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医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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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医药学院
湖北医药学院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了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教育质量的提高,依法治校、因材施教、鼓励先进,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学生的积极性,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 年3月25 日教育部第21 号令),结合我校实行学分制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湖北医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学生注册是学校对学生在校进行基本信息登记和学习资格的认定,是对其学籍有效性的认可,也是加强学生行为管理的有效手段和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的必要措施。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我校有关管理规定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学生实施注册管理,是高校管理制度化、法制化的重要内容。
注册管理的工作原则为:“坚持学生本位,践行服务理念,依法实施注册” 。
注册工作由教务处负责,各学院、学生工作处和其它相关部门协办。
第三条学生注册分为新生入学注册和在校学生每学期的学籍注册。
学生必须经过注册方能取得湖北医药学院学籍资格认定。
注册前,学生应通过有效方式结清与学校的阶段性经济关系。
第四条已注册学生享有《湖北医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中所列的各项权利,未注册学生未取得相应学籍,因而不享有上述权利。
第五条各学院(系)必须于注册截止日的次日,向学生工作处、教务处报告学生到校情况(附请假学生名单和未注册学生名单)。
第六条新生入学与注册1.按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凭《湖北医药学院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事先向学校请假,假期不得超过10 个工作日。
未经请假或请假后逾期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2.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3.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不宜在校学习,经校医保中心(或附院)诊断,并确定通过治疗一年内可达健康标准者,由本人申请,经教务处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应立即回家治疗,并在规定期限内离校,否则不再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期限内经治疗康复
者,可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向学校教务处提出入学申请(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由学校医保中心(或附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申请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4.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
第七条在校学生注册
1.每学期注册前,教务处为相关学院提供准确的《班级学生名单》。
2.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规定时间到校报到。
各学院在第一周核查学生报到情况,填写《学期报到情况表》报送教务处、学生工作处。
3.学生自开学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按学校规定交纳相关费用后,持有效证件到所在院(系)办理注册手续。
4.学生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自开学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并附有关证明向所在学院办理请假手续或暂缓注册手续。
暂缓注册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二周。
5.家庭经济困难不能按时缴纳学费的贫困生可以按照
《湖北医药学院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管理办法》申请贷款或其它形式资助,并到所在学院提出缓缴费申请,由学院提出意见,经贫困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并报学校批准,取得《学生缓缴学费证明》后办理注册手续。
6.辅导员收集本班学生的《学生证》、《学生缓缴学费证明》以及延期注册申请送交所在学院学生管理部门并由其汇总后报所在学院教学管理部门。
7.计划财务处为学院提供准确的《学生缴费情况清单》。
8.各学院教学管理部门对照《班级学生名单》、《学生
缴费情况清单》以及《学生缓缴学费证明》进行注册资格审查,对符合注册资格的学生在其《学生证》注册栏内加盖“已注
册”印章。
9.开学后第三周,各学院学生、教学管理部门向所辖各班级通报注册情况,并将结果报送教务处和抄送学生工作处。
10.注册结束后,教务处将关闭未注册学生的信息查询系统。
第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不予注册,未注册学生不享受在校学生的权利,学校对其学习效果也不予评价:
1.未按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或其它应缴费用且未办理缓缴手续者。
2.应当休学而没有履行休学手续者。
3.因学籍变动,《学生证》未予更换者。
4.应当留级、降级而没有履行留、降级手续者。
5.因出国留学、应征入伍、因病或其它原因申请暂不注册者。
第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予以暂缓注册,暂缓注册学生享受湖北医药学院在籍学生的待遇。
1.未能按时报到但已办理请假手续者。
2 .前一学期(含假期)有违法、违纪行为,组织上未作处理结论者。
3.因特殊情况申请暂缓注册者。
第十条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
未注册者,视为学生主动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在籍本科学生、专科(高职)学生。
第二章学制、修业年限
第十二条各专业的学制以教育部的规定为准。
学生在校学习实行弹性学制,可延长修业年限。
第十三条学生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为三年制专业五年、四年制专业六年、五年制专业七年。
第十四条延长学习年限者,须按学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考勤与请假
第十五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堂讲授、考试、实验、见习、实习、社会调查、军事训练等教学活动都要进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的,事先必须请假。
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均以旷课论处。
教研室可以根据本《规定》的原则、所授课程的特点和学生人数多少等情况制定本门课程考勤办法(如点名、签到等)进行考勤,并将学生考勤情况按所占成绩的比例评定学生的平时成绩;对学生旷课等情况应及时向学生所在院(系)反映。
采取全程或抽查方式记载考勤,对所发现的旷课现象,教研室可参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2 、3 款处理。
学生旷课时间,一般以课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无故
不参加军事训练、社会调查、实习等,按每天五学时计算。
第十六条学生因病请假应有校医保中心(或附院)
的病情证明。
三天以内由辅导员审批,一周以内由学生所在学院审批,超过一周,报学生工作处审批,同时报教务处备案。
学生一般不准请事假。
有特殊原因必须请事假时,应事先参照病假办理请假手续,事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
请假期满,请假学生须及时向辅导员销假。
需要续假时,
续假天数与原请假天数合并计算,按相应审批权限办理请假手续。
续假批准与否,应回复学生本人。
学生请病、事假的申请书、医院证明及审批意见应存各
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备查,学生一学期内请病、事假累计超
过一个月时,应报教务处教务科备案,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按本规定第三十五条办理。
自行离校连续超过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办法
第十七条学生必须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程和
自行选修课程的学习和考核。
学校根据学生的考核成绩决定其升级、留降级、退学、肄业、结业、毕业、学位授予等学籍问题。
第十八条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必修课(包括单独设课的实验课)考试按百分制计分,60 分为及格,及格及以上取得该门课程学分。
选修课的成绩评定以合格、不合格计。
合格的即取得该课程学分。
学生因体残、体弱上保健体育课,须有校医保中心(或附院)的诊断证明,经学生所在学院审核同意、教务处批准方可安排。
学生旷考,其该门课成绩记为成绩无效。
第十九条绩点与平均绩点的计算
1.考核成绩与绩点的换算
考核成绩绩点
85-100 分(优秀) 3.5 -5.0
70-85 分(良好) 2.0 - 3.5
60-70 分(及格) 1.0 -2.0
0-60 分(不及格)0
考试成绩由各教研室据实登载,经教研室负责人审核
后,于该门课程考核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在教务管理系统登载学生成绩并提交所属学院教学办公室审核。
审核通过后向教务处提交,同时将纸质文档报送教务处。
2.学分绩点计算方法
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该课程绩点X学分数
平均绩点=所学课程学分绩点之和+所学课程学分之和学期、学年、教学阶段或全教育过程的平均绩点均可采用上述公式计算。
必修课程成绩折算成平均绩点,作为评定奖学金、评选优秀学生、授予学士学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凡一门课程跨学期讲授而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的,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第二十一条每门课程的考核成绩在学生成绩单中只记载一次。
参加CET-4 考试成绩达到允许报考CET-6 者,可申请免修后续部分的《大学英语》课程,免修课程成绩按
75 分计算;非计算机专业学生通过NCRE 二级考试者,可申请免修后续计算机课程,免修课程成绩按75 分计算。
第二十二条入伍学生的成绩记载入伍所在学期,若学校无法安排结业课程考试,在修完课程的前提下,课程成绩可按该学生既往其它课程考试成绩的平均值记入成绩档案。
第二十三条学生须遵守学习和考核纪律。
考核违纪或舞弊者,该门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并根据违纪情节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
1.实验考试不及格者。
2.实验、见习、实习及其它实践性教学环节,旷课学时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实践课总学时的1/3 及以上者,或未交实验(见习)报告次数达到应交实验(见习)报告次数1/3 及以上者。
3.因病、事假缺课以及旷课学时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总学时1/3 及以上者。
第二十五条缓考
1.有下列情况之一,确实不能参加该门课程考试者,可以申请缓考。
(1 )因病住院(包括急诊留察)或传染病隔离。
(2)所选课程考试时间冲突。
2.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课程考核时,须在考前向所在学院教学办
提出书面缓考申请(因病需提交校医保中心或附院的相关病情证
明),经批准后方能生效,并不迟于考试前一天送考试组织部
门备案。
学生在课程开考后,交送的病假证明无效。
凡申请三门
及三门以上课程缓考者须经学院审核,报教务处批准,方能生
效。
3.因事一般不准缓考。
第二十六条补考
1.凡考试成绩不及格者必须参加下一学期开学的补考,否则不得参加课程重修,补考成绩以实际考试分数记载。
2.缓考者参加课程补考须根据课程考试安排提前10 个
工作日向所在学院教学办公室申请,学院教学办公室提前5 个工日将缓考学生名单通知相关考试组织部门。
学生在获得该次课程理论考试
成绩后,按该门课程成绩评定的原则评定该课程总成绩,并如实记
载。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补考:
(1 )考试严重违纪或舞弊,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
(2)因旷考成绩记为成绩无效。
4.补考安排在春季开学后第一周内和秋季开学前一周内进行。
第二十七条重修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必须重修该门课程:
(1 )补考后成绩仍不及格者必须在下一学年重修该门课程,重修仍不及格的可参加下次重修。
(2 )按第二十四条第2 、3 款规定被取消考试资格者。
(3 )缓考课程补考后不及格者。
(4)考试成绩无效者。
2.提高课程绩点的重修,仅限于本专业核心(学位)课程考试成绩低于70 分的课程。
3.学生在校期间重修课程的总门次不得超过本专业核心(学位)课程总数的50% 。
4.学生本人对以前多门课程成绩不满意,可以向学校申请降级重修。
5.重修组织程序与成绩的记载方式:
(1 )每学期开学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学生向所在学院教学办公室提交课程重修申请,学院教学办公室在学生申请截止日起5 个工作日内将情况汇总后报教务处备案。
(2 )课程重修一律采取跟班重修,随相应班级参加课程学习和结业考试。
(3 )课程重修考试成绩,与既往该课程考试成绩比较后就高记载。
第五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八条转专业基本原则
1.转专业必须在学校教学资源允许的情况下,本着学生自愿的原则,由学校统一组织,通过公开考试,转出转入专业实行双向选择,转入学院(系)择优录取;
2.在操作程序上,要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3.各学院(系)转出或接收转入学生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该专业年级学生总数的10% 以内。
第二十九条转专业申请条件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必须是在读一年级专科生或在读一、二年级的本科生,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1.学生确有某种较好专业基础或明显专业倾向,转换专
业之后有利于发挥所长和个人成长成才;
2.政治表现好,遵纪守法,在校期间无任何违纪违规行为,未受过任何处分;
3.学业成绩良好,所学课程考试全部合格,必修课程平均成绩达到70 分或以上。
4.身体条件符合转入专业学习的要求。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转专业:
1.由招生时录取低批次专业转入高批次专业;
2.由招生时文科专业转入理科专业;
3.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4.退学试读或者拟作退学处理的;
第三十条转专业办理程序
学生转专业每学年办理一次。
具体程序如下:
1.每学年寒假前二周,各院(系)根据本单位教学资源情况,向教务处提出可接纳转入学生的专业及转入学生人数,同时提供详细考核方案(笔试和面试)。
教务处汇总有关信息
后向全校学生公布
2.学生根据本人实际情况,在学校公布有关信息后一周内提出转换专业申请,并填写《湖北医药学院学生转专业审批表》,经本人所在院(系)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
3.教务处于春季开学后两周内,组织学生参加转专业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
4.各院(系)根据学生转换专业考试(考查)成绩,择优选拔,并报教务处审批公布,同时书面通知学生本人。
5.曾参与转入专业相关学科的竞赛,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者有发明、创造或科研成果的学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6.接到学校转换专业通知后,各院(系)应将转出学生的档案材料转交到相关院(系),转专业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到有关部门办理学籍异动手续。
第三十一条转专业其它规定
1.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或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由学生
本人提出申请,所在院(系)提出建议,经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可安排到适合其继续学习的专业学习。
2.转专业学生一般编入同一年级,并按转入专业收费标准补交学费。
3.学生转专业后必须按照转入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完规定的课程和学分才能毕业。
如果原专业已修的必修课程要求不低于转入专业,则成绩有效,否则需重修;凡不符合转入学院(系)教学计划要求的课程及学分,可作为教学计划以外的选修课成绩记载。
第三十二条学生确因特殊原因或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三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转学:
1 .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者。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者。
4.受到开除学籍处分及应予退学者。
5.应届毕业生。
6.通过普通“专升本”考试升入本科者。
7.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三十四条学生转学,须向学校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及有关证明,经本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时同意,由转出学校报省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六章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 .因请假缺课超过一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
2.由校附属医院诊断证明患有传染性疾病需隔离治疗。
3.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
第三十六条休学由学生本人填写《休学申请表》,因病休学还要提交学校医保中心或附属医院的病情证明或其他有关材料,经所在学院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方能办理休学手续。
学生在准予休学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回到父(母)身边或自己家庭所在地。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特殊情况需延长休学期限的,在休学期满时,应由本人再次向学校申请,获准后方可续休,但累计休学年限不得超过两学年。
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
休学期满在规定复学时间内未提出复学申请者,学校取消其学籍。
第三十七条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不得返校上课、考试。
第三十八条学生应征入伍,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九条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满,按下列要求办理复学手续:
1 .休学者应根据休学通知规定的时间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康复诊断书,经原所在学院复查合格,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复学。
2.复学学生转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如原专业没有连续招
生,由所在学院提出建议经学生本人同意,教务处批准后,到相近专业学习。
3.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
消其学籍。
第四十条凡取消学籍、退学和开除学籍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七章留级、降级与退学
第四十一条学校对学生学业情况一般每学年补考后清理一次:
1.本科学生凡累计达到二门及二门以上核心(学位)课程不合格者,予以留、降级。
2.第一次留、降级后不能完成学业而再次达到留、降级标准者,学校对其作退学处理。
学校本着教育为主的育人原则,可给予一次降级试读机会。
具体办法:经退学学生本人主动提出申请(湖北医药学院本科学生降级试读申请表),家长签署同意意见,经学生所在学院审核同意,教务处批准后,于秋季开学两周内,到原所在学院办理试读手续。
试读要求:
(1)试读学生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
(2 )按试读年级当年学费标准交纳试读学费。
(3 )试读期限为一年,试读期限内达到学分要求可恢复学籍。
(4 )学生试读期间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则立即中止试
读,按规定办理退学手续:
1 )试读期间违反学校纪律和国家法规者。
2)试读期满仍达不到学分要求者。
3.本科生实习前本专业核心(学位)课程仍然有不合格者,延
长学习时间到学期末,参加课程结业考核,该学期没有开设的课程,可给予一次补考,合格后方可进入实习,否则降至下一年级学习。
4.降级期间,原已修课程成绩达70 分以上者,可向学校申请免修。
5.专科学生每学年补考后,累计仍有三门主要课程或四门课程不及格的,予以留级。
6.留级的学生,原已修课程成绩达到70 分以上,可申请免修。
7.第一次留级后不能完成学业而再次达到留级标准者,学校对其给予退学处理。
8.学籍异动在秋季开学补考结束后二周内完成。
第四十二条对学生作退学处理还包括以下情况:
1.在学校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者。
2.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者。
3.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4.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无正当理由者。
5.本人自愿申请退学。
第四十三条学生退学,须由学生所在学院填写《湖北医药学院处理退学学生登记表》或《学生退学申请表》,并附有关证明材料,经学生所在学院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查后,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学校做出退学处理决定后,应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学生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学生处备案。
第四十四条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1.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回家长所在地或抚养人所在地落户。
因病
不能自行回家的,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2 .退学学生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退学手续,由教务处根据学习年限(至少学满一年)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湖北医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实施办法》办理。
第八章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六条凡具有我校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发放条件的,学校为其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十七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后一年内回校重修并达到毕业要求的,学校可随下一年级为其颁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八条学满一学年及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发
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九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条每年6 月最后一周完成当年发放毕业证书信息的电子注册。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原有关规定则同时废止。
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