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证券自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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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只有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经营证券自营的证券公司才能从事证 券自营业务。从事证券自营业务的证券公司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和净资本都必须满足相关要求。
(2)自营业务是证券公司以盈利为目的、为自己买卖证券、通过 买卖价差获利的一种经营行为。
(3)在从事自营业务时,证券公司必须使用自有或依法筹集可用 于自营的资金。
第六章 证券自营业务
第一节 证券自营业务概述
证券自营业务的含义 证券自营业务的特点 证券自营业务的分类
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 一、证券自营业务的含义
证券自营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或者合法筹集的资金以 自己的名义买卖证券获取利润的证券业务。
在我国,证券自营业务特指综合类证券公司用自有资金和依法筹 集的资金,以自己名义开设的账户买卖有价证券,获取盈利的行 为。具体地说有以下四层含义:
(4)自营买卖必须在以自己名义开设的证券账户中进行。
证券自营买卖的对象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上市证券;另一类是 非上市证券。
二、证券自营业务的特点
决策的自主性 交易行为的自主性 选择交易方式的自主性 选择交易品种、价格的自主性
交易的风险性 自营业务是证券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和合法资金直接进行 的证券买卖活动,证券交易的风险性决定了自营买卖业 务的风险性。
证券自营业务的资格 证券自营业务的决策与授权 证券自营业务的操作管理 证券自营业务的禁止行为 证券自营业务的报告制度
一、证券自营业务的资格
证券经营机构申请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证券专营机构(即依法设立并具有法人资格的证券公司)具
有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的净资产,证券兼营机构(即依法设立 并具有法人资格的信托投资公司)具有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的 证券营运资金。 (2)证券专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净资本,证券兼 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净证券营运资金。 (3)三分之二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具备必要的证 券、金融、法律等有关知识,熟悉有关的业务规则及业务操作程 序,近二年内没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同时还必须具有二年以上 证券业务或三年以上金融业务的工作经历。
禁止欺诈客户 欺诈客户行为主要是证券经营机构将自营业务与经纪业务混合操 作。
其他禁止的行为
五、证券自营业务的报告制度
首先需要建立健全自营业务内部报告制度。
其次,需要建立健全自营业务信息报告制度,自觉接受 外部监督 。
此外,还应当明确自营业务信息报告的负责部门、报告 流程和责任人。
第三节 证券自营业务的风险控制
一、证券自营业务风险概述 二、证券自营业务风险监控
一、证券自营业务风险概述
(4)证券经营机构在近一年内没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在近二 年内未受到取消证券自营业务资格的处罚。
(5)证券经营机构成立并且正式开业已超过半年,证券兼营机构 的证券业务与其他业务分开经营、分账管理。
(6)设有证券自营业务专用的电脑申报终端和其他必要的设施。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证券自营业务的决策与授权
证券公司应根据公司经营管理特点和业务运作状况,建立完备的 自营业务管理制度、投资决策机制、操作流程和风险监控体系, 在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的前提下从事自营业务。同时,应建 立健全自营业务责任追究制度。
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相对集中、权责统一的投资决策与授权机制。 自营业务决策机构原则上应当按照“董事会——投资决策机构— —自营业务部门”的三级体制设立。董事会是自营业务的最高决 策机构,投资决策机构是自营业务投资运作的最高管理机构,自 营业务部门为自营业务的执行机构。
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自营业务授权制度,明确授权权限、时效和 责任,对授权过程作书面记录,保证授权制度的有效执行。同时, 要建立层次分明、职责明确的业务管理体系,制定标准的业务操 作流程,明确自营业务相关部门、相关岗位的职责。
三、证券自营业务的操作管理
根据证券公司自营业务的特点和管理要求,自营业务运作管理重 点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应通过合理的预警机制、严密的账户管理、严格的资金审批调度、 规范的交易操作及完善的交易记录保存制度等,控制自营业务运 作风险。 应明确自营部门在日常经营中自营总规模的控制、资产配置比例 控制、项目集中度控制和单个项目规模控制等原则。 建立严密的自营业务操作流程,确保自营部门及员工按规定程序 行使相应的职责;应重点加强投资品种的选择及投资规模的控制、 自营库存变动的控制,明确自营操作指令的权限及下达程序、请 示报告事项及程序等。 自营业务的清算应当由公司专门负责结算托管的部门指定专人完 成。
收益的不稳定性 其收益主要来源于低买高卖的价差。虽然自营买卖收益 率可能会比较高,但这种收益不像收取代理手续费那样 稳定。
三、证券自营业务的分类
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按交易场所分为:场内(交易所) 自营买卖和场外(如银行间、柜台)自营买卖。
场内自营买卖
场内自营买卖是证券公司自己通过集中交易场所(证券交易所) 买卖证券的行为。我国的证券自营业务,一般是指场内自营买卖 业务。
场外自营买卖
场外自营买卖是指证券公司通过银行间或柜台交易等方式,与客 户直接洽谈成交的证券交易。
一般来说,上市证券主要是通过场内市场交易实现,而 非上市证券的自营买卖主要通过银行间市场、证券公司 的营业柜台等场外交易的方式实现。
另外,证券公司在证券承销过程中也可能有证券自营买 入。
第二节 证券自营业务的流程与管理
四、证券自营业务的禁止行为
禁止内幕交易 内幕交易是指内幕人员和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其它人员 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泄露内幕信息,根据内幕信息买卖证券 或者向他人提出买卖证券建议的行为。
禁止操纵市场 操纵市场的行为是指证券经营机构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或 者滥用职权操纵市场,影响证券市场价格;制造证券市场假象, 诱导或者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 定,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以达到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转嫁风险的目 的的行为。
(2)自营业务是证券公司以盈利为目的、为自己买卖证券、通过 买卖价差获利的一种经营行为。
(3)在从事自营业务时,证券公司必须使用自有或依法筹集可用 于自营的资金。
第六章 证券自营业务
第一节 证券自营业务概述
证券自营业务的含义 证券自营业务的特点 证券自营业务的分类
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 一、证券自营业务的含义
证券自营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或者合法筹集的资金以 自己的名义买卖证券获取利润的证券业务。
在我国,证券自营业务特指综合类证券公司用自有资金和依法筹 集的资金,以自己名义开设的账户买卖有价证券,获取盈利的行 为。具体地说有以下四层含义:
(4)自营买卖必须在以自己名义开设的证券账户中进行。
证券自营买卖的对象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上市证券;另一类是 非上市证券。
二、证券自营业务的特点
决策的自主性 交易行为的自主性 选择交易方式的自主性 选择交易品种、价格的自主性
交易的风险性 自营业务是证券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和合法资金直接进行 的证券买卖活动,证券交易的风险性决定了自营买卖业 务的风险性。
证券自营业务的资格 证券自营业务的决策与授权 证券自营业务的操作管理 证券自营业务的禁止行为 证券自营业务的报告制度
一、证券自营业务的资格
证券经营机构申请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证券专营机构(即依法设立并具有法人资格的证券公司)具
有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的净资产,证券兼营机构(即依法设立 并具有法人资格的信托投资公司)具有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的 证券营运资金。 (2)证券专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净资本,证券兼 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净证券营运资金。 (3)三分之二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具备必要的证 券、金融、法律等有关知识,熟悉有关的业务规则及业务操作程 序,近二年内没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同时还必须具有二年以上 证券业务或三年以上金融业务的工作经历。
禁止欺诈客户 欺诈客户行为主要是证券经营机构将自营业务与经纪业务混合操 作。
其他禁止的行为
五、证券自营业务的报告制度
首先需要建立健全自营业务内部报告制度。
其次,需要建立健全自营业务信息报告制度,自觉接受 外部监督 。
此外,还应当明确自营业务信息报告的负责部门、报告 流程和责任人。
第三节 证券自营业务的风险控制
一、证券自营业务风险概述 二、证券自营业务风险监控
一、证券自营业务风险概述
(4)证券经营机构在近一年内没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在近二 年内未受到取消证券自营业务资格的处罚。
(5)证券经营机构成立并且正式开业已超过半年,证券兼营机构 的证券业务与其他业务分开经营、分账管理。
(6)设有证券自营业务专用的电脑申报终端和其他必要的设施。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证券自营业务的决策与授权
证券公司应根据公司经营管理特点和业务运作状况,建立完备的 自营业务管理制度、投资决策机制、操作流程和风险监控体系, 在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的前提下从事自营业务。同时,应建 立健全自营业务责任追究制度。
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相对集中、权责统一的投资决策与授权机制。 自营业务决策机构原则上应当按照“董事会——投资决策机构— —自营业务部门”的三级体制设立。董事会是自营业务的最高决 策机构,投资决策机构是自营业务投资运作的最高管理机构,自 营业务部门为自营业务的执行机构。
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自营业务授权制度,明确授权权限、时效和 责任,对授权过程作书面记录,保证授权制度的有效执行。同时, 要建立层次分明、职责明确的业务管理体系,制定标准的业务操 作流程,明确自营业务相关部门、相关岗位的职责。
三、证券自营业务的操作管理
根据证券公司自营业务的特点和管理要求,自营业务运作管理重 点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应通过合理的预警机制、严密的账户管理、严格的资金审批调度、 规范的交易操作及完善的交易记录保存制度等,控制自营业务运 作风险。 应明确自营部门在日常经营中自营总规模的控制、资产配置比例 控制、项目集中度控制和单个项目规模控制等原则。 建立严密的自营业务操作流程,确保自营部门及员工按规定程序 行使相应的职责;应重点加强投资品种的选择及投资规模的控制、 自营库存变动的控制,明确自营操作指令的权限及下达程序、请 示报告事项及程序等。 自营业务的清算应当由公司专门负责结算托管的部门指定专人完 成。
收益的不稳定性 其收益主要来源于低买高卖的价差。虽然自营买卖收益 率可能会比较高,但这种收益不像收取代理手续费那样 稳定。
三、证券自营业务的分类
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按交易场所分为:场内(交易所) 自营买卖和场外(如银行间、柜台)自营买卖。
场内自营买卖
场内自营买卖是证券公司自己通过集中交易场所(证券交易所) 买卖证券的行为。我国的证券自营业务,一般是指场内自营买卖 业务。
场外自营买卖
场外自营买卖是指证券公司通过银行间或柜台交易等方式,与客 户直接洽谈成交的证券交易。
一般来说,上市证券主要是通过场内市场交易实现,而 非上市证券的自营买卖主要通过银行间市场、证券公司 的营业柜台等场外交易的方式实现。
另外,证券公司在证券承销过程中也可能有证券自营买 入。
第二节 证券自营业务的流程与管理
四、证券自营业务的禁止行为
禁止内幕交易 内幕交易是指内幕人员和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其它人员 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泄露内幕信息,根据内幕信息买卖证券 或者向他人提出买卖证券建议的行为。
禁止操纵市场 操纵市场的行为是指证券经营机构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或 者滥用职权操纵市场,影响证券市场价格;制造证券市场假象, 诱导或者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 定,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以达到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转嫁风险的目 的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