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侵犯我的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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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 师 赠 语
一、自主预习P54——P58
• 1、完成导学案基础知识演练部分 • 2、评析P54材料人物行为 • 3、怎样看待P55日记保卫战中的防父母现 象
二、合作探究
• 1、在最近的一项调查中发现近30%的中学 生的日记和信件被父母偷看过,对此有人 说,隐私就是个人不光彩的事情。你认为 这种说法对吗?为什么?
• 2、在现在生活中许多中学生为了防止父母 偷看自己的日记和信件有的用带锁的日记 本还有的用其他语言例如英语代替。我们 同龄人为了保护自己的隐私,可谓是煞费 苦心!你还有什么更好地办法吗?
• 3、关于孩子的日记本父母到底能不能看呢? 同学们可以分成两组,一组扮演父母,一 组扮演子女,进行讨论
• 4、父母可以通过哪些途径了解孩子? • 5、怎样保护自己的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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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 第三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 隐私。 •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 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 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 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 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情景再现:人肉搜索
• 因怀疑顾客偷了一件衣服,汕尾陆丰市一服装店主蔡晓青将顾客视频 截图发上微博求人肉搜索,2天后该顾客不堪压力跳河自杀。这是一 起因网上人肉引起的悲剧。2013年12月2日,被告人蔡晓青因怀疑中 学生徐某在陆丰市东海镇金碣路32号其“格仔店”服装店试衣服时偷 了一件衣服,当天晚上6时许将徐某在该店的视频截图配上“穿花花 绿绿衣服的是小偷,求人肉,经常带只博美小狗逛街,麻烦帮忙转发” 的字幕后,上传到其微博上。人肉偷衣服的微博发出一个多小时后, 网上的人肉搜索就将徐某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所在学校、家庭住 址和个人照片全部曝光,并且这些信息也被服装店主蔡某用微博发出。 一时间,在网络上对徐某的各种批评甚至辱骂开始蔓延,也引起了很 多徐某同校同学和社会上很多人对她的非议。两日后,徐某在陆丰市 东海镇茫洋河跳河自杀。同日12时许,徐某的父亲向公安机关报案, 称其女儿徐某因被他人在微博上诽谤是小偷,造成恶劣影响而自杀。 南堤派出所民警到陆丰市东海镇金碣路服装店对蔡晓青进行盘问,并 将其抓获归案。案发后,蔡晓青的父母与徐某父母达成和解协议书: 蔡晓青一次性赔偿徐某父母12万元。
反馈提高
• 完成导学案部分
• 例题:1、信息时代,当我们越来越多的工作和秘密交给手机、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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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网和个人电脑处理时,有没有想过该如何保护自己的隐私呢? 下面内容中,属于我们个人隐私信息有() A.自己的QQ密码以及与别人的聊天记录 B.自己的电话号码、生日、住址、职业 C.自己家的银行账号、股市资金账号 D.自己公开发表在网络上的文章和评论 答案:ABC
• (1)不打听,不窃取他人的隐私
• (2)不向外宣泄他人的隐私,要替他人保密 • (3)要明白侵犯他人的隐私是违法的行为,要尊重他人 的隐私 • (4)要树立隐私意识,不干涉他人的私人空间
• 在银 行柜 台前 设置 一米 线
安止个 装作别 监弊学 控在校 器教为 室了 里防
知识库:公民人身权
• 例题2、某天晚上,小张看到小曾鬼鬼祟祟的从邻居家走出来,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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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边把一些东西往口袋里塞,而此时邻居家却没有人在。第二天,小 张把这件事告诉了邻居。小张的做法( ) A、不合法,因为侵犯了小曾的隐私权 B、合法且应提倡,因为有利于保障邻居家的财产安全 C、合法但不值得提倡,因为这是爱管闲事的表现 D、不合法,因为侵犯了小曾的名誉权 答案:B
法院的判决
• 汕尾市中院对该起人肉搜索案进行公开宣判,维持原一审 以侮辱罪判处被告人蔡晓青有期徒刑一年的判决。 • 汕尾市城区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蔡晓青因怀疑徐某在其 经营的服装店试衣服时偷了一件衣服,竟在该店的视频截 图中配上“穿花花绿绿衣服的是小偷”等字幕后,上传到 其微博上,公然对他人进行侮辱,致徐某因不堪受辱跳河 自杀,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侮辱罪,应依法惩处。鉴 于案发后被告人亲属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 亲属对被害人的亲属赔偿了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 谅解,被告人当庭认罪,确有悔罪表现,法院依法给予从 轻处罚,以侮辱罪判处被告人蔡晓青有期徒刑一年。蔡某 青不服上诉,汕尾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 每次考试完,会有一些同学成绩不理想, 心情也很沮丧,也不愿意把自己的成绩告 诉别人。有人说这是自己的隐私,对排名 次很反感;也有人说通过与别人的比较可 以进一步明确自己的奋斗目标。 • 议一议P58页观点链接,并谈谈你的观点。 在生活中你还发现了类似现象吗?
• 5、我们应该怎样对待他人的隐私?
事实说话:强行公布中彩者身份
• 2001年12月26日,A市民政局依法发行福利彩票,杨某中 了头彩,奖金10万元。杨某前去兑奖时,发行者提出必须 公布其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身挂大红花,敲锣 打鼓在大街上转两圈。杨某以发行者在广告及其宣传单中 并无此规定而予拒绝,发行者遂拒绝兑奖,杨某无奈只好 答应发行者提出的要求。杨某中彩被广而告之,引得祝贺 者、要吃请者、乞讨者等蜂拥而至,造成杨某精神压力很 重。杨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判决认定A市 民政局侵犯了杨某的隐私权。
• 1.生命健康权。《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 2.姓名权。《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 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 3.肖像权。《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 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所谓“以营利为目 的”,是指使用他人的肖像来达到自己一定的经济目的。如未经本人 同意,将其照片陈列在照相馆的橱窗内,或用来作广告、商标等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仲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 意见(试行)》第 139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 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 为。”



•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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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 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 家利益的除外。 第二百五十二条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 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三条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 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Baidu Nhomakorabea拘役。
• 4.名誉权。《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 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 人的名誉。”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 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 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 5.荣誉权。公民的荣誉权是指公民在学习、生产。工作、作战等方面 成绩显著而获得的光荣称号。《民法通则》第102条规定:“公民、 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 • 侵害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根据《民法通则》 第120条的规定,必须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 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如果侵犯公民的名誉权情节严重,构成犯 罪的,按刑法有关侮辱罪、诽谤罪、诬陷罪的规定处罚。 • 6.婚姻自主权。《民法通则》第103条规定:“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 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条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 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 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 人的名誉。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 问题的意见(修改稿)
• • • • 日期:1990-12-05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158.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 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原139条) 159.以侮辱或者恶意丑化的形式使用他人肖像的,可 以认定为侵犯名誉权的行为。 160.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 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 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 行为。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 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原140条) 161.公民死亡后,其名誉受到侵害,使其配偶、父母、 子女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受到损害的,受害人可以提起诉讼。 162.盗用、假冒他人姓名、名称造成损害的,应当认 定侵犯姓名权、名称权的行为。(原141条)
• 事实说话:“早恋”少女告倒班主任
• 16岁的少女王A终于向学校讨回了自己的尊严——北京市首例女中学生状 告班主任和学校侵犯名誉权案2001年9月尘埃落定,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 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定被告向王A作口头赔礼道歉并给予一定的精神抚慰 金。 • 去年暑假,邱女士发现女儿近来电话频繁,还有个男孩常在她家楼下徘徊, 便找到班主任苏某反映。没想到这却将女儿带入了痛苦的深渊。 • 苏某发现王A和班里一个男生关系比较密切后,便在课堂上、教研室里多 次翻看其书包、日记以及给其他同学的信件,还下令不许同学和她说话。 性格活泼的王A顿时成了“孤家寡人”,同学们远离她,不敢和她说话。 王A在日记里写下:“苏老师经常侮辱我,逼我转学。我一想起这些就害 怕,夜里常做噩梦……”由于无法承受完全被孤立的痛苦,王A于去年6月4 日离家出走。4天后,当邱女士接到女儿的电话,在南京找到她时,王A哭 着请求妈妈搬出北京。这场“风波”给原本幸福的家庭蒙上了阴影——身 为公司副总经理的邱女士被迫递交了辞职报告,家里的老人也住进了医院。 去年8月1日,王A将班主任和学校告上了法庭,诉讼的请求很简单,只要 求老师的一声道歉。
知识库:与隐私权有关的相关法律规定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 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 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 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 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 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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