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硅材料工程项目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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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程建设规范
《硅材料工程项目规范》(草案)
(征求意见稿)
2019年6月
前言
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工程质量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公众权益和公共利益,促进能源资源利用,满足社会经济管理基本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编制了全文强制国家工程规范体系框架,其中包括给水工程、排水工程、燃气工程、供热工程、道路交通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园林工程、市容环卫工程、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居住建筑、公共建筑、特殊建筑、特殊设施、自然与历史保护地保护利用,以及城乡规划、工程勘察、城乡测量、结构作用与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无障碍、建筑地基基础、混凝土结构、砌体结构、钢结构、木结构、组合结构、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建筑防火、建筑环境、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建筑电气与智能化、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市政管道、施工脚手架、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施工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既有建筑维护与改造、建筑安全防范等工程规范。
本规范属于体系框架中的工程项目类规范,主要规定了硅材料工程的规模、布局、功能、性能,以及满足功能、性能要求的技术措施,内容覆盖硅材料工程的勘察、测量、规划、设计、施工、验收、使用维护和拆除等全生命周期技术和管理的强制要求。本规范涉及的通用功能、性能和通用技术措施,应执行相关通用技术规范的规定。
本规范是国家工程建设控制性底线要求,具有法规强制效力,必
须严格遵守。在此基础上,国务院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各地省级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补充、细化和提高本规范相关规定。为适应工程项目建设特殊情况和科技新成果的应用需要,对本规范规定的功能、性能要求,暂未明确对应技术措施或采用本规范规定之外的技术措施,且无相应标准的,必须由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单位及有关专家依据研究成果、验证数据和国内外实践经验等,对所采用的技术措施进行充分论证评估,证明能够达到安全可靠、环保节能以及满足职业卫生要求,并对论证评估结果负责。论证评估结果实施前,建设单位应报工程项目所在地县级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经多次验证可靠使用的、本规范规定外的技术措施,作为本规范新版本修订的技术依据。
本规范的内容不适用于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逆条件下对硅材料工程的要求。执行本规范并不能代替工程项目全生命周期过程中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当本规范规定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更严格的强制性标准规定不一致时,应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更严格的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本规范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解释。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可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函告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邮政编码:100835;E-mail:gfc@)。
目录
前言 (2)
1 总则 (5)
2基本规定 (6)
3工业硅 (8)
3.1工艺规定 (8)
3.2装备规定 (8)
3.3辅助设施 (9)
3.4能源消耗与综合利用 (10)
4 多晶硅 (11)
4.1一般规定 (11)
4.2厂区规划及厂址选择 (11)
4.3工艺及装备规定 (15)
4.4辅助设施 (17)
4.5能源消耗与综合利用 (18)
4.6环境保护 (18)
4.7产品质量、职业卫生与安全生产 (18)
5 硅片 (22)
5.1厂址选择及厂区规划 (22)
5.3工艺与装置规定 (22)
5.4辅助设施 (23)
5.4建筑结构 (23)
起草说明...................................................................................... 错误!未定义书签。
1 总则
1.0.1为贯彻执行国家技术经济政策,保障人身和公共安全,保证硅材料工程建设质量和系统运行正常,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强化政府监管,加强企业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硅材料工程项目的规划、建设、运行管理。1.0.3硅材料工程项目的规划、建设、运行管理应遵循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生产、综合利用、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原则。
1.0.4硅材料工程建设项目应按国家法规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和职业病危害防护评价。
1.0.5硅材料工程建设项目中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安全设施、环保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1.0.6硅材料工程项目建设中属于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规定的要求。
1.0.7硅材料工程项目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合格方可正式投用。
1.0.8硅材料生产运营单位应建立硅材料工程项目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制度。发现硅材料工程项目安全事故隐患的,必须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2基本规定
2.0.1【规划原则】硅材料工程项目适用于工业硅、多晶硅和硅片等工程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规划应在城市(或镇)总体规划、工业园区或化工园区规划等指导下进行。
2.0.2【规划内容】硅材料工程项目应包括建设规模、产品规模、中间产品规模、建设用地、配套原料、材料、水电供应和投资规模等内容;包括试验研究、立项报批、厂址选择、工艺设计、工程建设施工、安装调试、生产到最终关闭等项目全生命周期,以及硅材料企业的各工序性能、功能、规模和布局等技术要求。
2.0.3【与其他规划的关系】硅材料工程项目应与其他专业规划相衔接和协调,规范适用于内容限定在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工程质量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公众权益和公共利益以及能源资源节约利用、满足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七个方面。2.0.4【土地复垦利用】硅材料工厂关闭、拆除,必要时需要对土壤进行修复利用。2.0.5【运行维护要求】硅材料工程项目设施及存在危险的施工、运行维护、抢修等场所应有规范的、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2.0.6【信息化要求】硅材料工程项目应设置数据采集与监控管理信息化系统。
2.0.7【设备材料要求】硅材料工程项目建设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硅材料工程建设中材料和设备的选择应满足安全、节能与环保的要求,严禁使用国家明确禁止或淘汰的材料和设备。
2.0.8【节能要求】硅材料工程项目生产能源消耗,应符合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
2.0.9硅材料工程项目的厂址应位于城镇、居民区、工业园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不应选在窝风地段及全年静风频率较高区域。
2.0.10硅材料工程项目的厂址选择应由有关政府职能部门会同有关专业对建厂条件进行联合调查,全面论证和评价厂址对当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影响,并应满足防灾、安全、环保及卫生防护的要求。
2.0.11硅材料工程项目的配套的居住区应与厂区用地同时选择,并应充分依托当地城镇的居住设施,优先选择配套齐全的工业园区。
2.0.12硅材料工程项目的厂址标高应高于防洪标准,若低于防洪标高时厂区应有防洪设施,并应在初期工程中一次建成。当厂址位于内涝地区,并有排涝设施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