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与犯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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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编犯罪论第四章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第一节犯罪概念
✹一、犯罪概念的类型
犯罪的形式概念。如1810年法国刑法第1条规定:“法律以违警刑所处罚之犯罪,称为违警罪;法律以惩治刑所处罚之犯罪,称为轻罪;法律以身体刑所处罚之犯罪,称为重罪。”
犯罪的实质概念。如1922年苏俄刑法典第6条规定:“威胁苏维埃制度基础及工农政权在向共产主义过渡时期所建立的法律秩序的一切危害社会的作为或不作为,都被认为是犯罪。”
✹犯罪的形式与实质相统一概念。如我国刑法第13条。
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
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
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
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
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二、犯罪的基本特征
✹(一)文理解释
✹从刑法第13条的文字表述看,可以归纳出犯罪具备的三个基本特征:
●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犯罪是触犯刑法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
●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
上述三个特征是紧密结合的。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本质的属性,是刑事违法性和应
受刑罚惩罚性的基础。社会危害性如果没有达到违反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程度,也就不
构成犯罪。
✹这是我国刑法学界的通说观点
✹(二)论理解释
✹从实质的观点看,犯罪需具备以下两个特征:
●发生了值得科处刑罚的法益侵害事实(法益侵犯性),即客观违法性
●能够就法益侵害事实对行为人进行非难(非难可能性),即主观有责性
总的说,从实质上说,犯罪是违法且有责的行为。犯罪的违法性与有责性,正好与刑法的
法益保护机能和人权保障机能相对应。同时,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司法工作人员不能离开
刑法的规定认定行为的违法性。刑法将违法行为类型化为构成要件,所以,司法机关需要
根据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判断违法性。在此意义上说,犯罪是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且
有责的行为。
第二节犯罪的本质
✹一、犯罪的本质概述
权利侵害说。认为犯罪是侵害他人权利的行为。代表人物是费尔巴哈。该说在18世纪末至19世纪上半期的刑法学中占统治地位。
✹法益侵害说。认为犯罪是对法所保护的生活利益造成侵害或者引起危险(威胁)的行为。该说是德日现在的通说。
✹规范违反说。认为犯罪的本质是违反法规范或者违反法秩序。代表人物为德国刑法学家宾丁。
✹义务违反说。认为犯罪的本质是对义务的违反。二战后该说被淘汰。
✹我们采法益侵害说。即犯罪的本质是对法益的侵犯
✹二、法益的概念
法益,是指根据宪法的基本原则,由法所保护的,客观上可能受到侵害或者威胁的人的生活利益。不仅包括个人的生命、身体、自由、名誉、财产等利益,而且包括建立在保护个人的利益基础之上因而可以还原为个人利益的国家利益与社会利益。
✹界定法益概念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法益必须与利益相关联
✹法益必须与法相关联,某种利益尽管能够满足主体的需要,但当它并不受法保护时,不能
称之为法益。
✹法益作为犯罪所侵害或者威胁的利益,必须具有可侵害性
✹法益必须与人相关联
✹法益必须与宪法相关联
从受侵犯的角度而言,法益被称为被害法益,即犯罪所侵犯或威胁的法益。从受保护的角度而言,法益被称为保护法益,即法所保护的利益。将两者联系起来,法益相当于我国刑法通说理论中的犯罪客体。
✹三、法益的确定
✹法益的确定,是指具体罪行规范的保护法益的确定。如故意杀人罪的设立是为了保护什么法益?
✹法益确定的方法:
✹根据具体犯罪所属的类罪确定法益内容
根据刑法对具体犯罪的规定确定法益内容。具体而言,通过刑法条文对保护法益的明确规定、规定
的行为特征、结果特征、行为对象特征、所违反的法规范内容等确定法益内容
第三节犯罪构成
✹一、犯罪构成的沿革
✹(一)大陆法系国家的构成要件理论
✹构成要件的观念来源于13世纪意大利纠问式诉讼程序中的“犯罪的确证”概念
✹1676年,德国法学家克莱因首先把“犯罪事实”译成德语的“犯罪构成”,但仍只有诉讼法
上的意义
✹19世纪初,斯鸠别尔和费尔巴哈明确将“犯罪构成”作为刑法上的概念使用
20世纪初以来,在德国刑法学家贝林格、麦耶、迈兹格等人的不懈努力下,形成了现代
意义上的犯罪构成要件理论
✹犯罪构成(成立)要件:构成要件该当性(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
●一般认为,构成要件是指刑法规定的犯罪类型。构成要件该当性(符合性),是指行为符合刑
法规定的犯罪类型
违法性是指行为违反法律,即行为为法律所禁止、为法律所不允许。由于构成要件是法益侵害
行为的类型化,故在通常情况下,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就具有违法性。但是,如果存在着违法
性阻却事由,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也不成立犯罪
●有责性是指非难可能性,即能够就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对行为人进行非难、谴责
✹(二)前苏联的犯罪构成理论
1946年出版的特拉伊宁教授的《犯罪构成的一般学说》是前苏联关于犯罪构成理论的第一部专著,
认为:“犯罪构成乃是苏维埃法律认为决定具体的、危害社会主义国家的行为为犯罪的一切客观要
件和主观要件的总和。”
✹(三)我国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
我国传统犯罪构成理论认为犯罪构成是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主客观要件的有机整体。包括四方面要
件: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
✹(四)我们的犯罪构成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