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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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的意见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农民工
【发文字号】石政办发[2016]34号
【发布部门】石家庄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5.30
【实施日期】2016.05.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
(石政办发〔2016〕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6〕4号)文件精神,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落实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依法规范使用农民工行为
(一)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各类企业须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办理劳动
用工备案。
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制度,大力推行简易劳动合同文本,明确约定工作时间、工作内容、缴纳社会保险、劳动报酬数额和标准、支付时间和方式等内容,并严格履行。
有关部门在各自责任范围内指导和监督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依法和有关规定普遍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落实用工备案规定。
(二)实行建筑劳务实名制管理。
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须全面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依法建立健全农民工名册。
建设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专门负责用工登记、建立名册和实名制动态管理、农民工出工考勤和工作量记录、编制工资支付表、工资卡发放管理、工资支付记录等工作,其中考勤、包含工作量的工资支付表和工资支付记录应由农民工本人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住建、交通、水务、园林等行业主管部门要指导督促本行业工程建设项目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
(三)加强企业用工监督。
完善日常监管办法,依托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和建设领域行业管理平台以及基层工会组织,对各类企业使用农民工情况进行日常监控,加大对在建工地的日常监管和检查,加强对总包、劳务分包、转包和开工各环节的用工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二、全面加强建设工程管理
(四)严格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制度,对无资金来源和资金不落实的,一律不予批准;各建设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对建设资金不到位的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建筑业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发包,应当签订包括工资支付数额和方式的劳务分包合同,不得分包给个人及无资质的企业承接。
劳务分包企业禁止将劳务作业再分包。
(五)加强工程款管理,全面防范工程款拖欠和纠纷导致欠薪问题。
严格防范工程项目有关单位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和项目批准后抽逃、挪用资金以及拖欠工程款问题。
推行施工过程结算,按合同约定或工程进度结算并支付工程款,工程款优先支付农民工工
资。
建设单位以及总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行业主管部门应监督施工企业停止施工。
建设单位未提供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出具的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证明或该工程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六)全面推行工程担保制度。
在建设领域大力推行工程担保措施,主要包括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建筑业企业履约和分包工程款担保、劳动者工资支付担保等,对不按合同支付工程款的企业和投资人提供担保情况重点监督,防止发生新欠。
(七)加强工程执法监督。
切实加大对建筑市场的监督检查力度,监督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设规模、内容、标准进行建设,加强对工程合同签订、履行以及工程款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违规开工、违规分包、层层转包和出租资质行为,坚决取缔非法工程,从源头上消除拖欠隐患。
三、切实发挥制度保障作用
(八)充分发挥农民工工资预储金作用。
严格落实《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办法》(冀建市〔2014〕19号)、《石家庄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实施细则》(石建办〔2015〕4号)和《关于全面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的通知》(石住建办〔2016〕26号),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人工费与其它工程款分账管理,专款专用。
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全部纳入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建设单位和总承包企业开设的银行预储金账户向住建、交通、水利、园林等工程建设项目主管和人社部门备案。
未缴存、未足额缴存或账户资金不足以支付下一个月工资的,视同建设资金不到位,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农民工工资必须按月足额通过银行发放,不得以其它方式发放。
(九)继续完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全
面实行农民工工资预储金制度的基础上,交通、水利等其它工程建设领域要全面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其它行业要逐步推行,尤其是易发生拖欠工资的行业要率先实行。
建立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管理制度,两年内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在企业提供财产担保和不拖欠书面承诺的情况下可以实行减免措施,对曾经发生或存在拖欠工资问题的企业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办法由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十)落实政府应急周转金制度。
建立应急周转金制度,各级设立应急周转金财政专户,市县两级分别不得少于2000万和500万。
对用人单位确实无力支付工资、欠薪逃匿或发生群体性突发事件,工资保证金和预储金又不足以支付的,相关部门提出垫付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