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用BOT项目融资模式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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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论文

题目:应用BOT项目融资模式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学院:数学与统计学院

专业:

作者姓名:

完成日期: 2013 年 4 月 8 日

应用BOT项目融资模式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摘要:BOT 项目融资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领域,由于该模式能够解决政府建设和维护基础设施资金不足等难题,并且能提高管理效率,因此受到广大发展中国家的普遍欢迎。BOT项目融资模式在我国的应用日渐成熟,但是在应用过程中也不可避免的存在着各种问题,这就要求我们在理论上加深对其特点和利弊的认识,扬长避短,使这种模式在实践中产生更好的效果。

关键词:BOT 融资模式问题对策

一BOT项目融资模式概述

1 BOT项目融资模式的概念

BOT是英文build(建造)——operate(运营)——transfer(转让)的缩写,即建设一经营一转让。BOT融资模式的概念是由土耳其前总理厄扎尔于1984年正式提出来的。BOT项目融资模式是20世纪80年代以后在国际上兴起的一种新的投融资方式。概括来说,是指政府(通过契约)授予私营企业(包括外国企业)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特许权期限届满时,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

BOT的模式主要有:BOO(Build-Own-Operate),BOOT(Build-Own—Operate—Transfer),BOOST(Bui ld—Own-Operate—Subsidize-Transfer),

BRT(Build-Rent-Transfer),DBFO(Design—Build—Finance—Operate)等等。

2 BOT项目融资模式的运行程序

BOT项目的运行程序主要包括:确定项目方案阶段、项目立项阶段,招标准备阶段、招标过程阶段、项目的实施阶段[1]。

(1)确定项目方案

这一阶段的主要目标是研究并提出项目建设的必要性,确定项目需要达到的目标。政府(或授权的专业部门、机构)作为项目的决策者和最终所有者.进行技术、经济和法律等方面分析研究后,进行总体构思,确定合适BOT模式的建设项目。项目是否具备合理的投资收益,是这一阶段必须确定的原则性问题之一。

(2)立项

立项,是指计划管理部门对《项目建议书》以文件形式进行同意建设的批复。目前,一般来说,外资BOT项目需要得到国家计委的批复,内资BOT项目可以由地方政府批

复。BOT项目立项通过的审批文件一般被作为招标的依据。已经立项的项目可以降低招标后的项目审批风险,提高投标人参与项目的积极性。在项目没有立项的情况下进行招标工作,如果投资人确定后政府不批准项目,将会给中标人造成很大的损失[1]。(3)招标准备

BOT项目的招标没有统一的标书格式,政府必须进行编制标书和招标的准备工作,建立一个能使投标人进行投标的基本框架。

(4)招标过程

BOT项目的招标程序:准备招标文件或邀请投标、刊登国际广告、发布资格预审通告、进行资格预审、发布招标通告、准备标书及投标、开标及评标、合同谈判及签约。谈判结束且草签特许权协议以后,中标人应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组建项目公司。项目公司将正式与贷款人、建筑承包商、运营维护承包商和保险公司等签订相关合同,最后,与政府正式签署特许权协议[1]。

(5)实施阶段

项目的实施阶段即按照合同规定,聘请设计单位开始工程设计,聘请总承包商开始工程施工,工程竣工后开始正式商业运营,在特许期届满时将项目设施移交给政府或其指定机构。

在实施阶段的任何时间,政府都不能放弃监督和检查的权利。因为项目最终要由政府或其指定机构接管并在相当长的时间内继续运营,所以必须确保项目从设计、建设到运营和维护都完全按照政府和中标人在合同中规定的要求进行。

3 BOT项目融资模式的特点

BOT 模式最大也是最显著的特点是项目的发起人即所在国政府对项目没有直接的控制权,在融资期间也无法获得任何经营利润,只能通过项目建设和运营获得间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2]。

(1)优点

1)充分利用项目经济状况的弹性,减少资本金支出,实现“小投入做大项目”或“借鸡下蛋”;

2)能利用资产负债表外融资的特点,拓宽资金来源,减轻债务负担;

3) 能利用有限追索权的特点,加上其它风险管理措施,合理分配风险,加强对项目收益的控制,保留较高的投资回报率,能提高竞争力,创造较多商业机会。(2)缺点

1)融资成本较高,因此要求的投资回报率也高;

2)投资额大、融/投资期长、收益的不确定性大;

3)合同文件繁多、复杂;

4)有时融资杠杆能力不足,且母公司有时仍需承担部份风险;

5)适用范围有局限,较适用于盈利性的公共产品和基础设施项目。

4BOT项目融资模式的应用范围

BOT模式适用范围比较广.但主要适用于可以通过收费获得收入的具有公益性质的基础设施和公共部门的建设项目,即现在不能盈利而未来却有较好或一定的盈利潜力的项目,例如电厂、交通(隧道、桥梁、机场、港13、高速公路、铁路等)、供水、环保、医疗卫生基础设施等。还有移动电话、光缆和卫星等高科技通讯项目也较适合BOT。这些工程通常为东道国带有垄断性的基础设施项目.项目一般规模大,耗资多,技术要求高,建设周期长,经营风险大,关系国计民生,并属于急需项目,而且,这些项目的市场需求一般都较好,能够获得较稳定的收入。

二BOT 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BOT 方式早在20 世纪80 年代就进入了我国市场。当时,广东珠江三角洲为了解决交通问题,利用民间集资建设跨江大桥工程,这可以说是BOT 的雏形。我国利用BOT 方式吸引外资的第一个例子是深圳沙角B 电厂。在该项目中,香港合和电力作为乙方负责设计、建设及筹集资金,并负责合作经营期内的经营管理,以电厂投产后产生的现金流量来偿还融资贷款,发电设备在国际上进行招标;深圳能源集团作为甲方负责配合乙方筹集资金,执行“供煤协议”和“购电协议”地使用权等。按合同规定,合作期为10 年,港方在合作经营期内拥有产权并独立运营,在运营期满后将电厂的一切权益无偿移交给中方。这一项目开创了BOT 融资方式的先河,为政府更好地指导能源产业BOT 方式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经验,而且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当时广东、深圳电力供应紧张的局面,改善了投资环境,社会效益比较明显[3]。

近年来BOT模式在中国也引起了广泛重视,并且在若干大型基础设施项目融资中获得了应用。从1993年开始。采用B0T模式融资建设基础设施项目。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就成为了我国基础设施项目开发的一个热点[5]。我国政府对BOT投资给予了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国家计委负责人2002 年举办的中英项目融资研讨会上明确表示鼓励外商采用BOT、项目融资方式参与我国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建设,从而更加合理有效地利用外资,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和国民经济素质提高。此外,我国建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日臻完善。尤其是关于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已初步形成体系,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变更、经营、终止、纠纷和土地使用权的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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