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法12、26条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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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第26条释义:
一、释义第二条:“二、本法对生产者保证产品质量规定了三项要求:保证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不得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保证产品具备应有的使用性能;保证产品质量符合生产者在产品或者包装上明示的质量状况。符合上述三项要求的产品,即为合格产品。”
二、释义第五条:产品应当“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是指产品内在质量应当符合生产者自身对产品质量作出的保证和承诺,即符合明示担保的条件。生产者可以运用标识、合同、产品说明、实物样品、广告宣传等各种方式,对产品特征和特性的指标或者质量状况进行明确的表示和陈述。这些明示的保证、承诺、表示、陈述等即是业务人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产品质量明示担保。
《产品质量法》第12条释义:
释义第三条:“不合格产品”,是指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要求;或者不符合采用的产品标准、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以其他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产品。“不合格产品”也可以概括地说是指产品质量不符合默示担保条件或者不符合明示担保条件的产品。
所谓产品质量明示担保条件是指义务人对产品质量作出的明确保证和承诺。这种保证和承诺可以用多种方式表来
达。例如运用保证、合同、产品说明、实物样品、广告宣传等方式,对产品特征和特性指标或者质量状况进行明确的声明或者陈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