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自然资源厅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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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自然资源厅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促进行政执法严格透明、规范,根据《江西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厅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信息公示的主体、内容、程序、要求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是指依法将执法的主体、依据、范围、权限、程序、救济渠道等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承办机构是指主办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行政许可等具体行政执法工作的总队、处室。
第四条行政执法信息事前公示,按照“谁执法谁制作”的原则,由行政执法承办机构承担公示内容的采集、制作、传递、审核等职责,由厅法规处组织在规定的公示平台完成事前公开。
行政执法信息事中公示、事后公示,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由行政执法承办机构承担公示内容的采集、制作、审核、更新等职责,在规定的公示平台完成事中公示和事后公开。
其中涉及在政务大厅窗口事中公示的,由厅办公室牵头承担。
厅信息中心负责厅门户网站公示信息的具体发布工作。
第五条行政执法信息事前公开的事项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人员、机构设置、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二)执法依据的自然资源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四)执法程序;
(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六)救济方式;
(七)监督方式;
(八)服务指南;
(九)举报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的方式、途径;
(十)需要依法事前公开的其他事项。
行政执法信息事前公开事项应当在厅门户网站或规定的公示平台上予以公开。
行政执法事前公开信息变化、调整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在公示平台予以更新。
第六条行政执法信息事中公示的事项包括:
(一)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活动时,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
(二)依法出具行政执法文书,主动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三)在政务大厅窗口,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公示公开工作人员姓名、岗位职责和服务事项等信息;提供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公示咨询电话,提供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公示投诉举报方式。
(四)需要依法事中公示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行政执法信息事后公开的事项包括:
(一)行政许可决定信息;
(二)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三)重大自然资源违法案件信息;
(四)“双随机”抽查结果;
(五)需要依法事后公示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他行政执法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开的执法决定信息包括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
执法决定在厅门户网站或规定的公示平台公开。
第九条“双随机”抽查结果正常的,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对抽查有问题的,依法作出处理后,按规定及时向社会公示抽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其他行政执法检查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每年1月31日前公开省厅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并报省人民政府。
第十一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依法确需公开的,要作适当处理后公开。
第十二条公示内容如因法律法规、机构职能调整等因素变化的,应当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自撤销、确认违法和要求重新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信息公示平台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
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予以更正。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