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鲜活农产品免税政策-范文word版 (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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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活农产品免税政策

关于部分鲜活农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政策【1】

一、政策贯彻执行的总体情况

根据普查数据,广东省201X年享受蔬菜及鲜活肉蛋产品批发、零售环节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共2254户,其中从事蔬菜流通环节纳税人全年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纳税人共的销售额为22.53亿元,而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税政策执行仅两个月。

免征增值税销售额已达到43.23亿元,且超过四成直接销售给消费者或餐饮业,表明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政策在惠及民生方面释放出更多的减税红利,在降低农产品流通成本,促进农民增收和平抑农产品价格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然而,在普查过程中,我们发现尽管绝大部分销售农产品的纳税人享受了免税优惠,但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中,已申报抵扣的仍占了总额的91.36%。

上述数据表明,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得到较好的贯彻落实,但限制抵扣的政策贯彻效果不佳。

二、政策贯彻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通知》第三条规定既适用于所有农产品,也适用于农产品生产流通各个环节,政策的实施涉及面广,在日常税收征管中应如何贯彻落实,与以前的农产品抵扣政策如何衔接,各地存在不同的意见和做法,有相当部分的纳税人对这一政策也提出了异议,严重影响政策执行效果。

归纳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有违农产品抵扣政策原有的立法精神

增值税制改革以来,农产品进项税抵扣一直执行《条例》相关规定,对购

进农产品取得的销售方开具的普通发票允许按13%扣除率抵扣(包括向农业生

产者购进取得和在流通环节购进取得)。

该政策规定考虑了农产品收购加工企业的税负因素,在解决购买者合理抵

扣进项税额的同时支持了农业生产,是国家制定鼓励、扶持“三农”政策的重

要体现。

根据增值税不征不扣的原理,对纳税人在流通环节购买免征增值税的疏菜、鲜活肉蛋产品所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再允许抵扣税款,纳税人对此没有太多异议。

然而,规定纳税人从农业生产环节购进农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也不得抵扣,显然违背了国家扶持农业生产流通及有关农产品抵扣政策的初衷,同时也与其

他政策规定发生冲突。

如与《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X〕81号)第二条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特别规定不一致。

各地执行标准不统一,损害了税法刚性,给纳税人依法纳税造成困扰。

(二)形成政策因素的税负不公

农产品抵扣政策调整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因农产品购进方式的不同而

适用不同的抵扣办法,形成购销双方的综合税负差异。

以购进农产品1万元(含税价格)为例,数据显示向享受免税优惠的农业生

产单位以及向放弃免税的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购销双方的综合税负最重。

向放弃免税的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税收负担次之。

开具收购发票向农业生产者个人购进农产品,税收负担最轻(详见下表1)。

这一抵扣规则的设定无形中向纳税人传递了一个信号:从事农业生产的纳

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以个人名义经营、按小规模纳税人管理更能降低自身的

税收成本,在市场竞争中更具优势。

纳税人必将想方设法游离于税务部门的监管之外或控制自己的销售额,保

证其不会超过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以确保自己能够持续享受这一政策红利。

这种政策因素引发的税负不公一方面破坏了增值税的中性原则,不利于营

造公平公正的经营环境和提高纳税人的税收遵从度,另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打

击了农业生产者做大做强的积极性,也与当前鼓励农业生产集约化经营、抱团

经营,提高农业生产者抗风险能力的理念相悖。

(三)加大了税务机关的管理难度

《通知》颁布后,“执行难”是基层税务人员的普遍感受,主要表现有“三难”:一是要求购货方判断销售方是否为小规模纳税人难。

二是要求购货方判断销售方是否征免增值税难。

三是政策冲突把握尺度难。

《通知》规定,准予抵扣的销售发票仅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依照3%征收率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而自行开具或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销售方自行开具的普通发票后,单纯从票面的信息

根本无法判断销售方是否为小规模纳税人,以及是否已依3%征收率缴纳增值

税而自行开具的普通发票。

此外,按照政策的设计,小规模纳税人开展农产品加工收购业务,征收率

为3%,而一般纳税人开展农产品加工收购业务,税率为13%或17%,如果购进农产品无法抵扣进项税额,其税收负担将远超小规模纳税人。

纳税人基于自身的利益考虑,必然倾向于按小规模纳税人管理,最常见的

方式就是通过隐瞒销售收入、拆分经营、注销重开等人为地控制经营规模,达

到长期保持小规模纳税人状态的目的。

这种政策“诱导”不利于鼓励企业加入一般纳税人队伍,与当前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延续抵扣链条的增值税管理思路相悖,也给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增加了难度。

三、提高农产品税收管理效能的建议

(一)完善农产品管理政策设计建议

1. 扩大农产品免税范围

现行政策仅对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以及批发、零售蔬菜和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由于对同一农产品的不同环节适用不同的征免税政策,对批发、零售不同的农产品又可能适用不同的征免税政策,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在对农产品征免范围的界定方面投入大量的精力,增加了管理风险。

据统计,201X年我省抵扣农产品的纳税人共4485户,其中,购进农产品销售的产品仍为农产品的纳税人有2281户,占50.86%,由于此类纳税人多为农产品初级加工或流通企业。

毛利率相对较低,且销项税额的计税依据为不含税销售额,而购进农产品的进项抵扣依据为含税价格,基本处于低税负、零税负的状态,而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则投入了大量的精力进行管理,不符合税收的效率原则。

如果扩大农产品免税的范围,通过修订《农产品范围注释》,对农产品实行从农业生产、初级加工(加工后销售的货物仍为农产品)到商贸流通的全环节免税,则既可以减少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对农产品征免范围界定方面投入的管理成本,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又可以减少农产品抵扣管理的户数,降低农产品抵扣管理风险,同时也加大了对农业的税收扶持力度,达到减税惠民的目的。

我们认为这是解决农产品增值税管理问题的根本。

2. 统一农产品抵扣政策

针对目前向不同类型的农业生产者购进农产品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迥异,农业生产者发展受制的现状,只有统一农产品抵扣政策,才能营造一个相对公平的税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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