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格尔所有权理论的政治哲学意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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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格尔所有权理论的政治哲学意蕴
2016-05-13 09:15:25 作者:7天论文网【大中小】浏览:18次评论:0条
在政治哲学中,所有权是涉及自由和平等两大政治价值的重要问题。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把法的理念即自由意志作为出发点,根据自由意志的现实化运动过程,即抽象法、道德、伦理三个阶段,在抽象法环节中阐述了其所有权理论,包括所有权、契约和不法。抽象法是关于权利的学说,在黑格尔所有权理论中,肯定和论证了自近代以来自由主义政治哲学所主张的人人都享有平等的自由和权利( 例如人格权、财产权和生命权) 以及自由所有权,同时黑格尔批判了自由主义政治哲学的个人权利至上原则和国家契约学说,揭露了自由主义自由平等观的局限性。黑格尔的这些思想对于我们全面理解和批判借鉴自由主义政治哲学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所有权: 自由意志的定在在黑格尔看来,作为法的理念的自由意志,不是抽象的思维规定,而是不断发展的现实化过程。在抽象法阶段,自由意志表现为抽象的人格,它的一切规定存在于概念中,其丰富内容还尚未展开,因而“只是抽象地自我相关的现实性”[1]P44。黑格尔指出,“人格的要义在于,我作为这个人,在一切方面( 在内部任性、冲动和情欲方面,以及在直接外部的定在方面) 都完全是被规定了的和有限的,毕竟我全然是纯自我相关系; 因此我是在有限性中知道自己是某种无限的、普遍的、自由的东西。”[1]P45这就是说,人作为抽象的意志,具有能够从一切具体规定和限制中抽象出来的自由。因此,人作为主体,在实质上又与主体不同,这是因为“人是意识到这种主体性的主体,因为在人里面我完全意识到我自己,人就是意识到他的纯自为存在的那种自由的单一性。作为这样一个人,我知道我自己在自身中是自由的,而且能从一切中抽象出来,因为在我的面前除了人格以外什么都不存在。”[1]P46人格作为一种抽象的自由意志,其最初的定在是通过外部的物实现的。相对于自由精神来说,物本身没有自由和人格,是缺乏目的性的外在东西。
而人作为自在自为的自由意志,其意志具有无限性,所以“人有权把他的意志体现在任何物中,因而使该物成为我的东西; 人具有这种权利作为他的实体性的目的,因为物在其自身中不具有这种目的,而是从我意志中获得它的规定和灵魂的。”[1]P52黑格尔把人对所有物据为己有看成是自由意志的绝对权利,而且只有人才拥有这种权利。可见,黑格尔首先是从人与物关系的角度,规定了所有权的定义。他说:“人把他的意志体现于物内,这就是所有权的概念。”[1]P59黑格尔反对把权利分为人格权、物权和诉权,并批判了康德关于权利分为物权、人格权以及物权性质的人格权的思想。他强调: “唯有人格才能给予对物的权利,所以人格权本质上就是物权。这里所谓物是指一般意义上的,即一般对自由来说是外在的那些东西,甚至包括我的身体生命在内。这种物权是人格本身的权利。”[1]P48-49 因此,物权在实质上是人对物的权利,物权根源于人格权,而人格权体现在物权上。通过对物的占有,自由意志初步获得了现实性,但是“我占有某物,它在无主状态中被我占有因而成为我的所
有物,但这种占有还必须经过承认和设定才能作为我的”[1]P227,所有要真正取得所有权,占有物还必须要得到他人或社会的承认。
黑格尔说: “为了取得所有权即达到人格的定在,单是某物应属于我的内部表象或意志是不够的,此外还须取得对物的占有。通过取得占有,上述意志才获得定在,这一定在包含他人的承认在内。”[1]P59 由此可见,所有权概念表面反映人与物的关系,在本质上必然涉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黑格尔不是从满足需要的层次上,例如由于自然需要、冲动和任性,我把某物占为己有,而是从自由意志现实化的角度论证了所有权的合理性。他说: “所有权所以合乎理性不在于满足需要,而在于扬弃人格的纯粹主观性。”[1]P50 这是因为,“对于在自身中无限的而且普遍的那种人格来说,使它仅仅成为主观的这一限制是矛盾的和无意义的。人格是肯定的东西,它要扬弃这种限制,使自己成为实在的,换句话说,它要使自然的定在成为它自己的定在。”[1]P47-48这就是说,人格作为主观性的东西是抽象的和片面的,它必然要走出与自我同一的纯思维而获得现实性,即“人格必须在所有权中获得定在”[1]P59,并且“人唯有在所有权中才是作为理性的存在。”[1]P50黑格尔进一步论证所有权成为私人所有权的必然性。他说: “在所有权中,我的意志是人的意志;但人是一个单元,所以所有权就成为这个单元意志的人格的东西。由于我借助于所有权而给我的意志以定在,所以所有权也就必然具有成为这个单元的东西或者我的东西这种规定。这就是关于私人所有权的必然性的重要学说。”[1]P50 在这里,黑格尔肯定了自由主义政治哲学的个人主义原则,特别是每个人都享有的私有财产权利,这是因为自由的实现离不开财产权,“从自由的角度看,财产是自由最初的定在”[1]P54。但是黑格尔又不赞同自由主义所强调“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信条,他认为国家高于财产权。他说: “属于私有权的各种规定有时不得不属于法的较高级领域,即共同体、国家”[1]P54,“它( 国家) 甚至有权对这种生命财产本身提出要求,并要求其为国牺牲”[1]P100。
二、所有权的实现方式在所有权中,我对物的占有不能仅仅停留在抽象的主观意志中,而必须通过一定的外在形式取得客观性。为此,黑格尔从意志和物的关系上进一步规定了实现所有权的三个环节: 占用,使用和所有权的转让。
1.占有人对物取得占有,物就成为了我的东西,这就是意志对物的肯定关系。人对物的占有方式具有无限多种。黑格尔把物的占有方式主要归纳为三种,“物的占有有时是直接的身体把握,有时是给物以定形,有时是单纯的标志。”[1]P62 身体把握式是我对物的直接占有,在物中直接体现我的主观意志,所以它是“最完善的占有方式”。但由于外在物的范围及其广大,身体把握的占有方式受到极大限制,必须要借助于各种中介工具来扩大我的占有范围。给物以定形是指根据物的性质由我赋予物新的独立形式,从而改变物的存在状态,由于人的主观意志不同,给物定形的具体方式也是无限多样的。黑格尔认为这种占有方式最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