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反垄断理论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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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反垄断理论概述
谢海霞
哈尔滨工程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09级经济法研
摘要:从竞争的基本概念出发,本文在结合美国不同时期的经济竞争理论基础上分析其不同时期的竞争政策及其变革原因,提炼其反垄断分析的重要因素,从方法论角度试图建立其反垄断分
析的步骤和框架。
关键词:美国反垄断反托拉斯反垄断分析
竞争最早是作为经济领域里的基础概念被人们熟知的,但经济理论中竞争概念的发展却左右着反垄断政策以及法规的演变。
亚当斯密首次将竞争概念系统化时认为实现竞争的前提之一是:所有交易必须是自由而无所限制的。
之后在经济学家McNulty建立了完全竞争理论,完全竞争市场模型也被建立,基于此古典经济学派和新古典经济学派的竞争观点产生了很大的分歧,许多经济学家逐渐以完全竞争模型中静态的“市场结构”来代替古典竞争理论中的动态竞争概念,并进一步利用完全市场模型配置生产资料来追求经济效率,以此作为干预市场竞争的判断标准。
但是芝加哥学派将市场结构认定为市场竞争的结果,竞争仍然是一种动态的过程,最终市场是否达到均衡并不重要,他们所关注的是市场资源配置的移动过程。
在美国,不同时期的经济竞争理论根据不同的竞争环境而变化。
几百年来,随着美国竞争法思想的发展历程,美国的反托拉斯政策也不断地演变。
从1980年7月2日通过《谢尔曼》法之后,按照时间先后顺序出台了《克莱顿法》、《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等。
早期在19世纪末,美国经济逐渐走向集中化经营,许多具有垄断势力的大企业逐渐形成致使许多中小企业被排挤或往往被大企业所并购,形成强大的托拉斯。
于此同时,美国国民并没有因托拉斯的形成获利,而是因为运费不断高涨而饱受其害。
此促进了《谢尔曼》法的制定。
此法反托拉斯的规定主要集中在第一条和第二条。
其中第一条是关于禁止贸易或商业行为的行为的规定。
限制贸易或商业的行为主要包括:固定价格、串通投标、划分市场和联合抵制。
第二条则是关于垄断或企图垄断行为的规定。
但是该项对垄断或企图垄断的认定带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根据此法,美国反托拉斯机关和法院在长期的实践中总结出了反垄断
分析方法:根据美国《谢尔曼法》的规定,对一个企业进行垄断法分析,首先要确定该企业所在的相关市场;在判断被告在此相关市场内是否拥有垄断力量;如果被告被认定在相关市场内拥有垄断力量,则接下来需要考察被告是否存在滥用垄断力量的行为。
再根据合理性原则判断被告的行为是否出于合理需要,是否对消费者权益造成了损害后果。
在上述的分析都完成之后我们才能最终判定被告的行为是否违反了反垄断法。
美国最高院在标准石油以及美国烟草公司案中确立了反垄断分析中的“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原则”,这亦是在使用《谢尔曼法》第一条和第二条的审判实践中确定的。
其中本身违法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某些损害竞争的行为已经被司法判例确定本身就是违法行为,无需再通过其他的因素去判断。
该项原则体现了反托拉斯法使用的严格性和便利之处。
“合理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某些对竞争的限制比较模糊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行为,必须在慎重考虑行为人的意图、行为方式以及行为后果等因素之后才能做出判断。
合理原则的确定,目的在于使反托拉斯法的使用能够应对复杂多变的经济情况,避免机械的执法可能对正常的经济活动造成消极的影响。
但是该原则也带来了一些不好的后果,比如使诉讼变得复杂耗时,也有学者认为其削弱了《谢尔曼法》的精神。
在1895年至1905年间,企业结合浪潮时兴,其原因部分来自《谢尔曼法》本身,许多企业认为其仅仅注重卡特尔行为,对购买资产或企业并购所产生合并行为规定较为宽松,而这种争议使得企业合并规制结合反托拉斯政策时至今日。
鉴于《谢尔曼法》的规定比较原则,《克莱顿法》规定了某些特定的贸易行为为非法行为。
其中主要有:价格歧视、独家交易、搭售和合并、兼并。
《联邦贸易委员法》则设立了联邦贸易委员会,其第五条扩大了不公平竞争管制的范围,且联邦贸易委员会可以在反竞争行为之初期尚未违反其他反托拉斯法时介入加以管制。
至此,美国的反垄断理论不断通过判例补充形成的理论框架和实践都已初步形成体系。
在十九世纪二十年代,经济学家们在构建完全竞争市场模型之后,发展出一套系统且严格定义的“完全竞争”理论,哈佛学派的经济学家梅森以市场均衡为条件,在1939年反向的建立了“市场—行为—绩效”理论构架,认为市场的结构可以左右厂商的行为进而达到配置效率和生产效率。
因此在反托拉斯方面,为
达到经济效率,就应该以完全竞争市场结构为标准,而矫正不属于完全竞争市场的市场结构。
一直以来,在美国反垄断的经济学分析在垄断行为的违法性判定中都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
相对于维护公平和秩序而言,他们选择了经济效率的价值目标。
在运用相关市场理论时,美国法官又提出了不少质疑:需求交叉弹性给相关市场的确定提供了界定方式,但是其在实际运用时仍然面临着许多问题,首先是交叉弹性要有多大,两项产品才可以算是具有可代替性的;其次是对消费者个人而言,交叉弹性并不具备对称性。
为了克服此种困难,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利用下列四种原则来使需求交叉弹性理论更好的界定相关市场范围:1、产品间是否有持续的相当价格差异?2、产品是否存在特殊的特征使产品只适合特定的用途?3、购买者对于特定产品是否存在特殊的偏好?4、有购买者或销售者的市场观察,该两项产品是否处于竞争状态?在我国2008年制定的反垄断法中所规定的“相关”市场:本法所称相关市场,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狱范围。
但是具体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是怎样对相关市场进行界定的,目前还在进一步的研究中。
相关市场中地理市场的问题。
在产品市场中,即使厂商所生产的产品间具有可代替性,但空间所产生的障碍也会使产品间的代替性受到限制。
在界定市场范围时,除了考虑上面提到的产品市场之外,还要考虑地理市场。
所谓地理市场,指在一个特定地理区域,当一个厂商能够在提高价格之后仍保有其相当一部分消费者,没有使他们转向区域外的厂商购买产品时,或者也没有该地理区域外的厂商很快的进入该区域时,则该区域就是一个相关的地理市场。
以电子商务为例,简单的说,电子商务的市场就现在而言是基于整个互联网的,它突破了现实世界中的地理区域的限制,全世界的人都可以再世界任何一个厂商的电子商店里购买商品。
现实中人们选择电子购买的因素往往跟价格等无关,有时候其他因素的比例更大一些。
那么电子商务中的网络市场是应当被视为一个单独的市场呢还是传统的一部分?
在传统地理市场理论中,在测定地理市场的范围时,最主要的方法是销售法和价格法。
销售法是以产品的移动性来判别两个地区的产品是否属于同一个地理市场。
考察一种当地生产并销售的产品,其占该产品在该区域销售总额的比例以
及其占外地生产该产品总额的比例,只有这两个参考指标都超过一定门槛时,才可以将连个区域视为同一个地理市场。
价格法则是利用产品价格在同一市场快速且容易趋于一致性的特征,将不同区域的产品价格扣除运输成本后,检查其价格的差异性。
如果其差异性显著,则两个区域则视为不同的地理市场,反之则视为。
随着经济形式的变化和科技的创新都给反垄断案件的审理带来越来越多的挑战,但是总的来说美国的反垄断分析还是遵循这样的顺序:先是界定相关市场。
市场界定是反垄断法执法中的出发点,其包括相关产品市场和相关地理市场两部分;二是如何判定在市场中拥有支配地位,主要从市场份额和进入市场的障碍两方面来考察,时间因素也可以成为考察支配地位的一个方面;三是对滥用的认定,美国采取了“排他性认定”的方法,即其是否重大限制其他企业凭借向客户提供的优质产品或服务在相关市场中竞争的能力或存在这种重大限制威胁;四是是否存在正当理由抗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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