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的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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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英文全称为Artifical Intelligence,简称AI。AI从一开始成为世界瞩目的项目。而且人们对于AI的态度也是两极分化非常严重。一方面,人们认为AI是科学进步的关键阶梯,另一方面人们又担心生活的大部分会被AI取代,进而产生危机感。如今,不仅大量从事机械重复作业的劳动者被机器所取代,更重要的是,人工智能也开始活跃在人们的文艺创作中,甚至出现了许多由人工智能产生的文学作品、歌曲和艺术作品。人工智能参与创意活动也带来了其产品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的问题。
人工智能的快速发展,会伴随着大量的法律法规的大的变化,可能是废弃也可能是新增,甚至在社会道德和人文主义上都会产生较强烈的价值观冲击。如果人工智能创作的内容具有“作品”的表象,从而构成著作权法(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著作权制度必须回应如何界定人工智能作品的所有权,以应对新时期著作权秩序的构建。如果对人工智能作品的所有权界定不清,任由其成为“无主作品”,将引发诸多法律纠纷,冲击现有的著作权制度,甚至引发“盗版”无法控制的道德危机。
但值得研究的是,人工智能能否创造“作品”?人工智能能否成为版权归属的主体?
首先,对于人工智能能否创造“作品”,有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不属于作品。因为作品作为原创性的表现,必须来源于人们的思想感情。第二种观点认为,应该建立一个客观的标准来判断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版权。本文认为,如果人工智能“创造”的内容符合作品的外观要求,即在文学、艺术、科学等领域具有(形式上)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再现的智力成果,那么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在理论上可以看作是“作品”。
其次,第二个问题是人工智能能否成为版权归属的主体。一般来说,人工智能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主要包括六种模式,即人工智能的创造者、人工智能的拥有者、人工智能的使用者、人工智能的投资者、人工智能虚拟人的作者和公共领域。考虑到人工智能作品本质上不是由
人工智能的创作者、投资人、所有者和使用者创造的,不可能用传统著作权法中的“创作者所有”模式赋予任何主体著作权。只有从方便著作权管理、平衡各方利益的角度来评价哪种著作权归属模式比较合适。我们认为,基于人工智能的作品的版权应属于人工智能技术(程序)的所有者。但是人工智能技术的拥有者只有在没有控制人工智能的情况下才享有其作品的版权。从实用主义的角度看,在作品完成时,根据人工智能机器的所有权状况,将著作权转让给人工智能机器的所有者,是最现实、最简单、最合理的方法。
综上所述,本研究认为人工智能的创造具有著作权。随着人工神经网络技术的应用,具有深度学习能力的人工智能具有一定的自主创新能力。当人工智能作品符合著作权法,将其纳入著作权保护范围,可以刺激人工智能的投资和研发,促进更多更好的人工智能作品的产生。同时,我们也要防范对人类创造者的过度冲击。因此,对人工智能创造的保护需要区别于人类的作品。在保护条件方面,应当明确,只有人工智能创作具有创新性,并经过注册手续,才能取得著作权。在保护路径上,应采用相邻权的方式对投资进行保护,明确具体的保护主体、内容和保护期限。