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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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也是新时期深化社会体制改革、推动社会建设转型发展的重大举措。
在社会治理中坚持依法治理,加强法治保障,意味着在社会治理的诸方面和全过程中,都要注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社会治理创新。
健全公众参与社会治理的法律机制。
坚持依法治理,加强法治保障,核心是要建立多元主体互动协商、合作共治的法律机制。
一是健全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机制。
推行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和网上公开运行制度,完善重大行政决策信息公开、公开征求意见、听证、合法性审查、后评价等程序制度。
推行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公用事业、征地拆迁等重大民生决策事项民意调查制度。
建立健全公众意见的处理反馈机制,公众意见征求和采纳情况及其理由应当向社会公布和说明。
二是健全公众对权力运行的监督机制。
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及时调整行政权力库,完善行政权力法制监督平台,确保行政权力全程网上阳光、透明运行。
坚持把行政审批、保障性住房、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等社会关注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和提供公共服务的重点,完善政务公开和公共服务提供的实施保障机制。
加强和改进对行政权力运行的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完善舆论民意表达机制、反馈机制,提高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是健全公众对政府治理工作的评价机制。
以群众满意不满意为根本标准,进一步完善政府治理社会的绩效评价制度和考核体系。
突出社会评议,通过公开述政、网络问政、民意调查、第三方评价等方式,构建开放式的公众评价机制。
突出对政府依法行政、依法治理的评价考核,加快形成以群众满意2度、舒适度为导向的政府治理社会工作评价机制。
切实转变和创新政府治理社会的方式,坚持依法治理,加强法治保障,重点是限制和规范政府权力,激发和释放社会组织的活力。
一是进一步压减和规范社会领域的行政审批事项。
凡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一律交南社会组织承担。
要从明确审批项目的名称、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等基本构成要素入手,全面推行清单和目录之外无审批的管理制度。
探索行政相对人主导审批项目清理或清理项目评价的制度。
全面推行社会对行政审批个案的分析评估制度。
进一步简化、优化行政审批流程,建立便于操作、便于评估、便于监督的服务规范,强化事后监管稽查力度。
二是积极推进社会领域综合执法改革。
对社会领域职责相似或交叉的行政执法部门,要坚决进行整合,理顺行政执法体制,推行相对集中行政执法权,实现跨部门、跨行业的综合执法。
要推进执法重心下移,压缩省市两级的执法力量和执法空间,减少行政执法层级,增强基层的行政执法能力。
三是改进社会治理方式。
坚持依法治理与源头治理、综合治理、系统治理相结合。
发挥政府主导作用不单纯强调命令服从或管控,而要更加注重运用协商式、合作式、互动式、说理式等柔性手段和方式,坚持规范与服务并重、处置和疏导相结合。
积极推进行政协调、行政指导、行政执法等行政行为的信息化建设,提升政府治理社会的公开化程度和法治化水平。
大力培育发展多元社会治理主体。
坚持依法治理,加强法治3保障,关键是要强化社会组织的法律地位,壮大社会组织的力量,增强社会组织的自律、自治能力。
一是建立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和依法监管机制。
推进社会组织去行政化和去垄断化,加快社会组织特别是中介机构的脱钩改制,限期实现行业协会商会在机构、人员、财务等方面与行政机关彻底分离。
适当放宽社会组织的准入条件,探索社会组织分级分类准入制度,重点培育和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
加快建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和社会组织自律相结合的监管格局,建立和完善社会组织信息披露机制和社会组织评估制度。
二是建立新型城乡社区治理机制。
完善城乡社区建设、社区治理、社区服务、社区自治等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新型社区治理体制,完善社区治理结构,形成社区党组织为核心、居民自治组织为基础、社会组织和居民广泛参与的社区治理格局。
推行社区网格化管理服务,推动“社区、社会组织、社工”三社联动,建立以社区为平台、社会组织为载体、专业社会工作人才队伍为支撑的运行机制。
三是建立政府与社会主体的互动协同机制。
梳理政府向城乡社区自治组织、社会组织转移、委托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建立转移、委托事项目录清单制度及相应的动态调整机制和公示制度。
健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制度,制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建立健全以项目为导向的政府购买服务机制。
探索物业管理与社区居民自治桐结合的模式,推进“社工+志愿者”模式,培育发展社会志愿者组织。
4坚持往法治轨道上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坚持依法治理,加强法治保障,目标是要建立和维护公平正义、和谐稳定的社会法律秩序。
一是着力推进行政复议体制改革。
深化行政复议委员会改革试点,积极探索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逐步实现行政复议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集中行使。
全面规范复议工作流程,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建立统一的行政复议受理中心,在政务服务中心或信访接待中心设立复议受理窗口,推进行政复议受理环节下移,实行行政复议应诉人员专业化和资格准入制度。
二是健全行政调解体制机制。
建立健全由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
健全矛盾纠纷排查预警机制,全面推行网格化排查模式,努力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和初始阶段。
积极引导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相关纠纷的调解,探索建立价格纠纷、医患纠纷、环保纠纷、劳动争议等专业调解组织,推行委托行业协会、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调解机构实施调解的制度,完善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有效衔接的体制机制。
三是加强仲裁工作。
完善仲裁与诉讼的衔接机制,拓展仲裁机构的服务领域,强化仲裁服务功能,不断提升仲裁工作的公信力。
切实加强对仲裁员的培训指导,为公正仲裁提供优质的人才支撑。
四是改革和完善信访工作制度。
建立健全畅通有序的诉求表达机制,引导群众依法表达和寻求权益保护。
全面推行网上受理信访,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
把涉法涉诉利益诉求从信访中剥离,纳入法治轨道解决,建立健全涉法涉诉5信访依法终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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