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电电厂煤炭合同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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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买卖合同

甲方(买受人):华电--发电有限公司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乙方(出卖人):签订时间:

为明确合同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甲方和乙方本着平等互利、自愿一致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就煤炭买卖事项达成协议如下:

1、货物名称、数量、装货港及卸货港

(1)货物名称:印尼动力煤

(2)数量:吨,实际装载量允许偏差±10%。

(3)装货港:印尼任意一个安全的港口

(4)卸货港:中国港

2、交货时间

交货时间:暂定20年月日至年月日,具体约定到卸港时间甲方提前15日通知乙方。

3、质量标准

本合同项下煤炭质量要求如下:

收到基低位发热量Qnet,a r≥4000kcal/kg

总水分Mt≤35%

灰分(空干基)Aad≤8%

硫(空干基)St,ad≤0.8%

挥发份(空干基)38%≤Vad≤45%

粒度(0-50mm)≥90%

哈氏可磨性指数(HGI)≥45

4、煤炭价格

4.1基准到岸价:按照甲、乙双方商定的煤炭质量标准,煤炭含税到岸舱底交货基准价为人民元/吨(基准到岸价含海运费、关税、增值税、保险、港杂、报关、清关、检疫、边防、拖轮、验收等一切费用,不含卸港港口建设费)。

4.2各航次港口建设费(

5.6元/吨)由收货人承担。乙方负责协调船舶代理公司代缴

各航次港口建设费,资金由船舶代理公司或乙方垫付,并负责协调海事局向甲方开具全额港口建设费发票。甲方在收到港口建设费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向垫付方支付相应金额港口建设费。

4.3结算单价(一票含税)=基准到岸价±质量调整价。

5、质量调整价

5.1当收到基低位发热量Qnet,ar=4000kcal/kg时执行基准到岸价元/吨;当收到基低位发热量Qnet,ar>4000kcal/kg时,每比4000kcal/kg高1kcal/kg加价元/吨(合同热卡单价);当收到基低位发热量3850kcal/kg≤Qnet,ar<4000kcal/kg时,每比4000kcal/kg低1kcal/kg减价元/吨(合同热卡单价);当收到基低位发热量3700kcal/kg ≤Qnet,ar<3850kcal/kg时,每比3850kcal/kg低1kcal/kg减价元/吨(两倍合同热卡单价);当收到基低位发热量Qnet,ar<3700kcal/kg时,每比3700kcal/kg低1kcal/kg 减价元/吨(四倍合同热卡单价),以上奖罚均分段计价。

5.2当空干基全硫分St,ad>0.8%时,每比0.8%高0.01%减价0.20元/吨。当St,ad>1.2%时甲方有权拒收本合同煤炭。

5.3当哈氏可磨性指数(HGI)<45时,结算价扣减5元/吨。

5.4各项扣款累加计算,一般以扣完全部煤款为限。由于乙方所供应煤炭质量原因造成装卸作业单位或使用单位不良后果时,乙方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6、交货地点、收货人

6.1交货地点: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连江县福建华电储运有限公司码头或可门电厂码头。

6.2收货人:福建华电可门发电有限公司。

7、交货方式及数量、质量的验收

7.1由乙方办理卸货港的报关报检联系靠泊等事宜并支付承载船舶在卸货港靠泊前的所有相关费用(边防、报关、通关、检验检疫、关税、增值税、拖轮等)。在卸货完毕后三天内,乙方向甲方和卸货码头管理公司提供货仅转移证明、海关开具的货物放行通知单。

7.2煤炭的实际重量以中国进出口检验检疫局(CIQ)或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有限公司(CCIC)在交货地点水尺检验报告为准,并以此作为最终的结算重量。

7.3煤炭的实际质量以中国进出口检验检疫局(CIQ)或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有限公司(CCIC)在交货地点取样并化验后出具的质量证书为准,并以此作为最终的结算质量。

7.4煤炭到目的港码头前不得有自燃现象,否则甲方有权拒收该船煤炭,由此造成的损

失由乙方承担。

7.5所供煤炭因本身质量问题(如粉状煤炭含量大等原因),造成卸货过程中煤尘大量飞扬,严重污染环境和影响设备安全的,甲方有权拒收。

8、装运条款

8.1履约保证金:为提高合同兑现率,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人民币100万元的履约保证金,若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证金,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履行本合同;若乙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合同,甲方有权没收保证金;乙方完全履约本合同,甲方在本合同执行完毕后5日内将保证金全额返还乙方。

8.2乙方应保证承运煤船能够安全进出可门港区和正常靠泊卸货,乙方应在船舶装货前向甲方提供船舶规范及船舶相关资料(如船舶吃水、舱口尺寸、船舶型号等),并经甲方确认符合本合同约定卸货港航道、码头靠泊安全要求后,方可组织装船。若因乙方未向甲方提供船舶相关资料或未等甲方明确答复而装船离港,最终造成船舶无法正常卸货,一切责任与损失由乙方承担。

8.3如乙方需要甲方提供可门港区航道技术参数等相关资料应在装货前提前15天与甲方联系(以书面传真为准)。

8.4为保证每船煤船计划的严格履行,乙方应执行以下告知责任:

●乙方应在载煤船舶离开装货港当日内以传真和电话方式向甲方发出以下通知

(发船令):供煤合同编号、货名、装船重量、离港日期、提单、船名及船舶资料等。

●在煤船到达卸港之前提供煤炭原产地证明,装港质量、数量检测报告等。

●煤船抵达卸港前,乙方应按到港前6天/4天/2天/1天的时间间隔将煤船预抵

达卸港的时间用传真通知甲方。

8.5由于乙方所供煤炭中含有大煤块、石块、铁块、木块等杂物,或太湿、太粘等,造成卸煤系统卡、堵等异常故障而延误卸煤或造成卸煤机械损伤等不良后果的,乙方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8.6乙方所供应煤炭因本身质量问题(如粉状煤炭含量大等原因),造成卸货过程中煤尘大量飞扬,严重污染环境和影响设备安全的,甲方有权拒收。

9、付款条款

9.1船舶抵达卸货港卸货完毕后,如乙方提供的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本合同煤炭装港煤质检测报告和甲方卸港质量抽查报告收到基低位热值均不低于3700大卡/千克,则甲方在卸完货后5个工作日内预付70%的货款给乙方。剩余货款在收到乙方提供的以下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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