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民族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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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民族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2011年8月9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家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学位授予工作应坚持全面考核、公正合理、择优授予的原则。
第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规定的学科门类,结合我校所设专业,可授予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医学、
管理学等学士学位。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普通本科、辅修本科和成人教育本科。
第二章组织领导及工作程序
第四条青海民族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简称校学位委员会)统一指导我校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
第五条工作程序
(一)普通本科生、辅修专业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由各院系(普通专业本科生由学生所在院系,辅修专业本科生由开设专业院系)逐个审查毕业生的政治思想、学业成绩等鉴定材料,填写《青海民族大学学士学位评审登记表》,经院系讨论提出是否授予学位的意见,于每年5月中旬将上述材料报教务处。
教务处复审后,将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学生名单提交校学位委员会评定通过,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青海民族大学学士学位证书》。
(二)成人教育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经学生申请,由继续教育学院于每年5月上旬组织学位课程考试。
继续教育学院或开展成人教育的有关院系按本细则第五章有关条件进行审核,提出推荐意见,于每年5月中旬将学士学位申请者的政治表现、全部成绩(含学位课程考试成绩)、毕业论文(设计)以及申请者就读专业教学计划等全部材料一并提交教务处。
教务处复审后,将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学生名单提交校学位委员会评定通过,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青海民族大学学士学位证书》,其《青海民族大学学士学位授予书》交由继续教育学院或成人本科教育组织院系归入本人档案,学位获得者名单由学校存档。
第三章普通本科生授予学士学位条件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普通本科学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政治条件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学术水平条件
1、在学校规定学习期限内,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实践性教学环节(包括
毕业论文或设计、实习等其他实践环节),取得规定学分,获得毕业证书。
2、参加全国外语等级考试,取得该考试总分的40%以上成绩:普通本科生参加
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CET4);少数民族语言、艺术、体育和各专业藏汉、蒙
汉双语方向学生参加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B级考试;公共外语为非英语(如日
语、俄语等)的学生根据专业及专业方向性质参加相应语种的等级考试。
或民考
民学生参加全国少数民族汉语水平等级四级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
英语专业学生参加专业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50分以上;日语专业学生参加日
语专业四级考试,成绩合格,或参加国际日语能力二级考试,成绩达到210分以
上;阿拉伯语专业学生参加阿拉伯语语言能力测试四级考试,成绩合格。
第七条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一)政治上有明显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或有危害社会言论行为,经教育仍不改。
(二)未获得毕业证书。
(三)考试作弊受到纪律处分,或其他违纪受到留校察看处分或受到其他处分两
次及以上。
(四)毕业论文(设计)质量达不到基本要求,或毕业论文(设计)、公开发表
的文章(论文)等有剽窃抄袭或伪造数据行为。
(五)累计有6门以上必修课程是经重修通过。
(六)修读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低于2.0。
(七)其他情形经校学位委员会审定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第八条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因第七条第五款、第六款不能获得学位,但毕业前达到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学士学位:
(一)在核心期刊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与专业相关的论文一篇,或参加省级及以
上科研项目一项并结项(项目中排序前五位,以结项证书为准)。
(二)前7个学期所有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0以上。
(三)在校期间非英语专业学生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CET6),成绩达到
426分以上;英语专业学生通过专业英语八级,日语专业学生通过专业日语八级
或国际日语能力一级考试;阿拉伯语专业学生通过阿拉伯语语言能力测试四级考
试,成绩优秀。
(四)参加国家级竞赛活动并获得奖项,或参加省部级竞赛活动获得一等奖。
(五)文史类学生通过全国计算机等级二级考试,理工农医类学生通过全国计算
机等级三级考试,取得合格证书。
(六)被国内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正式录取为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七)其他在学业或学术方面有突出成绩,经校学位委员会审查认为可授予学士
学位。
第四章辅修专业本科生授予学士学位条件
第九条辅修专业本科学生符合下列条件,可授予辅修专业学士学位:
(一)政治条件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学术水平条件
完成主、辅修两个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经考核,主修专业毕业并取得
相应学士学位,辅修专业取得合格证书。
第十条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规定的学制内未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
(二)在规定的学制内未获得辅修专业合格证书。
(三)累计有3门以上辅修专业必修课程是经重修后通过。
(四)修读辅修专业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低于2.0。
(五)毕业论文(设计)质量达不到基本要求,或毕业论文(设计)、公开发表的文章(论文)等有剽窃抄袭或伪造数据行为。
(六)经校学位委员会评定不能授予辅修专业学士学位。
第五章成人教育本科生授予学士学位条件
第十一条成人教育本科学生符合下列条件,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政治条件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学术水平条件
修读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门课程,考试成绩合格,经审核准予毕业,且学习成绩符
合以下要求:
1、平均成绩在70分以上。
2、通过毕业论文答辩,且成绩在70分以上。
3、非英语专业学生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应用能力A级考试,成绩达到50分以上,
或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CET4),取得考试总分的40%以上成绩;公共外
语为非英语(如日语、俄语等)的学生根据专业及专业方向性质参加相应语种的
等级考试,并取得该项考试总分的40%以上成绩。
4、英语专业学生参加专业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50分以上;日语专业学生
参加日语专业四级考试,成绩合格,或参加国际日语能力二级考试,成绩达到
210分以上;阿拉伯语专业学生参加阿拉伯语语言能力测试四级考试,成绩合格。
5、参加规定的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全部合格。
第十二条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一)政治上有明显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或有危害社会言论行为,经教育仍不改。
(二)未获得毕业证书。
(三)学位课程考试不合格。
(四)考试作弊受到纪律处分,或其他违纪受到留校察看处分或其他处分两次
及以上。
(五)毕业论文(设计)、公开发表的文章(论文)等有剽窃抄袭或伪造数据
行为。
(六)涂改或伪造成绩单。
(七)其他情形经校学位委员会审定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三条申请学位的学生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成人教育学生学士学位申请表》。
(二)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大学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或成绩单原件及复印件。
(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学生学位课程考试试卷及成绩。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对毕业当年不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一律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第十五条本细则中所要求达到的各类成绩、百分比等数据,均包含该数据本身。
第十六条凡违反本细则,营私舞弊,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将撤销已授予学士学位,并对有关人员做出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校学位委员会学士学位评定工作的办事机构设在教务处。
第十八条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
经学生本人申请,并经档案管理部门出具证明后,学校可出具相应证明。
证明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九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青海民族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同时废止。
其它文件规定与本细则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二十条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