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论非婚同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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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内容摘要 (2)

关键词 (2)

一、非婚同居概述 (2)

(一)非婚同居的概念 (2)

(二)非婚同居的构成要件 (2)

(三)非婚同居的模式 (3)

二、非婚同居的法律地位 (3)

(一)与“事实婚姻”的区别 (4)

(二)与“非法同居”的区别 (4)

三、非婚同居的法律后果 (5)

(一)关于财产问题 (5)

(二)关于继承权的问题 (5)

(三)关于子女问题 (6)

四、我国非婚同居及其关系立法现状 (6)

(一)我国非婚同居的现状 (7)

(二)我国关于非婚同居关系的立法 (8)

结束语 (8)

参考文献 (9)

论非婚同居关系

【内容摘要】随着非婚同居现象的不断增加,围绕此问题产生了一系列的法律纠纷。然而,目前我国法律对非婚同居的规定还基本处于空白状态。本文针对此问题,通过对非婚同居概念、构成要件的阐述,进一步明确了非婚同居的本质,揭示了我国非婚同居及其关系的立法现状。

【关键词】非婚同居非法同居事实婚姻法律规制

一、非婚同居概述

(一)非婚同居的概念

关于“非婚同居”的概念,在有关学者对“同居”和“非婚同居”问题论述的文献中,我们可以看出他们对“非婚同居”概念的界定是有差异的。[1]高留志在“论非婚同居的立法规制”一文中认为从内涵上将所有婚姻外的同居都可称为非婚同居,但作为立法规制的对象非婚同居行为的构成要件需要重新界定,他认为非婚同居应当是指“一男一女在未缔结婚姻的情况下,像夫妻一样共同生活的事实状态”。[2] 有的学者将“同居”的概念等同于“非婚同居”,如方霞在“对婚姻自由原则的思考—兼论同居现象的使命合理规制” 一文中认为“同居并不是指姘居、有配偶的人与他人同居这些为社会公益所禁止的情况,而是指符合婚姻实质要件的男女结成共同生活体但无婚意的结合。”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非婚同居应从广义和狭义两个角度来界定。广义的非婚同居指所有未处在婚姻状态下的同居,包括同性同居、婚外同居等;狭义的非婚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下,未缔结婚姻而长期共同生活在一起的事实状态。

(二)非婚同居的构成要件

1、非婚同居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而未办理结婚登记

就是说非婚同居的主体应为男女两性,互相同意、成年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禁婚亲以及无婚姻关系。这包括:其一,当事人须为一男一女。虽然外国某些立法例承认同性同居组成的家庭,但就我国而言,普遍的看法是同性恋是一种反自然反人道的变态行为,与我国社会普遍的价值观念格格不入。因此,同性不能构成非婚同居。其二,当事人互相同意。非婚同居关系完全是基于双方的真实意愿,在平等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一种共同生活关系,要求当事人完全是自愿,摆脱非自愿性质的胁迫欺诈等形式。其三,当事人须达到法定婚龄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只有成年人可能建立非婚同居关系,两个未成年人

之间或一个成年人和一个未成年人之间的非婚同居是禁止的。因为年龄的不成熟不但限制人的识别能力,同一个精神错乱的人未婚同居,是绝对应当禁止的。其四,当事人之间无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这一结婚的伦理禁忌,也应当适用非婚同居场合。其五,当事人无婚姻关系,即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与第三人也没有婚姻关系,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则自动进行婚姻状态,已经超越非婚同居。而一方或双方与第三人有婚姻关系,则同居行为本身就构成正义违反,这样的行为不但受到法律的禁止,而且有害于他人和社会,也应受到道德的责难。否则,对非婚同居行为的规制将会鱼龙混杂,对中性的同居行为和恶性的同居行为一体保护,这也不符合非婚同居行为立法规制的理论基础。

2、当事人双方结成共同体共同生活

即当事人行为的目的须为共同生活。所谓共同生活,是指当事人的寝食住行等日常生活相伴而行,至于日常家务的负担方式在所不问。换言之,有关男女的行为类似于已结婚者的行为。

3、当事人双方应有同居的合意

即男女双方自愿。非婚同居是男女双方自愿性的行为,一方被强迫与他人共同生活的。不成立非婚同居关系,视情节轻重程度可能构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罪和强奸罪。

4、同居行为必须是公开的

同居双方是否以夫妻名义相称不影响非婚同居行为的认定,只要同居行为是公开的,不为刻意隐藏的,就能成为非婚同居行为的构成要件。

(三)非婚同居的模式

1、事实婚姻模式

1979年2月2日颁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对事实婚姻进行了定义,“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该种模式在当代中国非婚同居关系中存在最为普遍。[3]

2、试婚模式

在《家庭》杂志的一项调查中,1/6的人明确表示同居是出于试婚的目的:25%的同居者认为同居可以正式结婚做好充分的心理准备;24%的同居者认为,同居就是为了在结婚之前,如果发现双方不合适时能够容易地分手。[4]这表明试婚是非婚同居者的主要动机。

3、老年同居模式

目前,非婚同居不局限于年轻男女,也包括许多丧偶的老年人。主要是因为老年人再婚往往会因为子女的反对和财产的纠纷等因素而存在很大的阻力,因为同居并非合法婚姻而不受法律的规范,所以不存在财产继承和子女扶养的负担。

二、非婚同居的法律地位

(一)与“事实婚姻”的区别

所谓事实婚姻通常是指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就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而群众也认为是同居关系的结合。事实婚姻既包括当事人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只是没有履行形式要件的婚姻,又包括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都欠缺的婚姻。这样一来,也能解决刑法中“重婚罪”与民法中的矛盾冲突,使整个法律体系和谐统一,因而事实婚姻的概念中就除去了“没有配偶”这一限制性条件。

综上,事实婚姻的构成要件包括:一是男女双方主观上有结婚的合意;二是客观上没有进行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三是并得到公众认可。

通过上述的分析,可以看出事实婚姻和非婚同居存在着许多区别。

1、二者最重要的区别在于是否有结婚的意思

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双方有结婚的合意,虽然没有去履行登记这一法定形式要件,但是男女双方内心的真实意思都是双方互相结为夫妻且共同生活。非婚同居中双方当事人之所以选择这种方式,很大程度上就是为了逃避婚姻所带来的束缚,他们没有结婚的意思。

2、是否完全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不同

事实婚姻当事人中既有完全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也有的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的情况,而非婚同居强调“非婚”和“无害性”是一种比较自由的生活方式,当事人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

3、有无时间限制不同

事实婚姻不存在时间限制,因为事实婚姻的成立往往与时间长短无关。而非婚同居多有时间限制,这种结合的持续存在能使社会看来,它是稳定的,证实未婚配偶间的起初所表示的爱情,而使这种结合关系得以充分发展并且肯定下来。

4、二者虽都要求公开,但公开的程度不一样

事实婚姻要求比较高,这种关系要被群众所认可。而非婚同居的公开更多地出于一种诉讼法中证据的考虑,非婚同居当事人如能证明自己的非婚同居关系,那么非婚同居甚至是可以相对“隐密”的。事实婚姻和非婚同居在概念上有诸多不同,但还是有一些难以区分的相似情况,比如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男女双方较长时间地生活在一起,却无从推定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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