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审批一次性告知

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审批一次性告知
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审批一次性告知

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审批一次性告知

【项目名称】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审批

【实施机关】商务部、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审批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成品油仓储经营资质审批

【法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

3、《成品油仓储企业管理技术规范》(SB/T10445-2007)

4、《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

5、《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

6、《内蒙古自治区成品油管理细则》(内政商商贸字【2011】1056号

【办理条件】

申请从事成品油仓储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全资拥有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不含高架罐和桶装)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适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现行技术标准的规定;

2、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3、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4、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

5、经营设施设计建设应符合国家有关设计与施工规范的规定,并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工程验收合格意见书;

6、油库拥有完善的成品油收、发工艺系统,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7、配备按国家标准规定对入库和储存成品油必验项目所需的化验仪器设备;

8、具有安全、计量、质量等管理组织机构并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建立HSE管理系统。

【报送材料目录】

一、申请新建、迁建、改扩建成品油仓储经营资质须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油库及设施规划批复的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1、旗县区商务局的请示及企业申请报告和《成品油仓储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商务部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dc17008202.html,/下载);

2、提供与具有长期、稳定成品油供应渠道的证明材料(大型批发商、国家指定生产厂家的供油协议);

3、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油库《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

5、建设规划部门核发的油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规划用地文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文件;

6、环保部门核发的新建油库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

7、具有专业规范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要求具有本行业工程咨询

资格的机构编写)。

(二)申请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1、旗县区商务局的请示及企业申请报告和《成品油仓储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申请文件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申请的具体原因、各投资方出资情况、油库情况及成品油仓储业务开展情况等;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的书面决议文件;

2、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出资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3、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5、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10000立方米以上成品油油库的法律证明文件;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油库《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规划部门核发的油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消防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环保部门核发的油库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气象部门核发的油库《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质检部门核发的油库用于贸易交接的计量器具验收合格证书;油库建设竣工验收材料;

6、油库设施提供自治区商务厅出具的油库规划确认文件;新建油库提供建库前自治区商务厅出具的油库规划确认文件;

7、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收发油设施等所有权的法律文件;

8、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9、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油库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自治区商务厅出具的同意申请人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文件;

10、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11、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企业负责人

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母公司同意其申请的书面证明文件、《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12、自治区商务厅出具的油库及设施项目验收报告;

13、申请迁建、扩建成品油仓储经营资质,须交回原《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

二、办理其他事项所需提供材料

(一)成品油仓储企业批准证书遗失补证所需提供材料

1、书面申请说明原因;

2、身份证复印件;

3、成品油批准证书遗失申请表(商务部网站

https://www.360docs.net/doc/dc17008202.html,/下载);

4、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5、仓储企业提交自治区以上报纸刊登的挂失声明;

6、司法部门或盟市商务局出具的证书丢失或被盗证明文件。

(二)企业名称变更提交的材料

1、旗县商务局及企业的请示和企业填写的《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商务部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dc17008202.html,/下载);

2、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名称变更证明;

4、油库或加油站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

(三)不涉及油库和加油站迁移的企业经营地址变更提交的材料

1、旗县区商务局及企业的请示和企业填写的《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

2、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3、经营场所合法使用权证明。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提交的材料

1、旗县区商务局及企业的请示和企业填写的《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商务部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dc17008202.html,/下载);

2、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3、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任职证明及其身份证明;

4、加油站租赁经营、合伙人出资比例调整等变更企业法人或负责人的,还应提供租赁合同、新的出资协议等法律证明文件;

5、其他要求:

(1)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同意变更的书面决议;

(2)企业分支机构还应提交母公司同意其变更的书面文件。

成品油零售(加油站)经营资格审批

一次性告知

【项目名称】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实施机关】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市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审批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成品油零售经营资质审批

【法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

3、《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SB/T10390-2004)

4、《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

5、《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

6、《内蒙古自治区成品油管理细则》(内政商商贸字【2011】1056号

7、《关于进一步规范加油站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通知》(内商运字【2012】1063号)

8、《关于申报成品油经营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内商运字【2012】490号)

9、《关于进一步加强成品油经营许可事项管理的通知》(内商运字【2013】276号)

【办理条件】

一、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当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2、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3、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4、具有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

设立外商投资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及国家有关政策、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同一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超过30座及以上加油站的(含投资建设加油站、控股和租赁站),销售来自多个供应商的不同种类和品牌的成品油的,不允许外方控股。

二、加油站设置要求

1、加油站的布局应符合当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

2、国道、省道、盟市道和旗县公路的加油站设置间距原则上应保持15公里,无封闭隔离带的与道路另一侧加油站的距离原则上应保持1公里,其中在临近城区的国道、省道、盟市和旗县公路上新建加油站与该城区相邻加油站的交通距离不低于3公里;

3、高速公路加油站设置:每百公里不超过两对;

4、城区(包括旗县所在地)加油站的站与站之间的交通(车程)距离不少于1.8公里;

5、城市加油站的用地面积及加油站规模应符合《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的规定;

6、加油站建设划分为三级(不含农村牧区加油网点),具体为:

高速公路、环城快速路及城郊结合部加油站,建设等级为一级;

中心城市城区型及其主干道、国道、省道加油站,建设等级为二级及以上;

旗县城镇、工业园区、开发区、物流园区、旅游区及县乡道加油站,建设等级为三级及以上。

加油站设施标准:

7、加油站的站址选择和总平面布置应符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建设设计防火规范》(GBJ1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和《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的规定。

【报送材料目录】

一、申请新建、迁建、改扩建成品油零售(加油站)经营资质须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新建加油站建设规划核准的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1、企业或个人出具的申请文件;

2、《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商务部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dc17008202.html,/下载);

3、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

书》;

4、申请人或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5、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

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

6、建设规划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或规划用地文件;

7、在县以上开发区、工业园区、物流园区等新建加油站

的要有上级批准该园区设立的文件和园区加油站规划或确

认文件;

8、拟建加油站位置示意图,要求以交通图为底图(不接受航拍图),在其上将新建加油站位置、周边道路及已建加油站(点)分布

情况标绘清楚,同时要有文字注释。新建城区型加油站位置要注释所在路段名称、邻近主要建筑、四邻2公里内已有加油站位置、距离和名称;新建非城区型加油站要有所在道路类别、编号或名称、某方向公里数、前后15公里(包括邻近交叉道路)以内已建加油站位置、距离和名称情况;

9、可行性研究报告(要求具有本行业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写,除农村牧区加油网点不作卫生间建设要求外,其他加油站应当附设独立卫生间。)

(二)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1、旗县区商务局及企业申请办理新证文件,申请文件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加油站(点)情况及经营的具体方案等;

2、成品油零售项目竣工验收表;

3、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建设规划确认文件或项目预核准文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5、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中石油、中石化分支机构可以没有);

6、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投资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可以不提供此证);

7、规划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8、消防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9、环保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10、气象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11、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加油机计量合格的《检定证书》;

12、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13、加油站建设竣工验收材料(住建委出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

案表);

14、成品油检验、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

15、加油站建设完成全景图;

16、加油站延期批复文件。

二、办理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相关变更事项所需材料

(一)办理加油站有偿转让所需提供材料

原加油站材料:

1、旗县商务局要求变更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文件(说明基本情况,建站时间,曾变更时间,变更事由等);

2、原加油站要求变更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请示,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加油站章;

3、原加油站有偿转让要求注销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请示,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加油站章;

4、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原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商务部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dc17008202.html,/下载);

5、加油站有偿转让协议或合同(原件);

6、原加油站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7、原加油站营业执照复印件(向市商务局提供原件,市局审核后加盖“与原件相符”章);

8、原加油站安监证复印件;

新加油站材料:

9、旗县商务局要求变更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文件(说明基本情况,建站时间,曾变更时间,变更事由等);

10、新加油站要求变更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请示,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加油站章;

11、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商务部网站

https://www.360docs.net/doc/dc17008202.html,/下载);

12、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新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商务部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dc17008202.html,/下载);

13、加油站有偿转让协议或合同(原件);

14、新加油站(或公司)企业经营方案(即:加油站转让后如何经营管理,新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新加油站公章);

15、供油协议,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原件);

16、市商务局提供证明该加油站三年内没有转让的文件;

17、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副本复印件;

18、如新加油站变更名称,需提供工商部门核准、注册名称复印件;

19、加油站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向市商务局提供原件,市局审核后加盖“与原件相符”章);

20、加油站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向市商务局提供原件,市局审核后加盖“与原件相符”章);

21、新加油站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22、提供新加油站站长及安全员的特种行业证复印件;

23、交通地理位置图平面位置图;

24、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以上所需材料上报市商务局一式三份,《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除外。

(二)投资主体变更所需提供材料

原经营企业申请注销成品油经营资格须提交如下材料:

1、原经营企业出具的申请注销文件。申请文件需说明

企业及加油站的基本情况,申请注销经营资格的原因;

2、股份制企业应提交董事会同意注销经营资格的书面

决议,分公司应提供总公司(或上一级公司)的书面意见;

3、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原法人代表签字并

加盖公章(商务部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dc17008202.html,/下载);

4、原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正副本;

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须提交如下材料:

5、申办企业的申请文件。文件必须包含企业基本情况、

拟收购(投资)加油站基本情况、投资金额、经营方案和符合

申请条件的相关说明;

6、股份制企业应提交董事会同意收购加油站的书面决

议,分公司应提供总公司(或上一级公司)的书面意见;

7、《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商务部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dc17008202.html,/下载);

8、收购或转让合同(协议),如赠与需提供《公证书》(原件),如法院判决应提供法院《判决书》(原件);

9、与年度检查合格的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签订的3年

以上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和该批发企业的

《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

10、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

知书》;

1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12、国土资源部门对加油站及其配套设施土地使用批准

证明文件;

13、加油站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材料;

14、成品油检验、计量、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

员的资格证明;

15、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供商务部门核发的《外商投资

企业批准证书》;

16、加油站交通位置图及位置说明;

17、审核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18、《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企业所收购已建成加油站需符合各类等级加油站建设

标准,或通过申请改扩建后,在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

书》一年内达到相应标准,如在一年内末达到规定建设加油站

等级标准,年检不予通过。

加油站投资主体变更提交的原经营企业成品油经营资格注

销和新企业成品油经营资格申请材料要分别装订成册。申报材

料中的复印件要由申请企业盖章,盟市商务局核对原件后须加

盖“与原件相符”专用章。盟市商务主管部门的上报文件必须

包含加油站的位置说明、经营和变更情况以及对企业申报事项

的初审意见。

(三)加油站租赁所需提供材料

1、旗县商务局要求变更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文件(说明基本情况,建站时间,曾变更时间,变更事由等);

2、原加油站法人要求租赁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请示,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加油站章;

3、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原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4、新加油站法人要求租赁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请示,法

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加油站章;

5、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新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6、加油站租赁协议或合同(原件);

7、原法人和新法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8、原加油站营业执照复印件(向市商务局提供原件,市局审核后加盖“与原件相符”章);

9、原加油站安监证复印件;

10、如新加油站变更名称,需提供工商部门核准、注册名称复印件;

11、加油站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向市商务局提供原件,市局审核后加盖“与原件相符”章);

12、加油站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向市商务局提供原件,市局审核后加盖“与原件相符”章);

13、提供新加油站站长及安全员的特种行业证复印件;

14、交通地理位置图平面位置图;

15、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四)企业名称变更提交的材料

1、旗县区商务局及企业的请示和企业填写的《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商务部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dc17008202.html,/下载);

2、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名称变更证明;

4、油库或加油站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

(五)不涉及油库和加油站迁移的企业经营地址变更提交的材料

1、旗县区商务局及企业的请示和企业填写的《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

2、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3、经营场所合法使用权证明。

(六)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提交的材料

1、旗县区商务局及企业的请示和企业填写的《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

2、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3、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任职证明及其身份证明;

4、加油站租赁经营、合伙人出资比例调整等变更企业法人或负责人的,还应提供租赁合同、新的出资协议等法律证明文件。

5、其他要求:

(1)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同意变更的书面决议;

(2)企业分支机构还应提交母公司同意其变更的书面文件。

三、办理其他事项所需提供材料

(一)加油站期满换证所需提供材料

1、旗县区商务局及企业申请换证文件;

2、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换证登记表;

3、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换证申请书;

4、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5、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二)成品油零售企业批准证书遗失补证所需提供材料

1、旗县商务局及企业书面申请说明原因;

2、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成品油批准证书遗失申请表(商务部网站

https://www.360docs.net/doc/dc17008202.html,/下载);

4、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5、零售企业提交注册所在地盟市以上报纸刊登的挂失声明;

6、司法部门或盟市商务局出具的证书丢失或被盗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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