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四编 民事诉讼的特殊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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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讲 公示催告程序
• 第一节 公示催告程序概述 • 第二节 公示催告案件的审理 • 第三节 除权判决
第一节 公示催告程序概述
• 一、公示催告程序的概念 • 公示催告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依申请人对特定事项
的申请,以公示方式,催告不明的利害关系人在法定 期间内申报权利,如无人申报权利,经申请人的申请, 作出除权判决的特殊审判程序。 • 二、公示催告程序的特点 • (一)案件的非讼性 • (二)当事人与适用范围的特定性 • 当事人:1、公示催告是因申请人的申请而发生,没 有被申请人。 • 2.提起公示催告申请的必须是特定的利害关系人, 即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前的最后持有人,其他人 均无权提起。 • 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依法可以背书转让的票 据事项和依法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 • (三)审理方式的特殊性 • (四)程序效力的特别性
• 一、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概念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按照法定程序,认定 某项权属不明的财产为无主财产,并判决归国 家或集体所有的案件。 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审判程序 • (一)案件的提起 • 1.被申请认定的财产权属不明 • 2.被申请认定的财产是有形财产 • 3.申请以书面形式提出 • 4.案件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财产所在地 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 1.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审查通过的,在受理之 日起15日内发出支付令。
• 2.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 债权人可以按照通常程序另行提起诉讼。
• 3.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在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前,申请人撤回申请的,应当 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 二、支付令的发出
• 受理支付令申请并审查通过后,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 之日起15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
• (二)对支付令异议的审查 • 对支付令异议的审查是完全的形式审查 • (三)支付令异议的撤回和撤销 • 1.支付令异议的撤回 • 作出终结督促程序前 • 2、支付令异议的撤销 • 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发现
确有错误,认为需要撤销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 论决定后,裁定撤销支付令,驳回债权人的申请。 • 二、对支付令异议的处理结果 • (一)驳回支付令异议 • (二)支付令异议成立
• (二)案件的审理
• 1.指定代理人
• 指定该公民的近亲属为代理人,但申请人 除外。如果近亲属相互推诿的,由人民法院指 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
• 2.鉴定
• 注意:不是必经程序
• (三)案件的判决及法律后果
• 1.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应当判决予以驳回。
• 2.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发生监护关系,指定监护人
• 3.公告期满,没有人对该财产提出认领,人民法院应 判决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 三、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判决的撤销
• 原财产所有人或者继承人出现,在规定的诉讼时效 期间可以对财产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后,应 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第十四讲 督促程序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支付令的申请与受理 第三节 支付令的发出和效力 第四节 支付令异议及其结果
第三节 支付令的发出和效力
• 一、对支付令申请的审查和处理
• (一)对支付令申请的审查
• 督促程序的审查是一种形式上的审查。审查采用书 面形式,只要债权人提供的书面材料能够从形式上证 明债权债务关系的相关事实,符合支付令发出的要件, 人民法院就可以直接发出支付令,而无须对证据的真 实性进行判断。
• (二)审查后的处理
第三节 宣告公民失踪、宣告公民死亡案件
• 一、宣告公民失踪案件
• (一)宣告公民失踪案件的概念
• 宣告公民失踪案件,是指公民离开其最后居住地且 下落不明达到一定期间,经有关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判决宣告该公民为失踪人,并为 其指定财产代管人的案件。
• (二)宣告公民失踪案件的申请与受理
申诉处理决定,按照法律规定向选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 法院起诉,要求对选民资格予以司法解决的案件。二、 选民资格案件的审理程序 • (一)起诉 • 1.起诉的主体:起诉人,即任何对申诉结果不满的人 • 2.起诉的程序:申诉前置 • 3.起诉的时间:应当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起诉 • (二)管辖 • 由选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 (三)审理 • 1.审判组织:合议庭 • 2.审理程序 • 3.审理期限:选举之日前审结 • (四)判决
此结束,继承从此发生。 • 2.公民被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 • 申请撤销;身份关系;财产关系
第四节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 力案件
• 一、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的概念
•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按照法定程序, 认定不能辨认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性质及后果的公 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案件。
• 1.申请
• (1)申请人是被申请人的利害关系人。
• (2)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满2年
• (3)申请要以书面形式提出
• (4)申请要提交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下落不明人 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 2.受理
(三)宣告公民失踪案件的审判程序 • 1.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 • 2.判决 • (四)判决生效的法律后果及可能发生的变动 • 1.关于财产代管人 • (1)财产代管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 • (2)失踪人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
第一节 概述
• 一、督促程序的概念 • 督促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提出的给付金
钱或有价证券的申请,以支付令的形式催促债务人在 一定期限内履行债务的特殊审理程序。 • 二、督促程序的特点 • (一)程序性质的非争讼性 • (二)程序本身的简便性 • (三)程序适用范围的特定性 • (四)程序发生的可选择性 • (五)程序效力的附条件性 • 三、督促程序的意义
• 支付令应载明以下事项:
• (1)债权人、债务人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 (2)债务人应当给付的金钱、有价证券的种类、数量;
• (3)清偿债务或者提出异议的期限;
• (4)债务人在法定期间不提出异议的法律后果。
• 支付令由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 三、支付令的效力
• 支付令发出后,一经送达债务人,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 (二)申请支付令的方式:书面形式
• (三)支付令申请的管辖法院
• 由债务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 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 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 (四)申请支付令的效力
债权人提出支付令的申请,发生以下法律效 力:督促程序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相应的人 民法院因督促程序而取得对该案件的管辖权二、 对支付令申请的受理
• 3.申请要以书面形式提出 • 4.申请要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下落不明人
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 (三)宣告公民死亡案件的审判程序 • 1.公告:公告期为1年 •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并且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
能生存的,公告期为3个月。 • 2.判决 • (四)判决生效的法律后果及可能发生的变动 • 1.与其相关的一切民事财产和人身关系都终结。 • 该公民原有的婚姻、收养、赡养、抚育等关系都从
议案件所适用的,与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等通常诉讼 程序相对应的特别审理程序。 • (一)特别程序的审理范围是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 • (二)特别程序是与通常诉讼程序相对应的特别审理 程序 • 二、特别程序的特点 • (一)特别程序的目的是预防纠纷 • (二)特别程序的主体具有特殊性 • (三)具体程序具有特殊性 • 1.审级特别:实行一审终审 • 2.审判组织特别:独任制 • 3.审理期限较短 • 4.具体制度特别 • 5.免交案件受理费
• 三、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 为能力案件判决的撤销
• 人民法院根据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 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他的监 护人的申请,证实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 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因已经消 除的,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撤销原判的审判程序比照特别程序。
第五节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 (二)案件的审理
• 受理——发布财产认领的公告,公告期为1年(法定 的不变期间)——公告期满,审理结束。
• (三)案件的裁判结果
• 1.人民法院在审查过程中发现该财产并非无主财产, 应判决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 2.在公告期内,有人对被申请宣告的财产提出请求, 人民法院应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告知提出财产请求的 申请人另行起诉,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请变更 • 2.关于失踪人 • (1)该公民在被宣告为失踪人之后又出现 • (2)经利害关系人申请,该失踪人被宣告死
亡
• 二、宣告公民死亡案件
• (一)宣告公民死亡案件的概念
•
宣告公民死亡案件,是指公民离开其最后居住地
且下落不明达到一定期间,经有关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判决宣告该公民死亡的案件。
• 三、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 • (一)选民资格案件 • (二)宣告公民失踪或宣告公民死亡案件 • (三)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案件 • (四)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 (五)宣告婚姻无效案件
第二节 选民资格案件
• 一、选民资格案件的概念 • 选民资格案件,是指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就选民资格的
• (二)宣告公民死亡案件的申请与受理
• 1.申请
• (1)申请人是被申请人顺序在先的利害关系人
• (2)被申请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
• 通常情况下是4年
• 特殊情况:被申请人在意外事故中下落不明,法定期 间为2年;如果被申请人在意外事故中下落不明,并经 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的,不受2年的时间限制
• 支付令的法律效力,债务人应当自受到支付令之日起 15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 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 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四节 支付Baidu Nhomakorabea异议及其结果
• 一、支付令异议 • 支付令异议,指的是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后,在法定
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申明不服支付令确 定的给付义务的诉讼行为。 • (一)提出支付令异议的条件 • 1.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 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 • 2.以书面方式提出 • 3.针对支付令载明的债权债务本身提出 • 4.向发出支付令的人民法院提出
监护人:(1)配偶;(2)父母;(3)成年子女; (4)其他近亲属;(5)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 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 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没有上述监护人的,由该公民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 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如果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 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 定。如果对指定的监护人仍有意见,可以在接到指定 通知的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 裁决。
• 二、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案件的审 判程序
• (一)案件的提起
• 1、申请人是被申请人的利害关系人
利害关系人主要是指被申请人的三代以内的近亲属, 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
• 2. 申请要以书面形式提出
• 3.案件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该公民住所 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例外:由受诉法院管辖(诉讼过程中,当 事人的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
第二节 支付令的申请与受理
• 一、支付令的申请 (一)申请支付令的条件 • 1.案件所涉标的物是金钱或有价证券,其中有价证券
包括汇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债券、国库券、可 转让的存款单等。 • 2.债权已经到期并且数额确定 • 3.债权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
债权债务关系是单向的,在同一法律关系中,申请 人一方仅享有债权,被申请人一方仅负有债务。 • 4.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 • 支付令的送达以直接送达为原则。只有在直接送达 有困难的情况下,才可以采取其他的送达方式,但不 能适用公告送达。 • 例外:对于债务人不在我国境内的,或虽在我国境 内但下落不明的,不适用督促程序。
第四编 民事诉讼特殊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督促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
第十三讲 特别程序
第一节 特别程序概述 第二节 选民资格案件 第三节 宣告公民失踪、宣告公民死亡案件 第四节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案
件 第五节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第一节 特别程序概述
• 一、特别程序的概念 • 特别程序,指的是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