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6930民法学[24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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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
第一阶段
第二阶段
第三阶段
第四阶段
新中国的民事立法逐步形成了以 宪法的原则规定为根据,以土地、 房产、婚姻、购销、保险、借贷 等单行法规为基本规则的民事法 律制度,但是此阶段的民事法律制 度还相当简单。
新中国的民事立法与社会主义法 制事业一起遭到严重破坏。
随着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和 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恢复,新中国 的民事立法不断以各种民事法规 的形式颁布和实施
01
民法在本质上反映了商品经济活动的客观要求。
02
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主体处于平等的地位。
03
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在内容上表现为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04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第一节 民法学
二、民法学
民法学,是研究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 律现象和民法所反映的社会发展规律 的科学。
人的非法干预。
第四节 民法的基本原则
三、诚信原则
民事活动的诚信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之间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正当行使民事权利和 承担民事义务。 诚实信用原则是现代民法的最高指导原则,被称为“帝王条款”。
最后,学习民法,不仅要立足于本国民法,还要放眼于世界各 国民法。
正确运用经济学、社会学、法哲学、伦理学和比较法学的 研究方法,全面、准确地把握民事法律制度的立法精神,认清民 事法律现象的本质。
了解“三个动态”,即有关民法的学术动态、立法动态和司 法动态,以丰富我们的学习内容,提高学习的效率和运用民法学 理论知识的能力。
民法学的基本内容是:
1.民法总论。 2.物权制度。 3.债权制度。 4.人身权制度。 5.知识产权制度。 6.继承权制度。 7.民事责任制度。
第一节 民法学
01 02 03 04
三、民法学的学习方法
首先,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科学方法。
其次,应当密切关注当代经济全球化的社会发展趋势对我 国市场经济的深刻影响。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取得了举 世瞩目的成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法律体系也已形成。
第三节 新中国的民事立法
二、中国民法典的制定
民法典
民法典,又称为形式意 义上的民法,与包括一切调 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 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 在内的实质意义上的民法 相对应。
立法 原则
制定中国民法典,应当坚持如下立法原则:
第四节 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所从事的民事活动中彼此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任何一方都不享有凌驾于对 方之上的特殊权利,亦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
平等原则包含如下基本法律要求: 1.民事主体不因性别、年龄、财产、职位等差异而影响其
法律地位。 2.任何民事主体均平等地参加民事活动,依法享有民事权利
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是指地位平等的民事主体为了 实现财产利益,在从事民事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以财产归属和财产流转 为基本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
A 1.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主体,彼此地位平等。 B 2.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基本内容是财产归属和财产流转。 C 3.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直接反映着民事主体的财产利益要求。
B 2.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的内容,是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C 3.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虽然不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人身关系
中的人身权是民事主体享有财产权利的必要前提条件。
第三节 新中国的民事立法
一、新中国民事立法概况
从1949年新中国成立到1965年
从1966年到1976年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
民法学
(第三版)主 编 龙翼飞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新编21世纪远程教育精品教材•法学系列
第一章 绪 论 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 第三章 自然人 第四章 法 人
目 录 第一部分 总论
第五章 民事权利的客体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七章 代 理 第八章 时 效
第九章 物权总论 第十章 所有权 第十一章 共 有 第十二章 相邻关系 第十三章 用益物权 第十四章 担保物权
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是指地位平等的民事主体为 了实现财产利益,在从事民事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以财产归属和财产 流转为基本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
A 1.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的主体,尽管彼此之间有性别、年龄、职 业、职务、财产等方面的差别,还有的当事人之间有亲属身份的不 同,但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完全平等的。。
自愿原则体现了如下法律要求: 1.民事主体有权决定自己是否参加某项民事活动,是否设立、
变更、终止某一民事法律关系。 2.民事主体作为民事行为的当事人,有权依法充分自由地表
达其真实意愿,以实现其民事行为的目的。 3.民事主体之间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相互协商,彼此就某
一民事法律关系设立、变更、终止达Hale Waihona Puke Baidu一致的协议。 4.民事主体依法自由从事民事活动,不受其他任何组织或个
目 录 第二部分 分论
第十五章 占 有 第十六章 债权总论 第十七章 合同法基本原理 第十八章 人身权 第十九章 民事责任
第一部分
第一章 绪 论
第一节 民法学 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 第三节 新中国的民事立法 第四节 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民法学
一、民法的定义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的法律规范。民法是国家统一的法律体系中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重要的基本法。
编纂 体系
罗马式 德国式
第一,在立法思想上反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规 律对民事立法的客观要求。
第二,在立法体系上吸收《德国民法典》体系的优 点,增加现代社会民事立法的基本规范。
第三,在立法内容上系统、全面规定民事法律制度 的基本规则。
第四,在立法技术上采用法典为主、单行法规为辅 的方法。
第五,在立法步骤上采取专家设计、全民讨论、立 法审议、三读通过、颁布宣传、正式实施的措施。
和承担民事义务。 3.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尊重对方当事人,相互平等
协商,彼此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 4.任何民事主体在民事权利遭受他人侵害或违约损害时,均
有权要求国家给予平等的法律保护。
第四节 民法的基本原则
二、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是指参与民事活动的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表达其意志,按照其真实 意愿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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