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储委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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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储评估委托合同

合同编号:

委托单位:莆田市土地储备中心(以下简称甲方)受托评估方:(以下简称乙方)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现就国有建设用地收储补偿费用评估委托事宜订立本合同,内容如下:

一、评估目的:为确定土地收储补偿费用提供价值参考

二、评估范围:评估对象坐落于荔城区西天尾镇林山村,土地(分摊)面积13865.73平方米,土地用途:特殊用地,土地性质:划拨,土地权属人:福建莆田南少林寺。

三、评估时点:2018年8月24日。

四、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根据估价所必须的相关资料提交给乙方,或配合乙方向有关部门、单位或个人查阅,抄录委估土地估价所必须的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2、乙方在评估期间若有需要实地查勘,可自行前往;若需要甲方协助,可另行协商。

3、乙方对甲方委托评估的地块相关文件资料应妥善保管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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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保密之职,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公开或泄露给他人。

4、乙方根据甲方评估的目的和需要,对委托评估的地块本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镇土地评估规程》、《房地产评估规范》规定的原则进行,在甲方提供评估资料之日起5天内出具该地块的评估报告书初稿供甲方洽商谈判,待甲方对收储补偿与权属人洽商一致后,乙方出具正式评估报告书,该评估报告书需提交市国土、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在甲方洽商谈判和市国土、财政部门对评估报告审核复核期间,乙方有义务配合解释且必要时对评估报告进行修改。

5、评估服务费及支付:本宗收储补偿费用评估价格最终以市国土、财政部门审核复核确认为准。该确认的价格作为评估服务费计费的基价。评估服务费按福建省物价局闽价[2003]房367号文件规定收费标准的30%计算(甲方主任办公会议备忘录[2018]14号第十四点),并在市国土、财政部门下发审核复核确认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由甲方一次性付清给乙方。

6、乙方如无特殊原因和正当理由,不得迟于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交付评估报告书,逾期每天按评估服务费的1%从评估服务费中扣减,且将按不良信誉记录上报相关部门处理。

五、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任何一方可向评估地块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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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七、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丙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但补充协议不得对抗本合同相关条款,补充协议经双方盖章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甲方(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乙方(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约日期:2018年月日

签约地点:荔城中大道1366号国资大厦21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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