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维稳综治工作制度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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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维稳综治工作制
度精品
维稳综治工作制度
一、领导包案制度
(一)领导包案的职责
1、包案领导应亲自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在一个月内
办结包案事项;如在一个月内不能办结,要说明理由及延期办理期限,报党政一把手审批,并在延期期限内办结;
2、包案领导在办理过程中,如需相关部门协助调处的,
应积极联系,协调解决;如在办理过程中发现系非本镇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与有关部门联系,协助做好工作;
3、包案领导应及时将包案办结的材料移交中心归档;属
非本镇职权范围需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将情况书面告知中心备案。
(二)领导包案的要求
1、包案领导要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
认识包案处理的意义,确保领导包案制的落实;
2、包案领导要认真准备,调查研究,制定调处方案,及
时组织力量,开展调处,确保案件及时稳妥办结,让当事人满意。
二、督查督办制度
接待室受理的群众来访、来信、来电及当事人申请要求解决的重大疑难问题,由街道综治工作中心督促承办案件的相关部门在规定时间内,高效率、高质量地完成交办工作。(二)督查督办部门
联调接待室、镇综治工作中心有关职能部门的承办事项,由中心负责督查督办;转交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办理的事项,
由中心以书面形式通报镇党政办,由镇党政办负责督查督
办。
(三)督查办理时限
相关部门对承办的事项,应在指定时间内认真完成。一般事项,应当自收到中心联调室交办单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
结;情况比较复杂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情况特别复杂的
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特殊原因不能在指定时间内完成的,向督查督办部门说明情况,并在重新指定的时间内完成。(四)督查督办部门的职权
1、对承办部门办理结果不符合要求或当事人不满意的,有
权提
出重新办理的意见;
2、有权调阅承办部门处理问题的有关材料;
3、有权要求承办部门负责人或经办人汇报办理情况,研究
解决
问题的意见;
4、根据工作需要,有权召集有关部门负责人会议,协调处
理有
关问题。
三、信息收集通报制度
信息收集通报制是指本镇综治工作中心定期不定期收集信访、矛盾纠纷、社会不稳定因素和重大、突发性事件等信
息,做好防控工作,作出分析,及时向领导和有关部门通报
的制度。
(一)信息收集的内容
1、综治工作中心联调接待室的来访人、纠纷调解申请人反
映的
信息;
2、村(社区)每月上报调处各种矛盾纠纷的信息;
3、开展矛盾纠纷和社会不稳定因素排查上报的信息;
4、重大、突发性事件和群众越级上访的信息;
5、治安信息员上报的信息。
(二)信息收集通报的要求
1、综治工作中心应对群众信访、矛盾调解申请等事项
进行登记、调处,作出分析,定期将书面情况报告中心领导;
2、按要求将信访、民间纠纷调处等情况及时上报中心领
导和上级有关部门;
3、对矛盾纠纷和社会不稳定因素排查调处情况及时分析
其特点、成因,提出意见,报告中心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
4、重大、突发性事件和群众越级上访情况,综治工作中
心应立即报告镇党政领导和中心领导、上级有关部门,并指
派人员赶赴现场,做好防控工作;
5、中心应每月召开一次综治例会,分析、通报前阶段矛
盾纠纷、治安动态等情况,布置下阶段工作任务,并将情况
报镇领导。
四、责任追究制度
责任追究制是指工作人员在执行首问责任制,处理来访、来信、来电,落实领导包案制过程中,由于不负责任、不履
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造成群众越级上访或引发群体性
闹事事件,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利益遭受损失或造
成不良影响的,必须追究其责任的制度。
(一)责任追究的范围
1、有下列行为或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应部门负责人的
责任:
①未能带领本部门人员完成调处任务,群众意见大、并造成
恶劣
影响或重大损失的;
②未完成本部门综治工作年度目标的;
③对综治工作决策严重失误,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损失的;
④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发生重大群体性闹事事件、群众越
级上
访事件或国家、集体财产被盗、被骗,造成重大浪费等较大
损失的;
⑤在查处所属工作人员违纪违规问题时,设置障碍、干扰调
查或
提供伪证,给查处工作造成困难的;
⑥其他应受到责任追究的。
2、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责任;
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引发群体性闹事事件、
群众越级上访或使国家、集体蒙受较大经济损失的;
②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给来访、来信、来电、
纠纷调解申请人造成延误使利益受到损失的;
③对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信访、申请等事项拖
延不办、推诿扯皮或擅自设置繁琐程序,利用职权“吃、拿、卡、要”的;
④刁难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的;
⑤工作作风生硬,态度粗鲁,违反群众纪律,造成不良影
响的;
⑥工作时间擅离岗位,造成工作失误并产生不良后果的;
⑦其他失职、渎职的行为。
(二)责任追究及处理
①工作人员因失职但未造成损失、未构成违纪、违规的,
依照相关文件视情节给予诫勉教育或效能告诫处理;
②工作人员因失职造成损失的,按《中国共产党处分条
例》、《国家公务员奖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③工作人员因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移交
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