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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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2001)

【法规类别】公文处理

【发文字号】民发[2001]144号

【发布部门】民政部

【发布日期】2001.05.30

【实施日期】2001.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民发[2001]144号2001年5月30日)

各司(局),直属单位,部管社团,中国老龄协会:

根据2000年8月24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我部制定了《民政部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1日起施行的《民政部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民政部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实现民政部公文处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

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公文种类

民政部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民政部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民政部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民政部公文的主要种类有:

(一)民政部令

公布行政规章。

(二)民政部公告

1.公布全国行政区划变更、命名、更名等事项。

2.公布全国性民间组织登记、注销等事项。

3.以民政部名义公布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民政部决定

1.对民政工作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作出安排。

2.表彰全国民政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四)民政部报告

向党中央、国务院汇报工作,反映情况。

(五)民政部请示

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工作。

(六)民政部批复

1.答复下级民政部门的请示事项。

2.批复民政部职能范围内的请示事项。

(七)通知

1.传达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决议、规划等。

2.印发党和国家领导人对民政工作的指示和部领导在全国性重要会议上的报告。

3.转发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民政工作典型经验。

4.转发其他部门有关民政事业的政策法规性文件。

5.人事任免。

(八)意见

1.就重要问题向党中央、国务院提出见解和处理建议。

2.向平行机关或不相隶属机关提出观点、看法。

(九)民政部函件

1.以民政部名义与平行机关或不相隶属机关之间互相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2.向有关主管部门申报和请求批准有关事项。

3.答复审批事项。

(十)办公厅函件

1.转发各地民政部门对全局有指导意义的典型经验。

2.以办公厅名义与平行机关或不相隶属机关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有关部门申报和请求批准有关事项。

3.下达以部名义组织活动和召开会议的安排。

4.处理答复全国人大代表的议案、建议、来信和全国政协委员的提案、来信。

(十一)会议纪要

1.党组会议纪要。

2.部务会议纪要。

3.部长办公会议纪要。

二、公文格式

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公文编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

文、附件、发文单位、发文时间、印章、附注、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一)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

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标注秘密等级。

公文密级按国家秘密等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在公文首面右上角标注“密级 *保密期限”。“绝密”、“机密”级公文还应当标明份数序号。确定密级时,应当严格按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及《民政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范围的规定》执行。

(二)紧急程度

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急”、“急件”。电报应当分别标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三)公文编号

公文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顺序号组成。几个机关联合发文时,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编号。民政部公文中除报告和请示外,公文编号一律编在红线之上、文头之下中间位置。报告和请示的发文编号在左侧,右侧是签发人。我部转发其他部委的文件,应去掉其文头,将文号移入文件标题下,位置居中。部、厅发文统一由办公厅秘书处编号。我部公文的发文编号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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