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及其立法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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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及其立法管制

摘要:近几十年来,跨国公司在国际经济活动中的作用日益增大,它们的活动对世界经济有着重要的影响。跨国公司拥有着强大的经济实力,在世界范围内追求高额利润,这就会产生种种冲突,例如跨国公司子公司与东道国、子公司与母公司之间的矛盾。跨国公司在全球范围内的经济活动会给有关国家甚至国际经济产生不利的影响,因而对其责任的划分以及管制便显得日益重要。

关键词:跨国公司责任管制

跨国公司(transnational corporation),亦称多国公司(multinational corporation)、国际公司(international corporation)、世界公司(world corporation)等。跨国公司是资本主义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是随着国际分工的扩大化和国际贸易的发展而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世界上最早的跨国公司是16世纪出现的东印度公司,直到20世纪初,跨国公司才开始大量的出现。目前,跨国公司的总产值已超过世界总产值的1/3,而跨国公司内部及其相互贸易占世界贸易的60%以上。跨国公司凭借其雄厚的财力、物力、人力资源优势和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在世界范围内,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一、跨国公司的概念

什么是跨国公司,目前在国际上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法律定义。跨国公司不是一个法律实体。跨国公司(transnational corporation),又称多国公司(multinational corporation)、多国企业(multinational enterprise),全球公司(global corporation)或国际公司(international corporation),原本是经济学上的名词,在国际经济高速发展的时代,跨国公司已经成为为各个领域普遍接受的概念,但是,至今对于跨国公司没有在法律上形成准确概念。最初经济学家们在提出跨国公司的名称时,主要是关注到资本的跨国化经营以及由此而导致的管理上的全球化策略而对跨国公司的相关经济管理问题作出论述。在法律界首先对跨国公司进行界定的是蒂姆伯格(S. Tim berg),他在其文章《国际联合企业和国家主权》中提到“多国公司”,这是关于跨国公司的最早的论述。后来有学者认为多国只是指出公司的多国籍性,忽略了跨国公司以母公司国家为基地的特点,而且容易使人误认为跨国公司是具有双重或多重国籍的公司,而提议将多国公司改称为“跨国公司”,以便更好的表达这些公司以本国为基地从事跨国经营的特点,而多国公司(multinational corporation)是专指那些投资者是来自不同国家的公司。联合国贸易与发展委员会起草的《跨国公司行动守则》采用这一意见使用了跨国公司的名称。国际社会也试图从法律上对跨国公司作出界定:包括1977年的奥斯陆会议上通过的多国企业的决议,以及联合国跨国公司中心1984年的《跨国公司行动守则》等,然而至今也未能对跨国公司作出确定的法律定义。

1983年,联合国跨国公司委员会在拟订《跨国公司行为守则》时所下的定义为大多数国家接受,其为:跨国公司是指由分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实体组成的企业,而不论这些立体的法律形式和活动范围如何;这种企业的业务是通过一个或多个活动中心,根据一定的决策体制经营的,可以具有一贯的政策和共

同的战略;企业的各个实体由于所有权或别的因素相联系,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实体能对其他实体的活动施加重要影响,尤其可以与其他实体分享知识、资源以及分担责任。[1]

二、公司的特征

(1)跨国公司的经营活动具有跨国性。

跨国公司的跨国性主要是指其以本国为基地而从事跨越国界的经营之特征,而非要求其组成实体必须具有不同的国籍。[2] 组成跨国公司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必须设在不同的国家,它的基本模式是母公司与子公司、总公司与分公司。一般情况下,是指母公司或总公司设在某国,并以母国作为企业集团的基地,而在别的国家(也称东道国)设立子公司或自己的分支机构即子公司。

(2)跨国公司具有全球性经营战略。

跨国公司的母公司在指定其经营方案时,通常从跨国公司的整利益出发,着眼于全球经济的发展方向,制定其在全球范围内的生产、销售和经营策略。跨国公司通过对外直接投资,在世界范围内进行生产、配置,并把研究与发展、采掘、提炼、加工、装配、销售以及服务等生产过程和流通过程伸向世界各地,而把最高决策权保留在跨国公司总公司,总公司对整个公司的投资计划、生产安排、价格体系、市场安排、利润分配、研究方向以及其他重大决策分担责任。

(3)跨国公司由不同实体(通常包括母公司、子公司、分公司)组成。

母公司具有核心决策权。跨国公司的经营战略由母公司制定并实施,母公司对跨国公司的其他实体拥有高度集中的管理权。有学者指出:“跨国公司的主要法律形式,是根据各种法律制度成立的多个公司的聚积,但受母公司的集中控制,因而构成一经济体。”“从跨国公司具有共同的商业目的、中央控制和内部一体化的活动等方面来看,可以说,跨国公司具有企业的特征,是一种经济实体,但它并不是一个法律实体。”[3]

(4)跨国公司内部实体之间具有相互联系性。跨国公司由设立于不同国家的若干实体组成,各实体之间存在着不同程度上的联系。尤其是母公司往往通过货物、资本、技术、服务的内部转移等多种方式对其海外子公司、分公司进行指挥、控制,从而实现利润在各实体之间的转移,达到跨国公司的内部资源的合理配置,也可以同时逃避或规避东道国的的税收管辖、关税壁垒或非关税壁垒等措施。

(5)跨国公司利益与跨国公司营业所在国利益之间的冲突性。跨国公司的营业所在地是指跨国公司的诸实体开展营业活动的母国或东道国。母国(home country)是指母公司所在国家。东道国是指母公司以外的其他实体所在的国家。发展中国家为了吸引外资,多制定有大量只针对外国资本的优惠措施。跨国公司一方面享受着这些优惠待遇,但另一方面在实施追逐高额利润的跨国经营战略是又不惜损害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因此,跨国公司与发展中国家东道主的矛盾往往演变成为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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