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史书中关于唐文化对日本影响的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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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1997年第5期
・读史札记・
日本史书中关于唐文化对日本影响的记载
李春凌
中世纪的日本,对唐代文物制度多所仿效,两者有相当多的相似之处。但是,以往唐史界对此似乎注意不够。本文依据日本史书,从政治制度和思想文
化方面论述了中世纪的日本所受唐朝的重要影响,可供学界参考。
日本元正天皇养老四年(720)成书的汉文《日本书记》记载,推古天皇三十一年(623)七月,留学隋唐的学生福因,学问僧惠齐、惠光,药师惠日等回到日本,向天皇奏称:“大唐国者,法式备定,珍国也,常须达。”这些人又多次建议召回已经学成的留学生、学问僧,让他们在日本的各个领域发挥作用。以“大唐国为蓝本来建立‘法式备定’的天皇制国家”。①自舒明天皇二年(唐太宗贞观四年,630年),至宇多天皇宽平六年(唐昭宗乾宁元年,894年),日本向唐朝先后正式派遣唐史20余次,除3次“送唐客使”、1次“迎入唐使”和2次未能成行外,实际入唐14次。②这些遣唐使和随船的留学生、学问们,在唐朝如饥似渴地学习着。特别是留学生进入唐朝国子监系统学习唐文化,据送唐客使伊吉博德记载,“所朝诸蕃之中,倭最胜”③。大批留学生学成回国,无不将其所学引进到日本,从上层建筑到经济基础,差不多接收过去了,真可谓“全盘唐化”了。本文以在日本史上占重要地位的“大化改新”、奈良文化和平安文化为例,略加考察,以见其是如何“全盘唐化”的。
一、重要制度的影响
公元645年6月,日本中大兄皇子联合中臣镰足发动政变,迫皇极天皇退位,拥立孝德天皇即位。中大兄以太子身份摄政,中臣镰足为内大臣,“据宰臣之势,处官司之上”,“进退废置,计从事立”。④长期在华留学的高向玄理、学问僧僧 这时被任命为国博士,充当最高国务顾问。学问僧灵云、惠云等亦因参预改新而被列为“十师”。大化二年(646)元旦,孝德天皇颁诏“改新”。首先是废除皇室和贵族的领地及部民,一律改归国有,变为公地、公民。与之相应的经济措施便是效法唐初实行的均田制,施行了“班田收授法”,每6年按人口班给
① 井上清:《日本历史》(上)第61页。
② 多数中日史学家认为是13次,郭沫若在《出土文物二三事》一书中认为是14次,也有认为超过20次的。
③④ 《日本书记》,齐明天皇五年引《伊吉博德书》;孝德天皇即位前纪。
⑤ 1段相当于1119亩,10段为1町。
口分田一次,6岁以上的男子援田2段⑤,女子为其2 3,私奴婢给良民的1 3,死后归公。受田人承担租税,一如唐朝的租庸调制:租为每段2束2把①,庸为每人每年10日,调为每户交布1丈2尺。到文武天皇大宝元年(701),又颁《田令》,规定“凡给口分田者,男二段”,“凡国郡界内,所部受田悉足者为宽乡,不足者为狭乡。”《田令》中还规定:“凡职分田,太政大臣8町,左右大臣卅町,大纳言6町”,“凡内外诸司公厩田,交代以前种者,入前人”。
又有:“正丁(21岁至60岁)每人每年服役十日,次丁减半”②。“调”则分两种,有“田调”、
“户调”之分。由此《田令》可见,不仅“口分田”、“职分田”、“公厩田”、“宽乡”、“狭乡”、“正丁”、“次丁”,租庸调等等名称均与唐朝相同,而且具体条文也颇相近。
在政治体制方面,“大化改新”废除了世袭氏姓贵族的称号臣、连、国造、伴造等,制定新官制和冠位制,确立中央集权制度。大化四年,根据国博士高向玄理和僧 制定的方案,设置了二官、八省、一台的中央官制和国、郡、县三级地方行政体系。其太政大臣、左大臣、右大臣,号称“三公”,与唐朝的太师、太傅、太保相当。左、右大臣之下有大纳言、少纳言、左辨官、右辨官。左辨官掌中务(管修史、天文)、式部(管官吏任免)、治部(管贵族婚娶、对外事务)、民部(管户籍、民政)四省。右辨官掌兵部(管用兵、治军)、刑部(管司法、刑罚)、大藏(管财政、利税)、宫内(管官田、官营手工业)四省。这与唐朝的尚书省下设吏、户、礼、兵、刑、工等六部极为相似。弹正台,主监察,分设于各郡,正相当于唐朝的御史台,监察各级官吏。地方的国、郡、县也是参照唐太宗时的道、州(府)、县三级而设,分别由国司、郡司、里长掌管。
在军事方面,大化二年,日本仿唐朝的府兵制,建立起“防人制”。京师(今大阪)置五卫府,东国及九州等边塞重地设置军、团、防、戍,征集农民当兵,3年一轮代。其卫府、军团、防戍的设置以及“民兵合一”的情况,恰恰表明是搬用的隋唐之际的府兵制度。
推古天皇以前,日本并不知道什么叫做律法,舒明天皇十二年(唐太宗贞观十四年,640年)回日本的留学生高向玄理、学问僧南渊请安等,首次将唐高祖、太宗时制定的《武德律》、《武德令》、《贞观律》、《贞观令》、《贞观格》、《贞观式》等法律条文带回去。“大化改新”之前,中大兄与中臣镰足还曾向南渊请安学周、孔之教。据日本学者的考察,“大化改新”所颁律令,与唐朝律令相同、相似的条文竟多达420余条。其后,天智天皇颁布的《迈江律令》,沿于唐太宗《贞观律令》。天武天皇颁布的《天武律令》,则以唐高祖《武德律令》、唐太宗《贞观律令》、唐高宗《永徽律令》为蓝本制定。到文武天皇大宝元年(武则天长安元年,701年),新颁布的《大宝律令》更直接仿效唐高宗时由长孙无忌主持编纂的《唐律疏仪》而成。其中,笞、杖、徒、流、死刑及“六议”、“八虐”,分别脱胎于唐律中的五刑、八议、十恶。《大宝律令》为日本史上趋于完备的一部成文法典。元正天皇养老二年(唐玄宗开元六年,718年),又颁布了《养老律令》,对《大宝律令》作出进一步修订,从而在法律上肯定了“大化改新”的成果,确立了以天皇为中心的古代天皇制。“大化改新”以后,自天智天皇至丰臣秀吉的数百年间,日本始终沿用唐律。因此,日本学者桑原骘藏曾经这样说过:“奈
良至平安时期,吾国王朝时代之法律无论形式与精神上,皆依据唐律。”③所谓“奈良至平安
①②③桑原骘藏:《中国古代之法律》,《学术月刊》1958年第4期。
仁井田升:《中国法制史研究》第121—128页。
稻谷抓满3次为1把,10把为1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