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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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科技计划
工作会议材料
辽宁省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讨论稿)
科学技术计划工作是科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手段。

为加强省科学技术计划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增强科技计划对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的示范、引导作用,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辽宁省科学技术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在省科学技术计划中安排实施,由项目承担单位在一定时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

第二条辽宁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全省科学技术计划的主管部门,归口负责编制、组织实施辽宁省科学技术计划(包括年度科学技术计划、科技发展五年专项计划及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

具体负责各类科技计划的组织申报、评估认证、综合平衡和编制下达;对各类科技计
划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检查,组织计划项目执行效果评价、验收和鉴定;负责计划项目经费的筹措配置和使用管理。

负责国家科技部各类科技计划的组织申报、评审论证、资金落实及实施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承担省科技计划项目的单位应为独立法人单位,其经济类型应符合国家科技费用使用对象的规定,并具备一定的科研和技术开发能力及相应的人员、财力、设施等基本条件。

第四条科技资金是实施科技计划项目的重要保证条件,需采取多渠道、多层次、多种方式筹措。

主要有:财政科技资金、金融贷款、其它非金融机构投资、社会融投资和自有资金。

科技资金使用要追踪问效,保证使用效果,确实起到计划实施的作用。

第五条辽宁省科学技术计划由年度计划、科技发展五年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组成。

年度科学技术计划按应用基础研究、科技攻关、科技产业化、科技环境与能力建设四个层次安排,包括科技基金计划、科技攻关计划、社会发展计划、政策法规与软科学研究计划、国际科技合作计划、火炬计划、星火计划、重点新产品计划、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研发中心)计划等子项计划。

省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资金、海外学子创业资金、省院(校)科技合作资金等重大专项计划,并通过科技风险投资专项对科技项目产业化
提供支持。

一、年度科学技术计划
(一)应用基础研究包括自然科学基金、博士启动基金和优秀科技人才培养基金,主要针对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前瞻性、基础性技术问题、自主知识产权科技创新活动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并注重培养优秀科技人才,为科技攻关和发展高新技术及其产业提供技术、人才支撑。

(二)科技攻关包括工业、农业和社会发展领域科技攻关,其中工业科技攻关主要解决对重点领域发展具有牵动性的重大技术问题、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及产品的研制和重大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农业科技攻关主要解决我省农业发展中带有牵动性的重大技术问题;社会发展领域科技攻关主要解决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改善生态环境,保证可持续发展中的重大技术问题。

(三)科技产业化包括火炬计划、星火计划、新产品计划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资金、海外学子创业资金和省院(校)科技合作资金等专项资金计划。

并设科技风险投资等专项支持产业化。

各类专项资金按照市场与计划结合方式管理、运行,在立项、经费配置、项目验收等关键环节,主要依托专家体系及中介机构提供决策支持。

(四)科技环境与研究开发能力建设包括为我省科技事业发展和政府科技决策提供依据的政策法规研究和软科
学研究;提高我省科研基础条件与水平的重点实验室;孵化高新技术及其产品,提高我省研究开发能力的的研发中心;促进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的工程技术中心;孵化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示范现代农业技术及工厂化农业的农业科技园区;提供技术交易、项目评估认证等中介服务的科技中介服务组织;保证科研条件与手段的科技信息、实验动物、大型科学仪器;科学普及和科技扶贫列入本计划层次。

火炬计划主要支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重大项目;星火计划主要支持农业科技产业化和乡镇企业技术升级;新产品计划主要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并加速科技成果转化。

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资金主要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壮大,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海外学子创业资金主要支持海外学子在我省创业,扩大科技对外开放,加强高新技术成果、人才的引进对接;省院(校)科技合作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我省各类企业与国内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的高新技术合作项目;科技风险投资主要支持高投入、高风险、高效益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

二、科技发展五年项计划及中长期发展规划
由省科技厅根据省政府统一部署具体组织制定与实施。

第二章计划项目的申报
第六条省科技厅依据科技发展五年计划及中长期发展规划,根据全省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需要和科技发展实际,在充分调研和专家论证的基础上,在每年初,编制并发布当年指导全省科技计划编制的《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申报指南》。

通过计划工作会议、新闻媒体或其它形式公开发布,公告优先资助的重点领域和项目等。

第七条凡申报省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的单位,须填报辽宁省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申报书,并附项目可行性报告。

可行性报告需对国内外研究发展趋势、研究内容、技术指标、技术路线、现有基础、进度安排、资金计划、经济社会效益和承担单位及项目组人员等内容按要求具实填报。

申报书和可行性报告提纲可从省科技厅网站()下载。

具体申报要求按当年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规定办理。

第八条省科技厅原则上在当年的一季度、四季度分两次集中受理计划项目申报。

具体受理时限、申报方法在受理季度的首月通过网上发布。

特殊项目可随时受理。

第三章科技计划立项
第九条省科技计划立项主要以招投标、专家评审或中介机构评估论证意见作为立项的主要依据。

省科技厅根据专家或中介评估意见,并结合计划立项重点支持方向和目标,
经综合平衡后立项。

第十条省科技计划项目面向社会组织申报,各市科技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科技处及中直单位,分别负责对所属单位申报项目进行初审,省科技厅有关业务处分别对通过初审的申报项目进行调查核实,并经组织复审平衡后,提出拟立项项目意见,由计划处统一组织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项目的评审论证。

第十一条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省科技厅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或委托有关中介机构对推荐列入省年度科技计划的项目进行评审论证。

评审论证按计划类别或技术领域邀请专家,采取审阅申报材料与组织申报答辩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评审专家委员会按项目领域设若干评审小组,评审小组由组长1人,副组长1人、组员若干人组成。

评审小组主要由有关科技、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专家评审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三条评审小组负责对被评审项目的立项背景、立项意义、技术水平、技术关键、技术路线、市场需求、经济社会效益、资金筹措及使用、单位技术及经济实力、研究人员及管理能力、产业基础等方面进行审核。

对重点项目可以直接听取申报单位的申报说明,并按统一标准做出项目定性、定量评价。

第十四条省科技厅建立申报项目库,实行跟踪管理。

对落选项目,分别由初审、复审部门通过网上或其他方式告知项目申报单位。

第十五条项目评审采取集中评审方式进行,一般每年两次,分别安排在项目受理结束后的一个月内。

国家项目申报评审根据国家具体通知进行。

第四章计划的编制与下达
第十六条省科技厅在专家评审、中介机构评估的基础上,根据年度科技计划编制指南,对各类计划项目进行平衡比较,确定各类计划项目及承担单位,并根据科技资金总量配置和各计划项目所需,综合安排科技经费,编制年度科学技术计划。

第十七条年度科技计划由省科技厅与省财厅政联合下达。

重大项目可采取一次立项、接转安排、滚动实施。

第十八条国家各类科技计划的转发、下达、组织实施工作由省科技厅计划处及有关业务处负责。

第五章计划项目的管理
第十九条凡列入辽宁省年度科技计划的重大项目一律实行合同制、目标责任制管理。

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目标责任书由省科技厅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

省科技厅有关业
务处负责项目的具体管理工作,对计划项目的实施进行全过程管理,帮助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保证项目按计划进行。

第二十条科技计划下达时,项目承担单位与省科技厅签订重大项目合同书,一式四份,统一编号登记、备案。

第二十一条项目经费支出按《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各项目承担单位要对科技三项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截留、挪用。

并按要求及时将经费的使用情况报计划下达部门。

其主管部门应配合省财政厅、科技厅做好资金的管理、监督工作。

第二十二条省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实行年度执行报告制度。

年度计划下达后,各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每半年向省科技厅有关业务处室报送一次项目执行情况阶段总结。

各市科技局每年十二月底前,要对归口管理的省级各类计划项目,及本市安排的计划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并将总结报告报省科技厅,由计划处形成年度全省科技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第二十三条建立对重大项目的中期评估和计划项目完成后的终期评价制度。

省科技厅组织专家或评估机构对计划项目进行中期评估和验收,依据合同条款对计划项目实施跟踪管理。

对项目实施确有问题的,区别不同情况由省科技厅下达调整或撤消计划的通知,并相应调整资金。

第六章计划项目的验收、鉴定、结题
第二十四条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完成后应及时提出项目鉴定、验收申请,填报《辽宁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报告》,省科技厅根据计划项目合同书中签订的有关条款,对项目执行情况、经费使用及决算进行审查,对审查合格的项目依据科技计划鉴定、验收的有关规定组织鉴定、验收。

第二十五条对完成阶段性成果的计划项目,可依据合同有关条款,对阶段性成果作出评价意见,视情况予以结题。

因客观因素无法继续进行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提出中止项目的申请报告,由省科技厅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进行审查后,作出结题处理意见,并缴回尚未使用的全部资金。

第二十六条需调整计划内容的项目,承担单位要及时向省科技厅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作出调整意见,并对原安排的经费进行相应的调整。

第七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七条省科技计划项目的奖励按国家、省科技成果奖励制度、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项目承担单位在接到计划下达通知二个月内,不办理有关立项、拨款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申报权力,其经费另行安排。

第二十九条对违反项目计划执行、管理规定的项目承
担单位,视情况由计划下达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调整经费、撤消计划等处理,对情节严重的依据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并对违规的项目承担单位延缓受理项目申报两年。

第八章成果管理
第三十条省科技计划项目取得的科技成果系指项目实施中所取得的重要进展和验收成果(含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新装置、计算机软件和生物、矿产新品种以及专利、论文和专著等)。

第三十一条省科技计划项目取得的科技成果除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外,项目单位或个人发表论文等应注明省科技计划资助字样和计划项目编号,且不得影响项目的专利申请或其他知识产权保护。

所取得的科技成果优先在省内转让或技术入股。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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