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银山煤矿瓦斯超限追查处理规定(15)》

《金银山煤矿瓦斯超限追查处理规定(15)》
《金银山煤矿瓦斯超限追查处理规定(15)》

《金银山煤矿瓦斯超限追查处理规定(15)》金银山煤矿

金发…2012?13号

关于印发《金银山煤矿

瓦斯超限追查处理规定》的通知

各煤炭生产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认真贯彻“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方针,落实“一通三防”齐抓共管责任制,强化现场瓦斯管理责任,杜绝瓦斯煤尘重大事故,实现安全生产长治久安,集团公司重新修订完善了《金银山煤矿瓦斯超限追查处理规定》,现予以印发,望认真贯彻执行。

xx年一月十五日

主题词:安全

瓦斯超限

处理规定

通知

金银山煤矿办公室xx年1月15日印发

金银山煤矿瓦斯超限追查处理规定

为进一步强化现场瓦斯管理,切实落实“一通三防”齐抓共管责任制,严格瓦斯超限追查处理制度,减少瓦斯超限次数,降低瓦斯超限浓度,集团公司特作如下规定。

一、瓦斯治理管理职责划分

(一)各单位的行政正职是瓦斯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对瓦斯治理工作负全面责任。定期检查本单位瓦斯治理工作进展情况,及时解决瓦斯治理工作所需人力、物力和资金,在开采层预抽和高位水平钻孔、采空区、浅孔抽放等瓦斯治理工作时间上给予充分保证。

(二)总工程师对本单位瓦斯治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负责组织编制、审批、实施、检查瓦斯治理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对瓦斯治理工作急需解决的问题,有权安排使用人力、物力和资金。

(三)主管生产、掘进、机电等工作的副职对涉及本战线的瓦斯治理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负责安排瓦斯治理工程所需时间和空间,平衡、解决瓦斯治理工作中的问题。

(四)主管安全的副职对瓦斯治理工作的执行情况负有监督检查责任。负责安排瓦斯治理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二、瓦斯超限追查处理规定

(一)瓦斯超限事故必须进行追查分析,制定防范措施,对责任单位和责任者进行处理。追查处理情况,由事故单位以书面材料报送集团公司安监局和通风管理中心。

(二)因管理不善,片帮、冒顶、无计划停电停风、设备故障等原因造成的计划外瓦斯超限,其浓度达到1.5%以上(含1.5%)者,由煤矿安监部门主持,有关业务处室、矿战线领导和有关人员参加,进行追查处理。浓度在1.5%以下者,由安全矿长(或驻矿安监处长)主持,矿战线领导及有关人员参加,进行追查处理。

(三)生产过程中由于爆破(有措施的震动爆破除外)、割煤造

成的瓦斯超限,其浓度达到1.5%以上(含1.5%)者,由煤矿安监部门主持,有关业务处室、矿总工程师及有关人员参加追查处理,制定防范措施。浓度在1.5%以下者,由矿总工程师主持,安监(检)部门及有关人员参加,分析追查处理,制定防范措施。

(四)有计划停电停风、掐接抽放管路或打排放钻孔等造成的瓦斯超限为计划内超限,不作为事故追查处理。停电停风、掐接管路等工作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瓦斯排放措施,提前2个小时向集团公司有关业务部门汇报。发生瓦斯超限及排放结束后,再分别向集团公司生产、安全和通风调度汇报。

(五)凡发生计划外瓦斯超限,或生产过程中瓦斯超限浓度在1.5%以上(含1.5%)的,每次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并对责任者按责任大小分别处以罚款或行政处分。生产过程中瓦斯超限浓度在1.5%以下的,由矿进行追查处理,追查处理结果报集团公司安监部和通风管理中心。签订防止瓦斯超限责任书工作面或安全专项活动期间发生瓦斯超限,加倍处罚。

(六)发生瓦斯超限事故必须及时向集团公司汇报,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出,加重处罚。

(七)加强瓦斯超限统计分析和重点瓦斯工作面隐患排查工作。各单位在每月26日前,把当月瓦斯超限月报和下个月重点瓦斯工作面情况上报集团公司有关部门。

三、生产过程中瓦斯超限责任划分

(一)高突采煤工作面连续2小时非作业情况下回风流瓦斯浓度

达到0.5%以上,由矿总工程师和通风、防突科长负责采取增加风量或高位水平钻孔、采空区和浅孔抽放等综合抽放措施,将回风流瓦斯浓度降至0.5%以下,采煤队方能进行生产作业。采煤队施工作业造成瓦斯超限事故,由生产矿长、生产科长、采煤队长负全部责任。

(二)高突掘进工作面连续2小时非作业情况下回风流瓦斯浓度达到0.5%以上,由矿总工程师和通风、防突科长负责采取增加风量、边掘边抽等措施,把回风流瓦斯浓度降至0.5%以下,掘进队方能进行生产作业。掘进队施工作业造成瓦斯超限事故,由掘进矿长、掘进科长、掘进队长负全部责任。

(三)因供电管理、设备故障、爆破作业等造成的瓦斯超限事故,由主管矿长、业务科室科长和责任单位队长负全部责任。

三、其它要求

(一)建立瓦斯超限责任领导汇报制度。对瓦斯超限事故负有责任的主管矿长、业务科室科长和队长要于超限事故发生次日到集团公司汇报瓦斯超限事故经过、原因分析、防范措施和对责任人员处理意见等。

(二)严格按照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核定的通风能力组织生产,严禁超能力生产。否则,追究单位行政正职的责任。各单位根据风量合理安排采掘工作面个数和产量,配足采掘工作面风量。每个月按照主要通风机实际供风能力,依据风量计算细则,对矿井、采区、采掘工作面通风能力进行一次核定,核定结果上报集团公司安监局和通风管理中心。

(三)安全监控系统必须保持正常运行,传感器位置设置合理、灵敏可靠,其报警点、断电点及断电范围符合《规程》要求,数据传输准确。

(四)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执行,以前下发的文件、规定,凡与本规定不符或抵触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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