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届全运会跆拳道项目竞赛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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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届全运会跆拳道项目竞赛规程
一、竞赛项目:
男子:58公斤级、68公斤级、80公斤级、+80公斤级
女子:49公斤级、57公斤级、67公斤级、+67公斤级
二、运动员资格:
按照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规定执行。
三、参加办法:
(一)第一次预赛
1、参赛方式:各参赛单位可在男子4个级别中选报3个级别,女子4个级别中选报3个级别,每个级别限报1名运动员。
2、名额限制:领队1人、教练2人、医生1人、运动员不超过6人;
3、参加2009年世界锦标赛并获得前3名的运动员,其代表单位可以直接获得参加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跆拳道比赛决赛的资格,但须在本次预赛的报名表上填报本单位获得世锦赛前3名的运动员的参赛级别,并注明参加或不参加预赛阶段的比赛。
(二)第二次预赛
1、参赛方式:各参赛单位可在男子4个级别中选报3个级别,女子4个级别中选报3个级别,每个级别限报1名运动员。
在第一次预赛上已经获得资格的级别不得再报。
在第一次预赛上未获得资格的,可选择级别补报(男3女3),累计第一次预赛的资格获得数,总人数不得超过规定数(男3女3)。
2、名额限制:领队1人、教练2人、医生1人、运动员根据资格情况报名。
(三)决赛
1、通过预赛获得决赛资格的单位和运动员允许参赛。
2、获得2009年世界锦标赛前3名的运动员,其代表单位可
以直接获得参加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跆拳道比赛决赛的资格。
(1)直接获得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跆拳道决赛参赛资格的单位须在本次预赛报名表上填报本单位获得2009年世界锦标赛前3名运动员的参赛级别,并注明参加或不参加预赛阶段的比赛,报名原则按照本规程的相关规定执行,级别确定后不得更改。
(2)直接获得的决赛参赛资格为单位资格,可在决赛报名时
更换参赛运动员,但该名世锦赛前3名的运动员不能在决赛阶段
参加其它级别的比赛。
3、参赛资格:参赛单位按照在两次预赛中所获得的参赛资格提前进行报名,如更换种子运动员参赛,将视其自动放弃种子资格。
4、参赛名额:每个参赛单位可报名参加获得参赛资格的级别;同时报领队1名,教练员和工作人员人数与运动员人数按1:4配备。
四、竞赛方法:
(一)预赛及决赛竞赛办法
1、采用中国跆拳道协会最新制定的《跆拳道竞赛规则》。
2、采用个人对抗赛,单败淘汰制或双败复活制。
3、抽签于比赛开始前一天举行。
4、运动员称重按中国跆拳道协会最新制定的《跆拳道比赛抽签、运动员称重及检录、检查台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5、每场比赛进行3个回合,每回合进行2分钟比赛,每个回
合之间休息1分钟。
6、运动员须着中国跆拳道协会指定的道服、个人用护具(护裆、护臂、护腿等)参加比赛。
7、组委会负责提供经中国跆拳道协会指定的头盔、护具、电
子记分牌、比赛用垫子等其它竞赛用器材和装备;
8、参加预赛和决赛比赛的单位和运动员必须是中国跆拳道协
会的团体和个人会员;
9、参加预赛和决赛比赛的运动员必须是中国跆拳道协会考核通过的国际黑带段位。
(二)预赛的有关规定
1、第一次预赛每个级别录取个人前12名为参加决赛的有效资格;
2、第二次预赛每个级别录取个人前4名为参加决赛的有效资格,有世锦赛前三名运动员报名参赛的级别,录取的人数相应递减;
3、第一次预赛各级别的第1-4名将按顺序作为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决赛的种子选手;种子资格为个人资格,如在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跆拳道比赛决赛中更换运动员或更换级别参赛,视其自动放弃种子资格。
(三)决赛的有关规定
1、通过两次预赛获得有效资格的单位可报名参加决赛。
2、获得2009年世界锦标赛前3名的运动员,其代表单位可以直接获得参加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跆拳道比赛决赛的资格。
3、决赛设种子运动员,按第一次预赛各级别1-4名顺序排列,更换获得种子资格的运动员或更换级别参赛,视其自动放弃种子资格,种子资格不替补。
五、录取名次与奖励:
(一)两次预赛不颁发奖牌和证书,只决定进入决赛的资格;
(二)决赛:
1、录取各级别前8名,第三名、第五名并列;
2、设男女最佳技术奖;
六、未尽事宜,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