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天津滨海新区加快北方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资金支持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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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滨海新区加快北方国际航运中心
建设的资金支持办法
为贯彻落实《天津滨海新区关于加快北方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若干意见(试行)》,加快实施各项重点任务,特制定以下资金支持办法。
一、设立“加快北方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专项资金”
1、资金额度及来源。专项资金设立至2012年,额度为每年6亿元,由三部分组成:一是滨海新区政府筹集1.5亿元;二是天津港集团港口费收优惠和无水港投资;三是天津港集团与东疆保税港区管委会设立的东疆港区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滨海新区政府筹集的资金与另两部分资金按不低于1:3的比例匹配使用。
2、资金主要用途。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培育集装箱物流网络、增强东疆保税港区和现代航运服务区对航运产业的聚集能力、吸引航运会展教育科研资源聚集等,尽快完善促进东疆保税港区、天津港、国际贸易与航运服务区发展的政策环境。
3、资金管理方式。专项资金由滨海新区政府负责组织筹集和管理。
——资金审核:由滨海新区发改委牵头,会同财政局、天津港集团公司、东疆保税港区管委会对年度专项资金具体标准及使用申请进行审核。
——资金拨付:滨海新区政府出资部分,由滨海新区财政局负责;东疆港区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由东疆保税港区管委会和天津港集团公司共同负责;天津港集团公司港口费收优惠,由天津港集团公司根据市场情况自行确定。
——资金审计:由滨海新区财政局委托专业审计机构定期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滨海新区审计局负责根据本办法,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二、培育集装箱物流网络
本部分内容可根据市场情况对奖励的范围和标准进行调整。
4、鼓励远洋干线、环渤海内支线和内贸精品线发展,到2012年底,对集装箱班轮公司给予每航次2—5万元奖励。
5、扶持海铁联运,对集装箱班列和陆桥运输的集装箱货主,到2012年底,给予每标准箱最高1000元的奖励。
6、加快无水港建设,加大腹地货源市场开发力度,到2012年底,对新建的无水港,根据配套基础设施及投资规模给予补贴,最高给予500万元的奖励。
7、继续对集装箱等货类实施“量价互保”港口费收优惠措施。
三、吸引航运产业聚集
本部分内容适用于注册在东疆保税港区的企业。
8、注册资本150万美元以上的物流类企业,包括国际分拨、配送、采购、拆拼箱、包装物
流企业、期货交割库,仓储物流以及物流服务、国际贸易、专业运输企业,在三到五年内,按照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给予一定额度的资金支持。
9、注册资本500万美元以上的进出口加工类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按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100%给予资金支持,第二年至第三年按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给予资金支持。
10、国际行业排名前100位的航运企业或国内行业排名前50位的航运企业,在东疆港区租用自用办公楼宇,按年租金的15%给予支持,一年一次,期限三年;购置自用办公楼宇,按购置金额的2%给予一次性支持。
11、专业运输企业、仓储物流企业和期货交割库,对其利用贷款购建仓储专用设备、运输设施的贷款利息给予20%的补贴,单个企业累计不超过100万元;大型跨国采购、分拨、配送中心、现货交易市场,对其利用贷款购建仓储专用设备和设施的贷款利息给予40%的补贴,单个企业累计不超过150万元。
12、中小企业融资贷款需要担保的,对所发生的担保费,按50%的比例给予补贴。
13、从事离岸金融业务的金融企业(独立核算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合并纳税的独立法人),自开业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按营业税地方分享部分的100%给予资金支持,第三年至第七年50%给予资金支持;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按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100%给予资金支持,第三年至第七年50%给予资金支持。
14、从事租赁业务的企业、在保税港区注册营运的船公司,以及从事航运相关业务的知名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保险、咨询公司、人才中介及资格认证机构、航运交易、相关航运协会等机构,自开业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按营业税地方分享部分的100%给予资金支持,第三年至第五年50%给予资金支持;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按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100%给予资金支持,第三年至第五年50%给予资金支持。
15、鼓励邮轮经济发展,对以天津港为母港的邮轮,每增加一航次给予100—200万元的补贴;对经营邮轮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等服务机构视其对客流量的贡献程度,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16、对落户东疆保税港区及其毗邻区的企业,其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端专业人才,按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五年内给予100%奖励,专项用于在东疆保税港区及毗邻区购买住房补助。
四、吸引航运会展教育科研资源聚集
17、举办地在滨海新区的国际级、国家级航运或物流会展,根据会议规模、国际化程度、主办方层次等,给予价值20—100万元补贴(可以采用提供场馆、住宿、交通等形式)。
18、对航运相关院校在滨海新区开设分院(校)或综合性大学在滨海新区开设航运专业的给予一定的办学补助;鼓励国家有关部委或国际知名研究机构在滨海新区设立研究中心,给予开办费补贴。
19、支持开展与北方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密切相关的研发工作,视项目的级别和重要程度,给予20—30%的研发费用补贴,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五、其他
20、本办法自2010年4 月29日起施行,2015年4 月29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