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意见】怀远县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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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意见】怀远县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
意见
怀远县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切实防范和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规范政府新增债务
1、明确政府性债务举债权限。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13号),经国务院批准,省级政府可以适度举借债务,县级政府不得自行举借债务。

县级政府确需举借债务的,应由省级政府代为举借。

乡镇政府、县直各单位不得新增政府性债务。

政府性债务只能通过政府举借,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等举借。

2、规范政府举债融资方式。

我县政府性债务举债只能采取由省政府代为发行政府债券的方式。

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确需政府举借一般债务的,采取发行一般债券融资,主要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偿还。

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确需政府举借专项债务的,采取发行专项债券融资,以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

除省政府代为发行的地方债券外,其他方式进行融资形成的债务的不得纳入政府性债务管理,政府不负有偿还责任。

3、加强政府或有债务监管。

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全县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新增政府性债务。

新发生或有债务,要严格限定在依法担保的范围内,并根据担保合同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县、乡镇政府及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出具担保函、承诺函等直接或变相担保协议,不得以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国有资产等为其他单位和企业融资进行抵押或质押,不得为其他单位或企业融资承诺承担偿还责任,不得为其他单位和企业的回购协议提供担保。

各单位、各部门要加强对或有债务的统计分析和风险防控,做好相关监管工作。

二、甄别处置存量债务
4、将全县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

以2013年政府性债务审计结果为基础,对地方政府性存量债务进行甄别,并以最终甄别确定上报财政部的存量债务作为以后年度置换债务依据。

经本级人大或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对县、乡镇政府及其部门举借的债务,按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分类纳入预算管理。

纳入预算管理的债务,原有债权债务关系不变,偿债资金按预算管理要求规范管理。

5、降低存量债务利息负担。

对甄别后纳入预算管理的存量债务,采取申请发行政府债券置换的方式,以降低利息负担,优化期限结构,腾出更多资金用于重点项目建设。

6、妥善处置存量债务。

县、乡镇政府处置到期存量债务时要严格遵循市场规则,减少行政干预。

对项目自身运营收入能够按时还本付息的债务,应继续通过项目收入偿还。

对项目自身运营收入不足以还本付息的债务,县政府债务主管部门应指导和督促债务举借单位加强财务管理,拓宽偿债资金渠道,监督安排偿债资金。

有关债务举借单位和连带责任人要按照协议落实偿债责任,明确偿债时限,按时还本付息,不得单方面改变原有债权债务关系,不得转嫁偿债责任和逃废债务。

对确已形成损失的存量债务,债权人应按照商业化原则承担相应责任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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