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中法条竞合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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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市场监管报/2020年/6月/4日/第003版
法治经纬
行政处罚中法条竞合之分析
——论一起销售假冒伪劣口罩案件的法律适用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吕硕崔明晓
案情回顾
2020年2月3日,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反映当事人通过微信朋友圈销售假冒伪劣3M口罩。
当日,该局执法人员会同公安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住所现场检查。
检查中,当事人供述其已经发现销售的3M口罩涉嫌侵权,通知客户召回,并将召回的口罩送至快递点准备退回。
执法人员赶至快递点,将尚未寄出的40盒1749只所谓3M口罩予以扣押。
2月3日,泰州医药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委托3M公司知识产权代理人对扣押的上述3M口罩进行鉴定,同时委托江苏省特种安全防护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负责检验口罩质量。
经3M公司知识产权代理人鉴定,确认上述带有3M注册商标的口罩侵犯3M注册商标专用权。
江苏省特种安全防护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也判定,上述口罩过滤项目不符合GB2626-2006标准规定的KN90级要求,为不合格商品。
当事人对鉴定报告及检验结果没有异议。
经查,2020年1月21日以来,当事人向名为“华人购”的微信好友采购3M口罩,共采购9001、9002、9001V、9002V四种规格型号,采购均价1.72元/只,货款17255元。
销售均价2.88元/只。
当事人1月23日发现销售的3M口罩为假冒产品,通知顾客召回。
至案发时,当事人已经召回1749只口罩,违法经营额2.88万元,无违法所得。
定性分析
执法人员对此案查办有不同意见。
一种认为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口罩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规定。
另一种认为,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3M口罩的行为,明显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规定。
经讨论,泰州医药高新区市场监管局认定,虽然当事人销售的3M口罩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但是其销售时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且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因此适用《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责令其停止销售。
但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违法行为,属在公共卫生事件期间实施违法行为。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2)在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或者社会安全事件期间实施违法行为的”规定,给予从重处罚。
最终,泰州医药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没收侵权3M口罩1749只,并处罚款8.64万元。
案后思考
本案中,当事人的行为同时违反两部法律,涉及行政违法行为竞合的问题。
在执法实践中,行政法所调整的公共行政活动具有广泛性、复杂性、专业性及多变性的特点,决定行政法难以形
成完整、统一的法典。
行政违法行为特别容易竞合,其根本原因在于行政法律较为庞杂。
因此,本案中出现的不同观点,实际上是基层执法人员在办案中经常遇到的老大难问题。
当事人同时构成两种违法行为:一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行为,二是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伪劣工业产品。
究竟应当适用哪部法律进行处罚?执法人员认为,《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就当事人行为而言,表面上同时构成“销售不合格商品”和“商标侵权”两个违法行为,但构成这两个违法行为的“积极作为”要件是重合的。
另外,判断当事人的行为表现是否为一个性质的违法行为,要看其在次数上是否表现为一次实施行为及既遂行为。
本案中,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的同时,伴随商标侵权行为。
因此,当事人的行为虽然违反两部法律,但只构成一个行政违法行为。
倘若对当事人的一个违法行为给予两次处罚,显然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另外,对想象竞合违法主体实施行政处罚时,如果绝对地采取“择一重处”进行处罚,不能全面评价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及危害后果,妨碍不同行政处罚种类之间制裁功能的全面实现。
因此,笔者认为,对想象竞合违法行为,应以“分别适用但同种处罚不重复”的原则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
具体到本案,当事人虽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但其采购时不知道其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且其在案发前知道采购的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立即主动实施召回,并准备退回给销售者,停止了侵害行为,由此,泰州医药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其改正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但其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违法行为,属在公共卫生事件期间实施的违法行为,依法应给予从重处罚。
当事人对此也表示认可。
此案的顺利查办,体现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较好地解决了行政违法行为竞合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