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石油高等专科学校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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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出学校或转入学校持《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到学校所在地公安户籍部门办理户籍迁移手续。
转学学生材料应当有该生在校期间的学习成绩单(须加盖转出学校教务处公章)。
第八章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六条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第三十七条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因病休学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七条重修的学生随本专业下一年级该课程修读,并参加考试,如果课程安排有冲突,经开课系部同意可少听部分重修课,但必须按时完成作业、参加实验(实践)。重修考试不及格不予补考。
第二十八条不能随下一年级重修的学生,对自己不及格的课程应尽早安排重修,原则上至少在课程不及格后二年内完成重修。毕业班学生第五、六学期不及格的课程由于无法随下一年级重修,且未达到退学标准,学生可以在规定延长的学习年限内自由安排重修时间。
(一)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者;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四)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学校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所学专业。
第十三条学分的计算。学分根据课程难易程度和教学环节的不同进行折算。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一)理论课(含实验):学分数=课内总学时/16。
(二)单独开设的实验课、上机、体育课:学分数=课内总学时/24。
(三)实践性教学环节(实习、实训、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等):
实践周数≤10周时,学分数=实践教学周数;
实践周数>10周时,学分数=10+(实践教学周数-10)/2。
第二十四条同一门课程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重修次数不限,课程结业成绩按最后一次重修成绩记载。学生不得重修已合格的课程。
第二十五条凡跨学年、学期的同一门课程,如果后修学期课程已通过,但先修学期课程不及格,不能被覆盖,必须重修先修学期课程。
第二十六条单独开设的实验课不及格者必须补做或重修。课程设计、各类实习、军训、劳动课考核不及格者必须重修。
第九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离校应当请假。因病请假,须出具校医院或其他县以上医院证明。学生一般不准请事假,因特殊原因必须请事假者,要有充分的理由,不论时间长短均应严格掌握。学生请假在三天以内由辅导员批准;三天以上至两周以内由系主任批准;超过两周以上由系报学生处批准,教务处备案。
第十条学生请假期满应履行销假手续,不销假或超假者按旷课论。需要续假者,应当及时办理续假手续。学生违反请销假制度,按《承德石油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规定处理。
采用平均学分绩点衡量学生的学习质量。绩点是每门课程的成绩系数,学生绩点按课程考核成绩分为A(4.0分)、B(3.0分)、C(2.0分)、D(1.0分)、E(0分)五个等级。与成绩对应关系如下表所示:
考核成绩与绩点对应表
等级
考核成绩
绩点
A
90—100分

4.0
B
80—89分

3.0
C
70—79分

2.0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对患有疾病(不属于不符合招生条件的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学校发给“保留入学资格一年证明”。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当在接到通知后一周内办完离校手续,回家治疗。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限内经治疗康复者,可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细则见《学生思想品德考核鉴定办法》。
第二十二条学生可以根据《承德石油高等专科学校辅修专业实施办法》的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第六章补考与重修
第二十三条凡培养计划中列入的课程(不包括实践教学环节课程和体育课)考核不及格成绩在40分以上(含40分)者,允许在下一学期初参加一次学校组织的补考,经补考及格的课程,以60分记,并注明“补考”字样。考核不及格成绩在40分以下和补考后不及格者,一律重修。
第三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五条学生转学的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
转学学生需填写《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一式五份)并附有该生姓名及省级招生部门印章的录取新生名册(招生底册)复印件(须加盖录取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印章),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并加盖学校公章,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的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六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及其他相关费用,持学生证和财务处交费收据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应当办理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学生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依据《经济困难学生界定办法》认定)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应持学校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取消其入学资格。
(二)选修课。学生应按专业培养计划的要求,参照校、系提供的选课资料,在导师指导下选课及按学期安排自己的学习进程,修完规定的学分。
学生选课应考虑先修和后续课的关系。有严格先修后续关系的课程,须先选先修课,再选后续课。在未取得先修课学分前,一般不得选学后续课程。
在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各类学分中,选修课学分不能替代必修课学分。
承德石油高等专科学校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树立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良好学风,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合格的专门人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经批准缓考的课程,可随下一学期初该课程补考考试,考试成绩按该课程学期考试登记,并注明“缓考”字样。
第十九条学生应当严格遵守学校的考试纪律,考试违纪或作弊者,该课程成绩无效,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详见《承德石油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学生体育课的成绩依据《体育成绩及课外体育锻炼考核评定办法》进行综合评定。因身体原因不能参加体育技能课学习者,由学生本人申请,持学校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学生所在系的初审意见,经体育部审核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可改修体育保健课。
第二十九条重修的学生应当在重修课程开课的前一学期最后两周内到所在系办理相关手续,方可取得重修资格。
第三十条学生重修申请由学生所在系审核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学生一经办理重修手续,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参加该门课程的修读和考核,凡办理重修手续不参加该门课程考核者,以旷考处理。
第七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按学校的规定转专业:
第三章考勤与请销假
第七条学生应当按时参加专业培养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习、设计、军训、社会实践等都应实行考勤(详见《学习纪律管理办法》)。因故不能参加上述活动时,应当办理请假手续。凡未请假或请假未准缺勤者,均以旷课论。
第八条课堂教学和实习、设计的考勤由任课教师负责,其他活动的考勤由辅导员负责,学生考勤情况由教学系部统计汇总、通报,并及时向学生处、教务处报告、备案。对于缺勤累计达有关处理规定者,按规定程序处理。
第一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一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四)社会实践:2学分。
(五)军训:1学分。
学分计算的最小单位为0.5,折算方法是2舍3入,7退8进,学生通过考核,成绩合格方能取得课程的学分,成绩不合格则不能取得学分。
学生每学年所选课程应在50~55学分。
第五章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按学期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七条学生因病住院确实不能参加考试时,应当在考试前书面向所在系申请,并填写缓考申请表(须持住院证明),经系主任签字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缓考审批要严格掌握,缓考课程一般一学期不超过四门。学生在课程开考后,送交的住院证明无效。因其它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试者,不予缓考。
申请缓考未准或擅自不参加考试者皆以旷考论,成绩以“零分”记。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第十五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记分,实习、设计等实践教学环节可采用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
考试课程成绩由学期末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综合评定,一般学期末考试成绩在总成绩中所占比例为70%,平时成绩占30%(实验学时占40%以上的课程由开课系、部自行规定);考查课程成绩是指对学生平时听课、完成实验、实习、课外作业、习题课、课堂讨论的情况以及平时测验成绩等的综合评定。
第三十二条学生转专业,应按学校《学生调转专业(转学)实施细则》的规定,由学生本人向所在系提交申请,经转出专业系和转入专业系同意,学生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
学生无特殊情况一般不予转专业。已有一次转专业者和应予以退学者不得申请转专业。
第三十三条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四章学制、学习年限与学分
第十一条学校专科学来自百度文库实行学分制。专科基本学制为三年(个别专业基本学制为二年),按照学分制教学管理机制,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学习年限最长五年(二年基本学制专业学习年限最长四年)。
第十二条培养计划按专业制订。专业培养计划中设置的课程分为两类:
(一)必修课(包括单独设置的实践教学环节)。学生应当按专业培养计划的规定,修读每门课程并取得全部学分。
D
60—69分
及格
1.0
E
59分以下
不及格
0
某门课程的学分绩=课程学分×课程绩点
学期或学年平均学分绩=∑(课程学分×课程绩点)/∑(课程学分)
平均学分绩点每学期结算一次,作为学生综合考评,评定三好学生和奖学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成绩以“零分”记,并注明“缺课”字样;无故缺交作业,缺做实验或缺交实验报告超过本课程规定数量的三分之一者,成绩以“零分”记,并注明“缺作业”字样。出现以上情况的学生,必须重修,并根据具体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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