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知识产权的权利双重属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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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知识产权的权利双重属性分析
(2007-04-03 23:16:02)
摘要:民法学基本理论将民事权利分为人身权和财产权两大类,而新兴的知识产权似乎在这种分类面前找不到自己的归属。这种争议已然存在。笔者拟从权利内容等方面探讨知识产权的双重权利属性问题,通过对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的逐个分析,得出知识产权具有双重权利属性的结论。
关键词:人身权;财产权;双重权利属性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信息即财富”成为人们的共识。相应的,知识产权也受到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因为知识信息正是知识产权的典型客体。在关注这种财富的同时,我们更不能忽视这些信息的创造者、拥有者本身。对他们的人格身份利益的保护同样重要。
一、问题的产生
知识产权的权利双重属性问题在学界争议较大。
彭万林教授认为可以将民事权利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两类,其中财产权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而人身权则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但是在同一教材的知识产权部分却提出知识产权大部分都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属性。江平教授也持相同观点,但是却在其著作中回避了知识产权的权利属性问题。王利民教授则干脆没有在民法著作中提及知识产权。事实上,在众多民法学者中对于知识产权划归财产权一类的问题没有定论。
对知识产权的权利双重性的论述,大致可分为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知识产权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属性,比如费安玲教授认为:人身权与财产权的两权一体性是知识产权最突出的一个特征。吴汉东教授则有所保留:专利权、商号权、商誉权等绝大多数工业产权都具有财产权与人身权的内容。另一种观点认为并非所有的知识产权都具有双重权利属性,如彭万林教授认为:在知识产权领域内,除商标权不直接涉及人身权利内容之外,其他各类权利均包括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内容。张玉敏教授则认为: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双重权利的知识产权有著作权和部分著作邻接权以及商号权,其他知识产权是单一的财产权。笔者认为,分歧主要在于:是不是所有知识产权都具有权利双重性。
二、诸知识产权权利双重属性之分析
(一)权利双重属性得到普遍认可的部分知识产权
在知识产权的诸多领域,有一部分知识产权被普遍认为具有权利双重属性。其中包括著作权、商号权以及原产地标志权。如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著作权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另如商号权、原产地标志权的财产性内容以及与特定主体密切的身份联系等。对此,笔者不作赘述。
(二)存在较大争议的部分知识产权
首先,关于著作权的邻接权问题。邻接权是指与著作权相近的一种权利,即作品的传播者对其在传播作品过程中所做出的创造性劳动成果享有的权利。在《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中称为与表演艺术家的表演活动、与录音制品及广播有关的权利。在我国的立法当中,概括为四种:图书、报刊的出版者的权利;表演者的权利;录音录象者的权利以及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权利。张玉敏教授认为只有部分邻接权具有人身权与财产权的双重属性。具体来看,出版者权利有财产性内容无可争议,同时不可否认的是,出版者经著作权人许可可以修改作品内容,并且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在现实生活中,出版作品不仅仅会给出版者带来财产利益,而且,对于出版者的名誉、地位同样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很多作者更愿意将作品交给有名气的出版社发行正是这个道理。可见邻接权具备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属性。而作为表演者、录音录象者或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亦然。
其次,关于专利权的双重属性问题。有学者认为专利权并不具有人身权属性,理由是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这方面的内容。诚然,我国专利立法的确没有明确写明,但笔者认为,这并不能说专利权不具有人身权性质,法律有无明确规定并不能否定专利权的理论性质,专利权人与专利权客体之间本身也就具有一种不可分割的人格身份联系,因为任何一个专利权人都有在其专利上注明自己专利权人身份的权利,而不论他是专利的原始主体还是继受主体。况且,在现实生活中,专利权往往会给其主体带来非财产性质的许多人身利益,比如可以说明自身的科技实力、发展前景等等。在某些情况下,这些甚至比纯资金的诱惑更大。显然,我们不能因为立法是否明确提出而否定专利权的双重权利属性。
第三,关于商标权的权利双重属性问题。商标在具有财产价值的同时,还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产品的质量、信誉等等一些涉及人身利益的内容。即使商标可以转让乃至买断,作为继受人所考虑的也不仅仅是商标所带来的财产利益,相应的,作为消费者在选择某种产品的时候,选某种商标或者不选某种商标肯定不是因为该商标值钱或者不值钱,而是该商标是否值得信赖。这显然不能说不具有人身权的内容,何况在商标侵权中还存在侵犯人身权益的情况,典型如诋毁他人商品以及商标的行为,这也从另一方面反映出商标权同样具有人身权属性。
第四,关于发明权、发现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的权利双重属性问题。发明权是发明人对其发明创造的科学技术成果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这一概念为大多数民法学者所接受,其人身权部分表现为发明人可以依法获得发明证书、奖章、荣誉证书和其他荣誉称号等等,财产权部分表现为发明人领取奖金和其他物质性奖励。
发现是发现人对自某种现象、特性或者规律提出的前所未有的阐述。我国《民法通则》第97条规定:“公民对自己的发现享有发现权。发现人有权申请领取发现证书、奖金或者其他奖励。”西安市临潼区农民杨志发发现了兵马俑,许多人甚至包括克林顿都想和他合影留恋,这显然不能说发现权只带来财产利益,比如奖金等等,实际上的确存在名誉、地位等方面的人身权内容。
关于其他科技成果权,实际上只是我国法律对知识产权制度的一个兜底条款,主要包括科学技术成果进步权、合理化建议成果权以及技术改进成果权。结合前述分析,不难得出其权利的双重属性内涵。
三、结论
综上,笔者认为所有知识产权是具有人身权与财产权的双重权利属性的,这是知识产权与物权、债权、人身权相比最大的不同,也正是因为这一特征,知识产权以及知识产权法才具有了与一般的民事权利、民事法律所不同的特殊性。由这一特征才可以进一步阐发出关于知识产权特征的其它理性认识。
其一,客体的特殊性。知识产权的客体为同时具备人身权内容的非物质性财产,区别于物权,后者一般以有体物为其客体;区别于债权,后者以给付行为为其客体;区别于人身权,后者以人格或者身份利益为其客体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