有关第一批5,000 公 吨碱性生铁的义务,随后就第一批5,000 公吨铸造用 生铁给予卖方补偿。此外,买方没有履行其余2 万公 吨碱性生铁的义务。这导致卖方不得不向另外两家公 司亏本转售1 万公吨碱性生铁,并因撤销国内供应商 的1 万公吨碱性生铁订单蒙受其他的损失。卖方要求 由转售1 万公吨碱性生铁导致的损害赔偿和利息,以 及因撤销1 万公吨碱性生铁订单而产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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